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给予每年2万人的配额。按照当前美国的移民法,除公民的部份直系亲属外,从亲属移民到职业移民,无一不设定国别配额。
(一 ) 真实身份法案
如果说,从法理上有不受配额限制而又可解决合法身份的可能替代,那就是申请难民或政治庇护。特别是今年5月实施的真实身份法案(Real ID Act)通过后,托一个宾州移民律师代表的集团诉讼与移民局达成的调解协议之福,以前移民局设定的每年1万个的政治庇护批准人转绿卡的配额限制被解除。只要你的庇护申请被批准,满一年后,你就可以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很快你就可以拿到绿卡。另一个有关政治庇护被废除的配额是以前移民法为中国移民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所设定的每年只批准1千个的限制,大概有超过6千多的中国移民家庭从这一立法中受益,拿到了绿卡。但该法案对申请政治庇护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远超过它所带来的正面意义,我们将在简要阐明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要件后,再回头来讨论这个问题。
(二)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
美国移民法首先区分难民(Refugee)和政治庇护(Asylum)。所谓难民,按照美国移民法中1980难民法案的解释是指某个人,由于他或她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参加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或其政治观点,在母国受到迫害或有可以信服的理由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返回他或她的原国籍所在国。美国移民法对在国外的难民申请者和到达美国国境的申请者规定了不同的申请程序,后者被称为政治庇护(Asylum)。
在美国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可以遵循下列程序寻求政治庇护身份。注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已经进入驱逐出境程序(Removal)后才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人。
第一步: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
一个寻求政治庇护的人可以在进入美国国境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进入美国的机场,边境等口岸,进行移民检查时,提出申请。不论个人的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有无合法签证或护照,只要到达美国口岸,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步:提出申请
只有当申请人还没有被通知向移民法官报到,进入驱逐出境程序,一个人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这是因为在911后的移民法改革中,移民局被划入国土安全部(DHS)而移民法官仍属于司法部(DOJ)。通常,除非特殊情况,一个人必须在进入美国国境后一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这个截至日期从申请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国境之日起算。前面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可以证明,或者其国籍所在国的国情发生变化,以致申请人在新的环境下回国会遭受迫害,或者申请人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使其回国后,会遭受到迫害; 另一种情况是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代理律师失职,导致申请人没能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一个政治庇护申请人,如果以前曾经申请过,且已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申请,如其不能提出新的理由,则没有资格提出新的申请。如果一个申请人可以被安全地送到英国和美国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第三国,该申请人也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如决定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或聘请律师,或自己填写一份I-589表,然后邮寄整个申请包裹到对申请人在美国常驻地有管辖权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一旦地区服务中心受到申请,它会寄一份通知给你的律师和你本人,告知你的申请已经被受理。
申请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如果也在美国,申请人可以同时把他们列入申请。
(未完待续)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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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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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打指模和进行背景安全检查
移民局会通知所有年龄在14岁至79岁的申请人去本地的移民申请支持中心(ASC)或其他执法部门区采集指模。指模将被送往联邦调查局进行背景调查。
同时,该申请的副本将会被送到美国国务院进行背景检查(每个人在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都会填写一份申请表,国务院将负责核查相关的信息)。申请人的指模同时被送到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资料库里比照检查。
第四步:申请人收到面谈通知
