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wahua2011-03-29 16:49:36


案例: 洛杉磯邱小姐在網上找到一份工作,一家中國大陸的大企業要找一位美國代理,幫忙在美國接收客戶的欠款。邱小姐按照國內總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開始向欠債的客戶打電話,沒想到幾天之後就輕易地收到第一筆債款。邱小姐在收到客戶的現金支票後就將錢存入她個人的銀行,她就按照大陸總公司的指示將該數款的百分之八十匯到香港,剩余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她的酬勞。但是一個多星期後,邱小姐收到銀行的通知,指稱她所存入的現金支票是偽造的,後來發現這完全是一個騙局。銀行不僅要將這筆錢從邱小姐的帳戶扣除已匯走的金額,還報警處理將邱小姐逮捕,指控她欺詐銀行以及偽造文書兩項重罪。
答: 在加州,使用,持有偽造支票為重罪,最高可被判罰十六個月到三年的牢刑。現代科技很先進,只需要一臺電腦,一臺掃描器,及一臺列印機,就可以複製出一張假的現金支票,偽造出來的現金支票可以以假亂真。當然,銀行有一定的責任沒有查清支票就讓你先匯款出國,但是,依照美國的法例,銀行仍可以透過民事及刑事兩種途徑從客戶的手上將錢追回。
對於邱小姐而言,刑事罪名是否成立,關健是你是否知道該支票是偽造支票。 刑法將這種犯罪行為的犯罪意圖(CRIMINAL INTENT)分為二類,一類為ACTUAL KNOWLEDGE (知情),如果邱小姐明知道支票為偽造的,仍想方設法去取錢,則有刑事責任﹔第 二類為CONSTRUCTIVE 八KNOWLEDGE (理應知情)。 如果你報酬或所得讓一般人都覺得奇怪,而一般人都不會上當,而你理應知道有問題仍偏偏上當,就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因而,在目前經濟危機階段,不管是找工或做生意,應本持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如果聽起來好很不可相信,最好還是不要相信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