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签证(临时劳工及受训人员)
新法案H签证的改变不少。好处是取消现行H一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须在国外有居所,并无意放弃该居所的规定,且H一1和L签证持有人申请永久居留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其同时申请非移民签证时有意放弃国外居所的证据。
H签证的新限制包括设定H一1B和H一2B签证数量的上限;雇主聘用外籍劳工的H-
1B类还须向劳工局申请并告知工会,违规的雇主将受罚。
H一1A是去年12月r1989年护理救济法J生郊后专门给非移民外籍护理人员的签证类
别。非H一1A类的H一1签证便自当时变更为H一1B签证。H一2A专指农工;H一2B是非
H一2A的其他H一2签证。
数额限制
1992年会计年度开始,H一1B签证每年核发数不得超过6万5干件,H一2B签证不得多
于6万6千件,P一1或P一3签证(新设的P签证发给杰出的运动人才、艺术家和演艺人员
见后文)不得超过2万5千件。数量限制仅及于以上签证的持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数不限之内。H-lB的持有年限不得超过6年。
有意放弃国外居所的规定
H一1或L非移民临时签证的外籍人士,如果同时在申请永久居留权,其申请永久居留的事实,不能作为其有意放弃国外居所的证据。
H-lB签证规定的变更
1.H-lB是暂时在美国提供除H-l、H一2A、O(见后文)、P等签证以外的专门职业1服务的外籍人士。此类签证须先由雇主报请劳工部核准,才送司法部移民局。
2.专门职业的定义:理论及实际上须用到高度专门的知识,并具学士以上学位以及执业所需的执照,如无所须的学位,则须具备相当于该学位的经历。
3.向劳工部提出申请:雇主须向劳工部提出雇用外籍劳工的申请。至少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该公司提供给该职位的实际薪资,或该职业在市场上的一般薪资(以薪水较高的数字为准),而将来给予该外籍劳工或其他同职人员的薪资不低于此数。该劳工的工作情形,不致对其他同职劳工有负面影响。该公司当时无罢工情形,雇主已通知相关工会向劳工部申请聘用外籍劳工的事实,如无代表该行业的工会,雇主须将该通知张贴于公司醒目之处。
以上资料须于提出申请的一个工作天之内,备于公司所在地点以供各界查阅;雇主的申请书及申请有关文件亦须备查。、
劳工部也须制作表格,列明雇主提出的申请案、薪水、申请的外籍劳工人数、计划雇用的时限和需要雇用的日期。以上资料须存于华府供各界查阅。
劳工部还须制定申请人条件不符时,接受投诉、进行调查和听证的规定程序。任何个人及团体可提出投诉,投诉案件须于违反规定的12个月之内提出。劳工部如认为有理由相信投诉案件,便可进行调查。劳工部如认定有违规情事,将通知司法部惩处每一件违规案件的罚金案件。若劳工部发现雇主并未付给外籍劳工在申请书中所列的薪资,劳工部将要求雇主赔偿金额损失。
4.取消H一一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须有国外居所并无意放弃该居所的规定。
L签证(跨国企业人员)
L非移民临时签证,发给跨国企业的经理及主管级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或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的情形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经理及主管级人员可获准在美停留7年,是特殊知识的人员则不得超过5年。现行法关于L签证人员须于申请时至少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规定,改为在过去3年内至少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O、P签证(新设,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上具特殊成就者、运动员、演艺人员)
O签证: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能力,享誉全国或国际者,具特殊成就的电视、电影工作者,寻求来美继续其专长工作的,以及此类人士工作上的重要助手,和以上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司法部认定此类人士来美会对美国有实质助益后,才核发签证。
P签证:在国外有居所并无意将之放弃的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的交换计划下专为短期的表演来美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司法部在核发O类及P类签证前,须征求同业组织及工会的意见。
Q签证(新设,国际文化交换人员)
申请此类非移民签证者,须于国外有居所并无意将之放弃。Q签证人员在美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来美参加司法部认可的国际文化交换计划。Q签证持有人在美的薪金及工作环境须与美国劳工相同。
R签证(新设,神职人员)
此类签证申请人,须于申请前2年即为在美国有非赢利宗教组织的教派成员,来美从事神职工作不得超过5年。
E签证(学生)的校外工作规定
这是一个为期3年的实验新计划,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外籍学生与从事与学
习领域无关的全职及半职工作。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以外籍生F非移民签证身份抵美一年以上,并保持优良的学业成绩。
雇主须向外籍生的就读学校以及劳工部证明;雇主曾公开征求从事该职的美国劳工60天以上;外籍生的薪资不低于公司内从事同样职务者,亦不低于该行业的一般薪资。
学期中间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0小时,放假期间则可全职工作。
移民及归化委员会将就此新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于1994年4月前向国会提出报告。报告须包括建议此规定是否继续采行,以及此计划对一般美国劳工薪金的影响。
合作研究发展计划
美国国防部主管的两国政府问特殊性质的合作研究发展计划所需的特殊外籍人才,可由司法部核发非移民签证。此类人士须在国外有居所夫无意放弃,而此类特殊人才的数量,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一百人,停留时间不得多于10年。
此条款的生效日期不同于新法案大部分条款。此项条款于总统签署法案后即开始实施。其余大部分条款于1992会计年度开始时(1991年10月开始实施)。
特殊教育的交换访问计划
每一会计年度提供50个名额,给来美参加身心残障儿童教育训练计划的外籍非移民,此类人员须在国外有居所并无意放弃,在美停留期间不超过18个月。
此项条款亦于本会计年度法案生效后立即实施。
此外,本章叙述的H一1B及H一2B签证持有人,如在签证有效期间遭解聘,雇主有义务负责被解雇非移民劳工的返回原居地交通费。
优先移民制度
(一)亲属移民
A.受全球移民数额限制的亲属移民,优先制度重新分配如下:
