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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主动申报特别规定
; 最后期限为
8 月31
日
IR-2011-14
,2011 年2 月8日
华盛顿讯—国税局
月8 日宣布境外资产主动申报特别规定,旨在让境外资金回归美国税务系
统并协助在境外藏匿账户资产的人士补缴应缴纳的税金。新的主动申报规定将于
月
31
日截止。
国税局局长道格拉斯‧修曼(
「随着我们继续取得更多
境外资产信息及审查更多拥有境外资产的人士,境外藏匿资产者正面临日益增加的风险。这项新规定为那些利用外国账户藏匿资金的人士提供一个严格但公平的途径,一劳永逸解决自己的 税务问题。这项特别规定也让纳税人有机会在我们尚未找到他们之前主动申报。」 国税局展开第二次主动申报境外资产特别规定是基于对持有外国账户的纳税人持续关注。首次 境外资产主动申报特别计划于
多位纳税人以向国税局详细列出持有海外的银行账户。这些已主动申
报的纳税人将会符合及可利用新规定中对他们有利的特别税制规条。 舒曼指出:「打击国际逃税是国税局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目标是让境外藏匿资产者回归美国税务系统。我们正在积极调查多家银行和新的境外藏匿资产者逃漏税个案。对于在境外藏匿资产和收入的人而言,接下来几个月的情况只会更糟。这项新的主动申报规定是让您回归美国税务系统的最后机会,也是最好的机会。」 新公布的规定称为「
年规定更高的整体罚金结构并
意味着没有透过
年自愿披露计划现身的人士不会因为等待而获得有利待遇。
2011
年规定新的罚金架构要求个人按2003-2010 年间外国银行账户总余额最高的年度支付该笔金额25%的罚金。有些纳税人将符合缴纳5%或12.5%的罚金资格。主动申报者还需补缴最多
八年的欠税和利息并缴纳有关准确性及(或)拖欠税款的罚金。 主动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
日最后期限之前提交所有原来已申报和修订过的税表,并补缴所欠的税金、利息和相关税务准确性之罚金。
国税局也对
年的主动申报规定做了其它修改。
新主动申报参加者需缴
的罚金。
国税局还针对较小额的境外账户新设了一个
年规定中涵盖的任何年
度,境外账户或资产不超过
美元者,有资格适用这个较低的罚金类别。
2011
年规定提供明确的好处鼓励纳税人现在进行主动申报而非冒着被国税局查出的风险。如果
境外藏匿资产的纳税人拒不主动申报将面临更高的处罚也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舒曼说:「对于想成为美国境外账户持有者而合法申报的纳税人,这是公平的做法。这项规定 使他们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个案会受到如何处理。同样重要的是,真正自愿主动申报的人也能 避免刑事起诉。」 为提高处理效率,国税局在一个中央单位统一处理自愿主动申报的案件。 国税局也将在
年境外自愿主动申报规定」的全部条款和细则,包括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员的详尽问答集。该网站也包括如何进行自愿主动申
报的详细说明。
2009
年的首次自愿主动申报计划中,纳税人最高面临最高涵盖六年的20%罚金。在该计划中纳税人提出约15,000 项自愿主动申报书涉及60多个国家的银行。
舒曼表示,国税局查缉国际逃漏税的行动只会持续大幅度的增加。 舒曼说:「国际税务保密继续减弱。我们不会放松国际税收的问题,而且正在规划更多行动。 对于在境外藏匿现金或资金的人,现是正是主动申报的好机会。被抓到的风险只会越来越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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