申请人然后被安排一个时间去同所在地的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Asylum Office)或移民局的当地办公室同政治庇护审查官(AO)面谈。所有在八个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之一面谈的申请人会在提出申请后21天内收到通知。在移民局当地办公室面谈的会在较晚一点时间收到通知。庇护审查官会在指定的时间旅行到当地办公室同你举行面谈。
第五步:面谈
申请人有权利带她或他的律师参加面谈。如果任何配偶子女也被包括在申请中,面谈时他们也必须在场。如果申请人的英语不够骼??昵肴吮匦胱约捍?桓龇?氲匠 7?氡匦肼?8周岁,并不能由申请人自己的律师,证人,或母国政府的雇员或代表担任。
虽然面谈所花的时间取决于案子的难易程度不同,通常面谈最少会持续超过1个小时。申请人必须发誓所言属实。这审查官将会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首先问一些个人有关的问题,如出生地及出生日期,个人的简单背景材料。然后审查官将询问申请政治庇护的理由。接着审查官将与申请人核实细节问题,以决定是否申请人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以及是否有任何理由申请人一个不应被给以政治庇护。在问话结束后,申请人和他的律师做一个最终陈述,并可在此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附加信息。审查官在面谈结束时,通常不会当时告知你是否批准庇护。
第六步:审查官做决定和主管复查
审查官将决定是否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不能或主观上不原意返回或把自己投入到母国的保护(如果无国籍人,则其最后定居国);
不能或不愿意是因为其过去遭受过迫害,或有可以让人信服的理由担心受到迫害;
申请人遭受迫害或可能的未来的迫害是由于申请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加入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或持有某一特定的政治观点。
审查官将同时决定是否申请人是否符合不应被给予政治庇护的特殊情况。
一个主管将复查审查官的初步决定。某些特定的案子还会被送到总部去复查。
第七步:申请人收到决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会要求申请人在完成面谈两周后的某个时间,回移民局接受处理决定。如果移民局认定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人会收到一封批准信,或推荐批准信(如果FBI的背景检查还没有完成)。如果到这时,审查官已经收到FBI的审查结果,则会直接签发一个批准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民局有两种处理决定: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已经非法居留,政治庇护审查官将把案件转交给移民法官,并告知申请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去移民法官办公室接受聆讯。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仍然合法,审查官将送一个通知给申请人,表明其准备拒绝该庇护申请,并解释准备拒绝的原因。申请人有16天的时间写一个答辩状,阐释其理由。在审查了申请人的答辩后,如果觉得有理,审查官将给予批准信;如果答辩不能说服审查官,则给予拒绝信。
(三)移民局政治庇护处
考察完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后,我们必须来研究负责政治庇护审查的移民局政治庇护处。
移民局政治庇护处创立于1990年,并在2003年成为国土安全部移民局的一部份。其总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有8个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分别分布在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芝加哥,休斯敦,洛杉矶,迈阿密,纽约,纽泽西的纽瓦克,和旧金山。 该处的总部大约有35个工作人员,分成行动科,培训科和政治庇护信息中心,三个科室。在八大办公室有政治庇护审查官300人,主管60人,主任,副主任15 人。
就像在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一样,不同的办公室之间审查政治庇护的宽松程度,并不完全统一。同一办公室内,不同的审查官对批准掌握的尺度也各不相同。
一份研究报告表明:政治庇护审查官的工作负担极重。在每两周的时间里,每个审查官被要求完成18个政治庇护面谈。考虑到其别的工作责任,审查官花到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包括申请初审,研究国别报告,同申请人面谈,评估申请人的可信程度,进行必要的背景安全审查和写一个最后的决定,只有3个半小时。2004年政治庇护审查官组成的一个工会组织进行了一个匿名调查,总共收到177份答复(占所有审查官的47%),超过90%的答复投诉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每个案件。 所以,他们担心,由于在有限的时间里他们不能仔细审查整个案件,大量应该给予被拒绝了,大量应该拒绝的反而被给予政治庇护。
(未完待续)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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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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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政治庇护的一些统计数字
我们接着来考察与申请政治庇护有关的一些统计数字。
许许多多真真假假的政治庇护申请人,面对缺乏相应培训的政治庇护审查官,感觉申请政治庇护就像撞大运。运气好,理由不足,证据缺乏的批准了;运气不好,理由再充分,证据再扎实,只要移民审查官看你不顺眼,你就被拒绝了。面谈也有个审美疲劳的问题,不管你的理由多充分,类似的理由看多了,审查官就总想从你的材料或问话中找个理由拒了你。所以在全美提出政治庇护申请案件数最多的三个州,加州,纽约和佛罗里达,拒绝率也是最高的,批准率全不到两位数。而在申请案件少的DC,阿肯色,蒙大拿,新墨西哥等州, 批准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全美的八大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批准率也各不相同,从旧金山管区的47%,阿灵顿和迈阿密的40%,到休斯敦的19%和纽约的18%(2004年的统计数字)。