第一优先: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2万3干4百名(现行规定5万4干名)。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子女11万4干2百名。其中77%以上供21岁人士亦即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末成年子女使用;23%给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第二优先亲属并有3/4可不受配额限制。
第三优先:公民的已婚子女2万3干4百名(现行规定2万7干名)。
第四优先:成年公民的兄弟姐妹6万5干名(现行规定6万4干8百名)。公民须为21岁以上。
B.获特赦移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992至1994会计年度每年5万5干人。
(二)职业移民
A.优先制度的分配:
第一优先:优先劳工4万名。
资格:
①具特优能力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并获有特别证书,希望入美继续在此方面发展,而其移民亦对美国有实质益处的。
②杰出的教授及研究人员:在特殊学术领域获国际认可的杰出人才,在该领域有3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来美寻求终身教职或类似研究工作。
③多国企业的管理经理级人员:申请此身份的前3年中,须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的经验,来美在同一公司或该属企业继续工作。
第二优先:具高学位或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4万人。资格:拥有高学位(硕士)或因其在科学、艺术、商业等方面的特殊能力,足以对国家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且为美国雇主所寻求的,如果司法部长认为符合国家利益,也可不要求必须为美国雇主所需的条件。此处的特殊能力并非仅以学位、证书、学校颂发的奖励等足以证明。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及其他4万人(目前的第六优先),技术劳工须2两以上的训练或经验,工作并非暂时或季节性,且该类劳工是美国短缺的。专业人员须具学士学位并从事专业。其他的非技术劳工须非暂时或季节性工作,且在美国找不到符合此资格的工人。其他劳工名额不得超过1万人。(移民律师张先正表示,保姆应仍可利用此种身份申请。)
第四优先:特殊移民1万人。
第五优先:投资移民l万人。投资者须设一新企业,可在移民法生效后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阶段,投资金额不少于新法规定的金额。投资者须至少雇用10名劳工。劳工可为公民或有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不包括移民本人,其配偶及子女。其中至少3干名额供在郊区或高失业投资的人士。(失业率至少为全国数字的1倍半。)
一般投资移民的金额为100万元,司法部长可以增加金额要求。而在郊区及高失业区投资的案件,司法部长亦可降低金额要求,但金额不得少于50万元。另外在就业率高的大都会区投资的案件,司法部长可提高金额要求,但不能超过300万元。
投资移民与其配偶及子女,将先取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身份,2年后如移民局认定投资者
皆履行投资移民的规定,投资者及其眷属便能保有永久居民的身份。如司法部于2年期间认定投资人未遵行投资条件,如并非真的投资或资金不足等,可立即撤销投资人的身份而将其与眷属递解出境。有意欺骗的投资人,并可判处5年以下徒刑及罚金。
据移民律师包路晓指出,投资移民条款大概只适用于极富裕的外籍人士。而只需50万以上资金的郊区或高失业区,可能没有人愿意前往投资。不过情况还得视司法部如何界定高失业区的范围而定。
B.劳工证申请手续的计划。
①劳工市场资料实验计划。
劳工部1992至1994会计年度实施一项实验性计划,调查不超过十种职业的劳力市场,以决定各种行业是否有劳力短缺或过剩情形。劳工部断定缺乏劳工的行业,即视为已取得劳工证,而被断定为劳工过剩的行业,如雇主证明确实无法聘请到可胜任职务的美籍劳工,劳工部仍可发给劳工证。
劳工部长须于1994年4月前向国会所告此项实验计划的实施情形,并建议是否继续扩展该计划。
⑧申请劳工证的通知。
雇主在申请劳工证前,须将申请劳工证一事通知相关工会。如无代表该行业的工会,雇主须将通知张贴于公司内醒目之处,以告知员工。
包路晓说,这项规定将使传统上有工会的行业增加申请劳工证的困扰。不过大部分的专业都没有工会,因此较不受影响。
C.美国企业在香港的雇员
1991至1993会计年度中(法案生效日至1993年9月30日)的每一年,香港都可享受额外的1万2千个移民配额。1万2干人包括雇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资格:受雇职员须为香港居民,过去12个月以上皆受雇于该美国公司,为主管级或有特别知识者。受雇的公司须为美国公司或其从属企业,在美国至少有100名员工,海外有50名以上员工,年收入在5千万元以上。公司并须为其香港人员提供在美国公司的主管级职务,且薪水及福利与类似职位的人员相近。
(三)多样化移民
司法部长每年根据过去5年的资料,分配移民到移民美国人数较多地区及国家。1992年至1994会计年度中,此类移民可获每年4万个名额,以后则每年5万5千个名额。
协助流亡藏人移民美国的条款,则自法案生效时起实施,在1991年至1993会计年度中,共有一千名流亡印度及尼泊尔的藏人可以移民美国。
申请资格:本人或父母、祖父母出生于西藏,于法案生效前持续在印度或尼泊尔居住。移民名额在印度和尼泊尔难以适应,而可能较适应美国生活者为优先。此类移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包括在内。
合法移民改革委员会
1991年10月1日起成立厂合法移民改革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一人由总统派任,国会参、众两院各选四人。
委员会须评估1990年移民法的影响,并于1994年10月前,向国会提出第一份报告;1997年10月前,向国会提出第2份报告,并建议国会应如何改进移民法。
而国会在收到报告的90天内,两院的司法委员会皆须就报告的结果及建议举行公听会,并于收到报告的180天内,分别向院会报告结果,及进行必要的立法程序。
C类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
、杰出人才类移民签证
1、科学家、高级工程师、医师、医学家等;
2、画家、音乐家、歌唱家、影星、名模、电视主持、导演等;
3、著名运动员、教练员等。
优点:不需要雇主担保。周期短,费用低,无年龄和学历限制,全家(本人、配偶和21周岁以下子女)绿卡。
这种杰出成就的主要证明是其所获之国际性大奖,类似诺贝尔奖。如果未获得过国际公认的重大奖励,则应具备以下所列之至少三个条件:
(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
(2)作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其专业成就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谋体所记载或报导;
