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美侨报刊大赦法案细则 便于申请者办理身份证
2009年07月09日
南美侨报/巴西侨网讯 7月2 日下午3时,鲁拉总统在巴西利亚司法部签署了对非法移大赦令,该法令于当日正式生效。 此大赦法案由华裔国会众议员威廉巫提案,法案在国会审议前后两年中,得到许多政界人士的支持。
南美侨报于7月9日刊登大赦法案细则,以便于华人了解如何办理申请两年临时居留证。
2009年7月2日第6893号政令
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关于非法居留巴西国土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的规定及其他细则。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84条条款第4节规定,经审批后签署颁布2009年7月2日第11961号法令。
政 令
条款一 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意获取巴西临时居留身份者,应于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公布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填报临时登记申请表并随申请表附上下述文件:
Ⅰ - 付款证明原件:
a) 外国人身份证手续费31.05黑奥;
b) 登记费64.58黑奥;
Ⅱ - 巴西及原籍国无犯罪证明。
Ⅲ - 2009年2月1日之前入境巴西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供管理部门核实的有效文件。
Ⅳ - 任何一款下述指明的文件。
a) 护照或同等旅行证件之公证复印件;
b) 由申请人原籍国驻巴西外交机关或领事馆发出的国藉证明;
c) 任何可供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个人资料的有效身份证明;
Ⅴ - 两张3X4公分彩色近照。
§1°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的姓名及国藉需与所持护照或同等旅行证件所载相符。
§2°第Ⅳ节所要求的文件中若不具父母亲姓名者,应由外国人原籍国外交机关出具证明或提交出生证明佐证,有关证明应经由法定翻译全文翻译并经巴西驻外机构认证。
条款二 如符合条款一所规定的条件者,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将可领到一份临时居留登记证明,其有效期到取得外国人身份证后失效。
条款三 外国人身份证为个人所有,与持有人的年龄无关,并按照巴西境内其他居民现行使用的身份证样式制造,身份证有效期两年,自提出申请当日起计算。
条款四 外国人身份证到期前九十天,持证人可亲自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申办永久居留,并应出具外国人身份证原件,若没有者则应出具临时居留记录原件,以及下述文件。
Ⅰ - 所从事职业或合法工作或足够维持家庭生活的个人资产的有效证明;
Ⅱ - 依据刑法提出声明:
a) 没有拖欠国家社会保险局债务的声明;
b) 最近两年之内出境次数,具体说明出入境日期以及前往地,以证明在获得临时居留权后两年之内没有超过连续九十天离开巴西;
c) 在巴西及外国均没有受到刑事起诉或遭到刑事判决;
Ⅲ - 居住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无犯罪证明。
Ⅳ -无拖欠 联邦税务机关及联邦政府债务之证明,可在巴西联邦税务局网站办理。
Ⅴ - 办理外国人身份证的手续费31.05黑奥的付款证明原件;
Ⅵ 两张3X4公分彩色近照。
条款五 前往联邦警察办事处申办临时居留转变为永久居留,新的外国人身份证有效期限将按照1985年1月23日2236法令第2条款规定确定。
条款六 外国人提出的资料经查明为伪造者,在法律规定的刑罚之下,其临时或永久居留权随时会被取消。
§1°有关调查工作将由司法部主持,通过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严加审理。
§2°相关当事人在接获通知,或未能寻获当事人情况下登报通知之后六十天之内,当事人可提出上诉,逾期者权力作废。
§3°有关§2°所述的上诉申请应提出所需文件作为申诉的理由。
§4°临时或永久居留被取消后,其外国人身份证即被收回,其登记亦会被取消。
条款七 被驱逐或危害公众利益之外国人,不准获取临时居留或转变成为永久居留,建议在作出决定时应审慎考虑。
条款八 依照2009年7月2日11961法令规定申请临时居留者,应以声明方式通知放弃办理合法移民程序,司法部将自动认为撤销申请。
补充:有关申请合法移民程序不应视之为申请延长临时居留期限。
条款九 司法部负责执行2009年7月2日11961号法令。
Ⅰ- 有权批准临时居留以及转变为永久居留的申请;
Ⅱ- 对遗漏或特别事项作出指示及决定;
Ⅲ- 确定执行本政令的所需程序;
条款十 该法令于公布当日起即时生效。
巴西利亚2009年7月2日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鲁 拉
司法部长 杰 洛
外交部长 阿莫林
(本文为中文翻译,详细条文以政府公报葡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