从移民局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政治庇护的申请人数和批准率都在逐年下降。在高峰的2003年,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批准的比例高达56.5%(根据New Internationalist杂志的统计),其中墨西哥国民8%,中国国籍的62.5%,而阿富汗人的批准率更高达89.5%。可以说,只要你证明自己是阿富汗人,在美国你就可以被给予政治庇护。
(五) 政治庇护批准的好处
在政治庇护被批准后,申请人将收到一张I-94表, 证明申请人已经被给与政治庇护身份。如果配偶和子女同时申请,且有证据证明亲属关系,则他们也会获得同样的文件。
但政治庇护身份并不给予申请人永久居留美国的权利。如果其母国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以致申请人所担心的迫害不再存在,或申请人在美国触犯了刑事犯罪,政治庇护的保护身份会被终止。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旦申请人被给与庇护满一年,够资格调整身份,申请人应立即开始填写I-485表,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政治庇护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好处:
1. 工作许可
从2002年起,政治庇护批准的人不需再申请工作许可,I-94卡即可证明
有工作许可。
2. 社会安全卡
一旦批准,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不限制工作机会同普通美国人一样的社会安全卡。
3. 帮助寻找工作
政治庇护批准的人可以享受在1998劳工投资法案中规定的各种服务,包括
帮找工作,帮助确定事业发展方向,并提供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就业面不仅仅被限制到中餐馆厨房内。如有兴趣,可打电话在1.877.872.5627或在www.servicelocator.org 询问或查询。
4. 申请在国内的子女和配偶来美
政治庇护批准的人可以填写I-730表,申请在国内的子女与配偶来美。子女
必须未婚且在申请人提出政治庇护申请时不到21周岁。注意这一申请必须在申请人被批准政治庇护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除非移民局确定因为人道主义原因,这一期间必须被扩展。
5. 调整身份成美国永久居民
在被批准人的政治庇护被批准满一年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调整身份为美国永
久居民。申请时,申请人及其每个被批准的亲属应各自填写I-485表。
6. 美国难民重新安置计划的经济资助和服务
政治庇护批准的人有资格获得通过美国难民重新安置办公室提供的经济资助
和各项服务。该机构管理并为多个有州政府,或非盈利机构运作的计划提供资金。 这些计划包括提供生活费和医疗帮助,帮助工作培训和安置,及英语学习课程。 但这些计划多数只在庇护批准后的短时间内提供。欲知详情,请联系1.800.354.0365或查询www.acf.hhs.gov/programs/orr/asyleeinfo.htm。
7. 申请回美证
如计划离开美国,去国外短暂旅行,请一定要申请回美证。凭庇护批准
文件,不能进入美国国境。当然,政治庇护批准的人也承担确定的责任,主要是在迁移地址时,通知移民局。如果是男性且年龄在18岁到26岁之间,还应注册兵役登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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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治庇护的最新立法和实务 (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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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份保密问题
许多申请或准备申请政治庇护的人最为担心的是身份暴露,自己回国时或国
内亲友会受到迫害。美国法律特别关心政治庇护申请人的身份保密问题,所以,除了个别申请人为了增强自己申请理由的说服力,主动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身份,美国移民法禁止向第三方披露下列信息:(1)某个申请人已申请政治庇护;(2)申请人在申请中所提到的,与其主张相关联的,特定的事实和断言;及(3)其他任何事实或断言,可以使人合理的推断出某人已经申请政治庇护。
在面谈时,除申请人自己要求,审查官不允许除申请人自己的翻译,及代理律师之外的任何不相干的人在场。审查官同时要确保书面材料中有关个人身份的部分不被第三方看到。移民局对第三方公布案情,必须得到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这个保密义务不但拓展到申请中所提到事实和申请人的个人证言,也包括审查官为评断该申请所作的注解。但是如果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要求,这个注解可以被公开给申请人。所以,审查官在作注解时,须注意不要包括其他申请人的证言。但这项规定并不排除审查官在试图决定申请人的陈述是否可信时,可以参考其他申请人的证词。
(六)真实身份法案如何改变美国政治庇护法
除了我们前面所提到对一胎化和每年调整身份配额限制的解除,真实身份法
案对政治庇护立法的最大影响是它修正了政治庇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设定了一个确定证据有效性的标准,并对与决定证言是否可信有关的几个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正。大多数这些改变只应用到2005年5月11日以后在政治庇护处,移民局,移民法庭,或移民上诉委员会归档的政治庇护案件。
1 举证责任
为了成功地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政治团体,或其政治观点曾至少是,或将至少成为,申请人遭受迫害的一个中心原因。
这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所主张的上述分类之一与其所举证的迫害之间 存在一个清晰的联系。代理律师必须仔细考量并强调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的直接或环境证据,以证明这种联系。申请人的书面和口头证词,如果可能,必须包括这样的一个叙述,表明:过去迫害一方对申请人所代表的阶层或本身所作的迫害,及其它各种情况的总和,包括其它有类似处境的人的经验,导致申请人相信他在陈述中所描述的伤害或担心的伤害是切实有据的。
