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的开头语是“锁颈女身份的认定的非法性",意思是,这个身份认定是非法的。
锁链女的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DNA。这个DNA取证是非法的?还是说,做这种DNA鉴定必须有下面那六个要素,否则非法?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民事能力了。她杀人也没有罪,她起诉也不能立案。所以,这个案子应该是由调查组来起诉,而不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来起诉。而调查组现在公布的所有信息,不是结论,而是将来庭审时的证据链。如果庭审时认为起诉方的身份本身是非法的,就应该拒绝受理。这个是不是这些法律专家的意思?
这里,调查组本质上就是警方。以下,两者通用。
还没有进入审理阶段,为什么要有法庭的审理和律师参入?董某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电影中常见的情节是,嫌疑犯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只是抛出一句,找我的律师。说到律师,庭审时,应该给董某派个律师吧。
这种不是由当事人作为起诉方的,一般叫公诉。就是由警方请公诉人来起诉。警方取证时,需要通知媒体,认媒体跟踪报道吗?警方如果愿意开记者招待会,在庭审前公开案情,让记者提问,当然更好。现在是在媒体上书面公开,也正常。退一步,在庭审前完全不公开披露,也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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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法律人评江苏省的调查结果:
对锁颈女身份的认定的非法性表现在:
1.没有当事人的自述
2.没有当事人的亲属参与
3.没有法院的审理
4.没有律师的参与
5.没有记者的跟踪直播
6.扩大封锁案发地,禁止媒体和群众核实真相。
一个明显的刑事案件,以行政机构以民事方式草草收场。我似乎明白公安部法律顾问李玫瑾老师为什么今天停了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