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出售现自住房后将投资房做为自住房,两年后出售该投资房。该投资房变为自住房时已增值了10万,再出售时又增值了6万元,请问该投资房出售后是否需要缴纳那10万元增值部份的税?
若不用缴,是否可以将这种方式复制到其它投资房上的清仓出售上?是否有数量限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