2 证据的考量
如果申请人的证言是可信的,有说服力的,并提到某些特定的事实,能有效
地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的,即使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移民法官可以只根据申请人的证言批准申请人的政治庇护身份申请。如果不是申请人在合理情况下不能获得证据的情况,移民法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代理律师应该收集所有可以合理收集到的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关的证据。如果不能收集到,代理律师应该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不能提供证据。比如说,一个申请人陈述他曾经与一个党内密友一起被逮捕。这个密友仍然在原居住国,并仍在狱中。 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就应该试图从其他方面获得关于这个朋友仍在狱中的信函,证词,或新闻报告,以解释为什么不能获得这个朋友的证词。
如果移民法官在正式开庭时,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据,律师应该考虑申请延期以便申请人有机会取得证据。
3 可信度问题
移民法官将考察以下四个方面决定申请理由是否可信:(1)在考量了整体
环境及相关因素后,移民法官可以考虑申请人及其证人的态度,举动,是否正直,责任感及他们叙述的内在合理性来推断申请人或证人的故事是否可信;(2)申请人,证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的一致性;(3)申请人其证人的陈述是否与案中的其他证据及美国国务院国别人权报告中的叙述一致;和(4)在陈述中是否有任何不准确,或虚假成分,即使其没有在实质上影响政治庇护主张。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和申请人一起研究本章的介绍,切实让申请人了解到熟悉并牢记申请人过去自己的陈述,案件的整个经过,并准备个人证言对案件的成功是多么的重要。
个人建议代理律师采用下列步骤准备移民的面谈及听证:
(1) 如果案件已进行到移民法庭,归档一个FOIA(信息自由法案)申请,要求获得一份申请人在移民局档案的副本;
(2) 要求查阅移民法庭的案件卷宗;
(3) 早于归档新证据到移民法庭,询问申请人如何获得相应的文件,并辨明其作用;
(4) 讨论并研究以前的政治庇护申请及证词;
(5) 准备交叉盘问;
(6) 由于证人在法庭时的表现可能影响申请人的可信程度,在证人出庭前应要帮证人做好准备。
未完待续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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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治庇护的最新立法和实务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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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四节的《有关政治庇护的最新立法及实务》,我简要介绍了政治庇护在美国的申请程序,及大多数中国籍申请人比较关心的一些程序问题。从这一节起,我们转到政治庇护申请的实体法方面,研究什么样的个人情况才能满足政治庇护的法律标准,以及如何用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了政治庇护的法律标准。
(一) 什么是难民(Refugee)
根据美国法律,政治庇护(Asylum)是指一个外国人身在美国,并且这
个外国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难民条件。为了分析方便,这个定义可以被分解成三个要件:(1) 这个外国人不能或不情愿返回他的国家;(2a)因为遭受迫害或者(2b)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这个外国人的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引起的。
注意移民局或移民法院只要相信申请人曾经遭受迫害或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二者之一,申请人即可获得难民身份。但其他两个要件则必须同时具备。 下面我们详细讨论这三要件。
(二)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
申请人必须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并且不能或不情愿接受原所在国的领事保护。
(a) 申请人不能返回其所在国
所谓不能返回是指因超出申请人主观意愿的原因,申请人不能得到原所在国的保护,或返回原所在国。有时申请人原国籍所在国,或原常住地所在国可能拒绝给予申请人领事保护。这种拒绝保护有时可以帮助确认并加强申请人回国会受到迫害的担心,从而有利于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比如,有一个海地公民,X先生,一位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海地政府宣布其为逃犯。据此,X先生的海地护照被宣布不再有效,X先生被列入海地边检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入境。 海地政府指示其在美使领馆不再换发X先生的护照,并不再给X先生任何形式的领事帮助。X先生符合不能返回其所在国这一要件。
(b)申请人不情愿返回其所在国
“不情愿”指申请人拒绝接受原国籍所在国或原主要居住地所在国的保护。这一要件在实践中不难证明。只要这个外国人断定其有理由申请政治庇护,他即可满足这一要件。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申请人事实上在逃离后又返回原所在国, 这种行动是与其所主张的“担心回国受到迫害”不相容的。以下三种情况反映申请人“情愿返回所在国”。(A)申请人在美国自愿接受原所在国的护照和领事保护; (B)自愿寻求在原所在国寻求重新安家;(C)自愿返回原所在国度假,上学,经商及其他表明申请人可以安全地生活在原所在国的各种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证明他返回原所在国是非自愿的或其他原因强制他不得那样做。例如:Y先生现在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其理由是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但在Y先生到达美国之前,他曾经中途回原所在国一次。其原因是他听说他的老婆孩子在他逃走后被逮捕和拷打。他回国后,和他的同志一起,成功劫狱,把老婆孩子救出,一起逃到美国。Y先生和他的家人被在美国给予政治庇护。
