sky-fly2010-12-10 17:27:32

元朝基層行政機構

元代社會的基層行政設施,是通過社制坊里制的推行而確立起來的。社制又稱村疃制度,是元朝在農村的蒙、漢地主統治機構的基層組織。

元朝,在縣一級下面設立兩套行政組織(與駐防軍相結合):城關的坊里制;農村的村社制。坊里制於城內分若干片,名曰隅(如東西隅、西南隅、東北隅、西北隅)。隅下設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設里或社,置裏正、社長;有的設巷而不設里,置巷長。村社制則於縣下設鄉,置鄉長;有的設里正而不設鄉長。鄉之下設都,置主首。

主道名額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視戶數多寡而定。都之下設村社。社的戶數,率以五十家為准,除駐防蒙古軍、探馬赤軍外,蒙古軍由各自千戶的士兵編成。探馬赤軍從各千戶、百戶和部落中揀選士兵,組成精銳部隊,在野戰和攻打城堡時充當先鋒,戰事結束後駐紮鎮戍於被征服地區。戶數超過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設一社長。不滿五十家,則與附近村落相並為一社。地遠人稀處,難以相並的雖不滿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許三村、五村合併為一社,其社長由適中之村,擇一人擔任。社長的職責在於勸督本社農民務勤農業,不致墮廢嚴禁社長率領社眾非理動作聚集社長應監督農民聚眾集會,有不服從社長勸告者,從本處官司就便究治坊里制和村社制在實行的過程中逐漸合二為一。

元朝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