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特别重要的但是在讨论流产的时候特别容易忽略的就是孕妇对胎儿的感情。
绝大多数情况下, 我们外人对孕妇怀孕总是从法理上甚至抽象的哲学方面考虑。 我们对一个不认识的孕妇和她的胎儿,是没有什么感情的。 对我们来说,这就是个肤浅的逻辑上的文字问题而已。 在讨论堕胎的抉择的时候,头脑里常没有孕妇对胎儿感情的这一因素。
而孕妇本人对胎儿的感情要比我们深得多, 就算是被强奸怀上的, 有时候孕妇还是要忍受着悲痛把孩子生下来。 你可以用神圣来形容胎儿的生命, 这是一个旁观者的角度, 而孕妇对胎儿的体验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深情,比我们旁人要深的多的深情。 所以孕妇是不会那么随便堕胎的, 做出堕胎的决定是艰难的。 我们最多是在旁边问个你为何不食肉糜, 州里其他的人更无法代替孕妇体会她的苦楚和两难。 从这个角度讲, 州里其他的人是不应该插手孕妇的决定的。
而这次宪法的本质就是把孕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妊娠至终, 把孩子生下来的决定,交给了州里的人投票决定, 是很荒谬的一件事。 今天Oklahoma州就签署了法令6周后不准堕胎,某些强奸案, 唐氏都不例外。 这是 很残忍的。
第二,你说生命是神圣的。
问题就在于怀胎多长时间胎儿算是生命了。从受精卵开始? 从6周开始? 从20周开始?从Roe 规定的24-28周开始? 生命的判别有很多标准, 心跳,血液循环, 脑活动等等等等, 医学界都没有定论。 Roe的24-28周是基于婴儿可以在体外存活的标准。 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 而是一个很实际的标准。
一个人,即孕妇, 虽然很可能对胎儿有深深的感情,不愿意堕胎, 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她是没有义务用自己的器官支撑另一个生命的。 就如同,经过体检发现, 把我的一个肾脏移植给另一个人可以救活这个人, 但是不经我同意是不能进行这个器官移植的,因为我的身体我做主。 就算对别人有再大的好处,我对我的身体权利是绝对的。 同样的道理, 孕妇对自己的身体与器官是有绝对的权利的。 在体外存活之前, 孕妇是没有义务继续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