按照美国移民归化法,一个人虽然可以在其原所在国符合难民的定义,只要其仍处与其原所在国,他就受不到联合国难民公约所给予的国际保护。
(c)无国籍人
只是一个人自己主张无国籍,并不能自动授予他移民法意义上的无国籍待遇。无国籍不能阻止他被递解出境到其他国家。
一个有国籍的人只能申请政治庇护声称他在其国籍所在国受到迫害。一个无国籍人,如申请政治庇护,则只能声称他在其最后定居国受到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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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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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迫害
(a)迫害的定义
申请政治庇护的一个主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人曾经遭受过迫害,或有理由担心会受到迫害。美国移民归化法及联合国难民公约及其附属议定书都没有界定“迫害”(Persecution)一词。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在Acosta一案中则解释“迫害”是对个人加诸的一种伤害或损害,加害方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他具有的个人信仰或具备的某种特质。总的来说,在一个国家里许多人共同遭遇的一般痛苦与困难并不能构成迫害。
迫害也被定义作“对生命及自由的一种严重威胁”及对人权的严重滥用,迫害的起因归结于受迫害一方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是否某一特定的行动及威胁构成迫害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特点环境。
同时,虽然有的行动,如各种形式的歧视,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迫害,但当考虑其他综合因素,比如一个国家总体的不稳定局势,各种因素累积起来,可能构成迫害。巴尔的摩移民法院的Gossart法官在审查一个来自中国的艾滋病患者的政治庇护申请时说,虽然对待艾滋病患者的一般性歧视不构成迫害,但当考虑到这个案件的整体情况,包括拒绝给予艾滋病患者适当的治疗,解雇或拒绝雇用一个人因为他的艾滋病患者身份,强迫一个人离开他所在的社区,整个案情综合起来,可能构成迫害。
(b) 美国移民法认可的迫害形式
国际习惯法总的来说,禁止大屠杀,奴隶及奴隶贸易,除了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死刑的其他各种杀人行为,酷刑及其他各种残酷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虐待, 长时间的拘押并没有通知其家人并给与公正审判。
所以,一个申请人如果可以表明他有合理的基础担心他受到上述列举的迫害,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他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及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因为他的政治观点,则他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
迫害还包括对个人生命,人身自由的威胁及遭受酷刑的危险。通常强奸和性骚扰构成迫害。对个人经济权利的严重剥夺也构成迫害。同时,对申请人家属的伤害也可被视作对申请人个人的迫害。
下列因素在评估是否申请人的基本人权已经被触犯,或是否歧视已经上升到迫害的程度时,是相当重要的:独断的干涉一个人的个人隐私,家庭团聚,及居住权和通信权;剥夺一个人所有的谋生手段;强制迁移到低于标准的定居点;排除接受高等教育;执行民事的或社会的不作为;拒绝签发护照;长期监控;或者施加压力要求成为告密者。当然,所以这些行动都是只有是基于前面所述的五个基础是才与政治庇护申请相关。
骚扰也是评估政治庇护申请的一个重要因素。
迫害可以是周期性的,不要求持续不断。不管他是一个人受到迫害还是和别人一起受到迫害,一个人都可以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每个人的案件是按照其案情独立评估的。
(b)过去的迫害可以确认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
一个庇护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过去曾经受到迫害的证据来创立他的政治庇护主张。
一个人只要曾经被迫害且迫害是基于上述五种情况,他是成文法定义的难民。一个难民只要人在美国,他就符合美国法律给予政治庇护的条件。
政治庇护审查官或移民法官如果发现,一个曾经被迫害过的外国人,回国已经不再有被迫害的危险,他可以拒绝这个外国人的政治庇护申请。政治庇护审查官和移民法官,只有在移民局用充分的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回国不再会遭到迫害以后,才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以这个理由拒绝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如果申请人过去承受特别严重的迫害,即使申请人现在回国不再会承受迫害,拒绝其政治庇护申请,也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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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
一个外国人如果未曾遭受过迫害,可以以他担心在将来会受到迫害为理由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必须满足主观和客观两项测试。
在主观方面,申请人必须真正认知到危险,并且申请人认知到对自己所存在的危险是其申请政治庇护的首要动机。所以一个申请人如果只是不赞同所在国的某项政策,不满意所在国的总的人权状况,希望提高其个人经济状况,或者追求某种个人自由,这些原因不能提供一个申请政治庇护的基本理由。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因为他的这种态度或做法,他可以认知到针对其个人的遭受迫害的危险,他则应被给予政治庇护。
