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南华早报有篇文章:http://www.scmp.com/portal/site/SCMP/menuitem.2c913216495213d5df646910cba0a0a0/?vgnextoid=25f85b2300272310VgnVCM100000360a0a0aRCRD&vgnextfmt=teaser&ss=Columns+%26+Insight&s=Opinion
两只狗都没leash,一只咬了另外一只。被咬的主人打电话报警,大队警察来了以后很生气,觉得他们不管狗的事,于是转叫animal control. AC 大队人马来了,拍照,interview witnesses, 一大堆paperwork. 然后决定对两只狗的看护者同样起诉,告他们在公众场合没有控制自己的狗。经过一年时间,官司还在打。政府起诉的是当时带着狗的保姆,不是狗主人。
这是在香港,不知道狗咬狗在美国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