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中国的劳动法是一部对用人单位极不平等的恶法或许太过激烈,但出于“维稳”的思维而制定的这部劳动法过于偏袒受雇者的确是被广为诟病。在其中总共百余条的条款中,绝大多数都约束雇主的,规定了各种场合下雇主对雇员的许多具体义务,但关于雇主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免责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却聊聊无几,一旦雇主真的依据这些条款解雇员工而不予赔偿,这些空洞宽泛的条款就留给雇员许多可以申诉的空间,难怪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都认为这样的劳动法不利于刺激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制约了总体的社会发展。像Jonny这样按照任何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常识都属于旷工的行为,劳动法中的适用于雇主的免责解雇条款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句话。而对于Jonny这样的老员工,他在十年以前通过FESCO加入乐波特时,与公司签的只是一个公司内部认可而在中国并无实质意义的方达克签署的英文的聘书“offer letter”。真正受劳动法规范和保护的他与FESCO之间的“劳务合同”也都是一个格式简单的统一版本,后来乐波特在中国成立了分公司,可以直接雇佣中国员工,但乐波特委托提供人事管理服务的FESCO也没有建议新的雇佣文件。诸如“不能无故旷工”和“有事要请假”这种放之天下而皆准的常识,却因为乐波特没有在员工守则中明确写出而不能生效。按照高律师的拆解,如果乐波特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Jonny而不予赔偿,Jonny可以起诉乐波特,乐波特则会因员工守则中没有此处适用的条款而必定败诉。这就意味着如果Jonny自己不提出辞职,我只有两个选择:或者解雇他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N+1”的原则给予他几乎相当于他的一年年薪的赔偿,或者接受他无故旷工的事实还要继续给他发工资。呜呼!
百密一疏,头绪的纷杂加上快速的节奏,更主要是最近几周无论是销售还是团队建设都逐渐上了轨道让我心情有所松懈,我在与杰瑞和谭永健的晚餐上犯了一个错误。
全文请阅博客: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overview/1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