在客观方面,申请人必须有客观的事实或事件做基础解释他为什么会担心受到迫害。如果法官认定申请人对迫害的担心是真实的,法官接着要做的是决定是否申请人这种对迫害的担心是“有理由的”(Well-founded)。通常法官采用一个虚拟的“合理的人” (a reasonable person)测试。
在这项测试标准下,申请人并不要证明他一定会受到迫害,也不要求他证明受迫害的几率大于不受迫害的几率。所以说即使受迫害的几率小于百分之五十,一个人仍然可以非常合理的“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所以,关键的问题不是统计学上的或然性,而是申请人的担心是扎根与一个特定的事实环境,导致一个合理的人在这种环境下会担心受到迫害。
通常,申请人必须用证据证明以下四个要素:
(1) 申请人具备(或施加迫害一方相信具备)施加迫害一方寻求惩罚的特定的信仰和个人特质;
(2) 施加迫害一方已经认知到,或可能很快认知到,申请人具备这种特定的信仰的个人特质;
(3) 施加迫害一方有能力惩罚申请人;并且
(4) 有迹象表明施加迫害一方准备惩罚申请人。
根据这些要素,如果一个申请人承认所在国政府并不知道他所从事的反政府
活动,他的申请一定会被拒绝。
(五)因何受到迫害
在法官决定了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以后,法官还必须决定是否担心受迫害时由于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申请人自己的政治观点。施加迫害一方迫害的动机是最重要的。假如申请人不能用有效的证据证明,施加迫害一方的动机是以上五种因素之一,他的政治庇护申请一定会被拒绝。
申请人无需证明以上五因素是施加迫害一方的唯一动机。当存在混合动机的时候,只要施加迫害一方的部分动机是以上五因素之一,即满足这一要求。
(a) 种族
只是从属于某一特定种族团体通常并不足以创立一个政治庇护身份。但在种
族歧视的背景下,当一个人的人格尊严被严重影响,以致与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人权完全不相容的时候,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可以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所以当一个华裔菲律宾人被拒绝给予政治庇护,基于他的华裔种族身份,大批的印尼华人,因为90年代印尼针对华人的种族骚乱,在美国获得政治庇护身份。
比较典型的种族迫害象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和19世纪美国的黑人奴隶。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本报下周将继续连载肖律师系列文章<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之八,敬请关注。
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八)
肖赢律师
美国Shaw & William律师事务所
(a) 宗教信仰
美国政治庇护案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是针对宗教信仰的迫害。1998年美
国国会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实质地改变了相关的法律适用。
因宗教信仰而引发的迫害可能采用多种形式:比如,禁止参加某一特定的宗
教团体,禁止公开或不公开的举行宗教仪式,禁止某种宗教教义,或针对那些进行宗教活动,或从属于某一特定的宗教团体的人,采用的严重的歧视或惩罚措施。《国际人权宣言》及《民事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宣示保护思想及宗教自由,包括一个人信教及不信教的自由,及由一种宗教转信另一种宗教的自由,一个人可以在公开及私下场合表达他的宗教信仰,并可以自由地传播教义,进行礼拜和宗教仪式,遵从宗教教诲。 只是从属于某一特定的宗教团体通常并不足以证明他的政治庇护主张。但在特殊情况下,仅从属于某一特定宗教团体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基础。在一个伊朗人从穆斯林改变信仰成为基督徒的案子中,因为伊朗对从穆斯林转换成其他信仰的人处以死刑,法庭给予其政治庇护。同样,在2005年的一个上诉案件中,第七巡回法院指出,由于被中国政府定义为反动组织,其追随者在中国遭受普遍的迫害,任何中国籍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只要能证明他是的追随者,他则从法律上被推定有理由担心会遭受迫害,应该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1998年十月二十七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在美国国务院内创设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监督国际宗教自由的执行现状,并在每年的9月1日出版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任何主张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政治庇护的人,应该在网上查询该年度的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对照寻找自己主张的宗教团体和事实类型是否已经包括在国务院的年度报告里。2005年底该报告的中国大陆部分可在下列网址找到: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2005/51509.htm。
(b) 国籍或民族(Nationality)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署手册,Nationality一词既包括国籍也包括民族,有时也
包括种族的概念。与此相关的迫害可能包括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少数民族团体整体的敌对态度和敌对措施。在同一国家内,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构成迫害,比如在前南斯拉夫各国的阿尔巴尼亚人,前伊拉克的库尔德人,中美洲的贫困人口,及前苏联境内的少数民族。
(c) 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
一个特定的社会团体通常由有类似背景,习惯或社会标准的一群人构成。一
