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明尼苏达州的一个白人警察用膝盖压死了一个黑人,结果就让美国变成了火海。根据我个人的推测,这次骚乱的规模将会超过底特律,洛杉矶,弗格森,成为美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现在只是刚刚开始,在未来的几周还会进一步恶化。与美国历史上的同类骚乱相比,这次骚乱将是全国性的。
我的上述推测的一个主要根据是, 因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太过僵化和程序化,因而没有能力迅速地给出一个让人民满意的答案。虽然明尼苏达州检察官已经用美国历史上最快的速度将那位警察拘留和控罪。但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
在一个人人拥有持枪权的国家,赋予警察更多的自我保护特权就具有自然而然的合理性。例如在涉及到警察杀人这类事件中,一般的处理程序都是从带薪休假开始,进而进入一个漫长的审理过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最终都会被判无罪,或者以解雇了之,或者十分轻的轻罪。
具体说,美国司法系统对警察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警察特权(The Law Enforcement Privilege)原则之间的平衡。结果是,这种完全教条化了的平衡和拖延,不仅为个别警察的主观动机杀人,例如种族歧视动机,私仇动机等提供了客观便利。而且也成为了美国周期性社会暴乱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一个根本原因。
按照我的看法,其实美国的警察特权原则是可以改进的。例如把无条件改为有条件。例如,当某个警察的过度执法达到了某个不合理的程度时,那么他的特权法律保障就应当被剥夺。即完全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虎头闸换成狗头闸。或者用乾隆爷的说法,“朕先把你贬为庶民。”
民主的实质原本就应当体现在”民意“二字。但是程序化的司法体系是如此的僵化,它既做不到尊重民意,也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比之下,中国的司法体系却灵活的多。例如,假如同样的案例发生在中国,那么中国政府肯定会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及“从重从快”等朴素原则来处理。
法律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当为社会服务和为实现整体(collectively)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和民意服务, 包括减少大规模群体性愤怒,消除社会冲突的根源,降低社会冲突的成本等。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司法系统至少具有三大优势,1治未病能力。2实质民主。3尊重社会现实。相比之下,三权分立也好,司法独立也罢,都不过是西方自由主义者的空洞理想而已。最终结果是逐步走向程序化,僵硬化,与自由民主的初衷以及社会现实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