个工会,或过去中国划分的阶级成分都可以被划入社会团体。通常一个人主张因为这个理由受到迫害的还会重叠的主张基于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或政治主张其也受到迫害。“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个短语被定义作享有一些共同利益或动机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群人的集合。这群人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特征,以致在施加迫害的人或世人的眼里,他们区别于其他人。这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可以是性别,肤色及亲属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具有共同的个人背景,比如同属于某一伟人的追随者或者说象近代历史上的地主富农。如果文革期间,某一走资派进入美国,申请庇护,他就符合这一类别的要求。
以下是法院认定的一些“特定的社会团体”。某项国家政策的反对者,比如反对中国的一胎化政策; 某一家庭的成员(Chen v. Ashcraft);学生;工会成员;年龄或性别;家族或部落;政府雇员;同性恋;爱滋病患者;中国封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菲律宾的华裔。犯罪团伙的成员及某一地区的贫穷人口不是法院认可的社会团体:曾有人在第九巡回法院辖区申请政治庇护,主张因其属于中国大陆的贫困人口,而受到迫害。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即使存在迫害,如果迫害是因为申请人属于贫困人口,政治庇护主张不成立,因为贫困人口不是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特定的社会团体”。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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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九)
作者:肖赢律师
政治观点
在英文里,Asylum一词通常是指庇护的意思。美国人也经常提到Political Asylum,刚好对应中文的政治庇护。 政治观点引致的迫害是政治庇护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理由,但上两节提到的其他四个理由在申请政治庇护时也不应被忽视。很多情况下,两个或更多的理由是相互交织或者重合的。
(1)表达的政治观点
根据美国判例法,政治观点被法官扩大衍生成包括广阔范围的观点。所以政治观点不只是搞民主运动,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政府,法律,及政府政策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地说,它还包括对国家机器,政府,国家政策所从事的任何活动的任何观点。联合国难民公署手册规定:政治观点是对当局的基本政策,及如何实施政策,并为当局不能容忍的观点。
一个人即可以通过言辞也可以通过行动来表达他或她的政治观点。Chang vs. INS (3rd. 1997) 在张的案件中,第三巡回法院认定:庇护申请人通过他公然抵制所在国政府的命令的行动,已经表明了他的政治观点。这个法官推定:只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自称为持不同政见者,或把他的对抗行动冠以冠冕堂皇的政治术语,并不能使他的反抗缺少政治性。另一个类似的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件也表明,庇护申请人没有在个人陈述中讲明他隶属于某一政治团体,或表述他支持的政治哲学,并没有使他的抵制缺乏政治性。
基于政治观点的迫害是指基于受害人的,而非加害人的政治观点。为了符合这个举证责任,庇护申请人必须通过直接或环境证据,证明他所遭受的或担心会遭受的迫害和他的政治观点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换句话说,仅仅证明加害方施加迫害有政治动机是不够的。
(2)未表达的政治观点
在特定情况下,一个申请人的没有公开的信仰也可以构成政治观点。同时,移民上诉委员会也承认如果加害方可能意识到庇护申请人的政治观点,他对可能的迫害的担心是合理的。
(3)被强加的政治观点
一个人可能因为他本没有但加害方错误地相信他有的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法院已经认可强加的政治观点可以满足难民的定义。
(4)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1996年对美国移民法中难民定义的修正,一个人如果因为抵制中国的计划生育政曾经遭受迫害或担心受到迫害,他或者她可以被认定为有理由担心,基于他或她的政治观点,他或她会受到迫害。
在现行的美国移民法下,一个人如果被强制堕胎,或者被强制解扎,或者因为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其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抵制行动而遭受迫害,他应该被认定有理由担心因为他的政治观点他会受到迫害。
在2005年以前,每年因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被授予政治庇护的人数被限定在1000人以内。2005的Real ID Act已经废除了这个配额限制。现在只要你能证明你符合以上要素,你即可被给予政治庇护。
移民上诉委员会已经公布了许多判例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在X-P-T-一案中,委员会决定申请人已经在中国生了三个小孩,因而触犯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申请人被强制解扎。申请人符合该成文法的规定,应被给予政治庇护。在C-Y-Z一案中,委员会决定申请人的妻子而非申请人本人被强制解扎已经构成基于政治观点的过去的迫害,所以申请人应该被给予政治庇护。 同样,当一个代号G-C-L的申请人在妻子生育二胎后,又怀孕,被强制堕胎和结扎,应被给予政治庇护。在同一案件中,委员会还说明由于到此案为止,移民法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正案已经实施五年(1997-2002),移民上诉委员会不再接受没有及时提出的以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的重新开案动议及申请。
有两个著名的上诉法院案件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 在Shao Liao vs. US Dept of Justice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拒绝了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因为申请人既没有证明他将遭受到经济处罚,也没有证明他的51岁的妻子被强制解扎,更没有证明他如果被迫回国会有被关押的危险。另一个第二巡回法院的案件则给予一个申请人暂停递解出境的救济,因为他结婚和生育没有获得政府批准。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
本报下周将继续连载肖律师系列文章<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之十,敬请关注。
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十)
肖赢律师
美国Shaw & William律师事务所
这一节起,我们一起来讨论证据问题。
(一)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美国移民法,政治庇护及不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他过去曾经遭受过迫害或者他有理由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这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能够提出足够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能用证据说服法官或政治庇护审查官采纳申请人的主张。这个举证责任采用客观性标准,即申请人必须能用证据证明,在他所处的特定的事实背景下,一个正常心智的人,如果面临他所面对的特定环境,将会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
尽管举证责任是在申请人一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没能用完整的证据链完美地创立自己的主战,移民法官和政治庇护审查官仍可能采信申请人的主张,给与申请人政治庇护。但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法官认定申请人的证人证言是基本上可信的,而且与一般为人所共知的事实背景相符以后。同时,美国宪法要求政府及法院给予政治庇护申请人一个合理的机会,来辩护自己并创立自己的主战。移民法官的工作并不是想方设法,把申请人递解出境。申请人可以利用所有可能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政治庇护主张。
(二)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申请人可以在法庭或移民局面谈时提供自己的证词。申请人的证词是政治庇
护案件中最重要,某些时候,甚至决定性的证据。通常只有发誓的证言才有可能被法庭或移民局采纳 。移民局内部规则规定:即使某一案件只有申请人自己的证言,而缺乏其他环境证据佐证,如果在参考了其原所在国的一般状况,申请人本身的证言被认定为是可信的,则申请人被认定为已经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应被给与政治庇护。在一个1987年的政治庇护案件中,移民上诉委员会在缺乏任何环境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证言本身已经证明了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因为申请人的证言是可信的,一致的,并包含了足够的细节说明为什么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担心。所以,一个缺乏细节,含糊的证言可能会毁了你的案件。即使法官认定你的证词可信,证词的内容还必须包含细节,而且这些内容会必须证明政治庇护申请的实质要件。
在移民法官作出了证词是否可信的判断后,很少有上诉法院会推翻移民法官对事实所作的基本认定。特别是法官根据申请人的开庭时的言谈举止所作的证言是否可信的判断,上诉法院无权推翻。但是明显错误的事实判定是可以被上诉法庭推翻的。如果法官认定申请人的证词不可信,他必须给出充分理由,解释申请人的证词为什么不可信。如果申请人的证词听起来合理,包含细节, 不自相矛盾,并与外部环境相印证,而一审法官对证词的可信度做出了相反的认定,这一决定在上诉时是可以被推翻的。
总的来说,如果申请人的个人证词只是存在小的不一致,或遗漏,法官不应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个人证词不可信。我们经常发现申请人在机场闯关时的谈话记录,与移民局面谈时,及移民法庭的证词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些并不必然使一个人的证言不可信,但申请人必须首先了解自己表述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然后申请人必须举出令人满意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两个陈述不一致。
一个申请人的关于事实的个别错误陈述,并不必然剥夺申请人获得政治庇护身份的机会。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事务手册:一个难民,因为他在原所在国的个人经验,可能对所有的政府当局存在恐惧,即使来到美国,也因为这种恐惧感,使他们不敢讲实话。因而,只是在有的问题上,没有讲实话本身,并不能障碍申请人获得政治庇护身份,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作出判断。移民局基本法律手册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即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人在某一问题或证词的某一部分上撒谎,移民局在作决定时,必须考虑证词的其他部分是否可信,是否可信的剩余部分仍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政治庇护主张。 更重要的一个申请人应该被给与机会解释 为什么他的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为什么曾经说谎话,及为什么没有披露重要的事实。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或电子邮件yxiao66@shawwilliamlaw.com 联系。服务内容请参见本报广告。
本报下周将继续连载肖律师系列文章<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之十一,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