(4)曾为其行业的裁判、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
(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重大成就或突出贡献;,
(6)在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
(7)画家、雕塑家等,其作品应参加过艺术展出;
(8)为某一著名组织的领导人或重要人物;
(9)为高薪阶层(年薪10万美元以上);
(10)对表演艺术家,要证明其有商业(收入)上的成功。
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适合企业家):
一家中国公司如果在美国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形成了"跨国企业实体",中国公司可以有一个主管或经理申请移民签证,作为驻美国的公司主管或经理。
此类申请要求美国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申请受益人可以是从未到过美国的中国母公司的主管人或经理,但是在过去三年中在中国母公司至少担任过一年的主管或经理职务。
通常的做法是:中国一家母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子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大陆的高级经理提出移民申请。而更为简捷的途径是:中国母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51%以上)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或花15到25万美元购买一个独资公司)美国的这个公司就可以为该中国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全家获正式绿卡移民美国。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就可以用中国母公司名义收购美国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为自己先递交L-1申请,接着再递交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并可同时申请I-485和请假条。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广州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子公司意指该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由其母公司拥有;或是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否决权直接或间接由其母公司拥有;或是该公司虽不到一半的所有权直接或间接为母公司所拥有,但是事实上母公司控制着整个公司。
该公司在美国的企业应该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仅代理或办事处。
四、国家利益豁免
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特殊人才可以申请美国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Eb-2。Eb-2需要证明申请人将来会极大地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要求移民局豁免对其劳工证的要求。除证明申请人拥有高学位外,其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应该是相当出色的。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劳工证,并且拥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加上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或者大专学历加上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则可以直接申请Eb-2国家利益豁免移民。
所谓国家利益,与以下有关:
1、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2、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
3、促进美国的教育、培训;
4、促进医疗发展;
5、为年轻人、老人、穷人提供廉价住房;
6、改善环境及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
国家利益豁免类可以包括 特殊经济类企业家
要求:企业家应该有硕士以上学位。如为本科,应该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者应该有十年相关经历。财产额度大,在社会上有影响。最好有某种专业证书(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或协会成员证书等。
五、Eb-3工人类移民签证
符合此类签证的人主要为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具体要求如下:
1、技术工人:(如管工、木工、水泥工、厨师等)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时,要有两年以上的专门训练或工作经验。这份工作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而是在美国长期找不到合适的工人的长期性工作岗位。
2、非技术工人:(如服务员、流水线工人等)不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的学习或工作经验。这份工作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而同样也是在美国长期找不到合适的工人的长期性工作岗位。
申请Eb-3绿卡须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1、你须有一位美国的潜在雇主为你提供工作,并愿意担保为你申请工作许可证;
2、没有合适的美国公民愿意或者能够从事此项工作(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政府的工作聘用批准,并且在当地连续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当地工作人员,确认没有美国人来应聘或没有美国人符合应聘要求,从而证实该工作岗位在美国国内没有人做或不愿意做,才能招聘外国工人);
3、作为技术工人,你须有合适的教育(大专、中专、技校之前应有高中学历)或工作经验,能够从事这份工作;非技术工人没有特殊条件要求。
六、访问学者或交流培训签证
必须有接收单位,可以获得薪金。获得批准者可以在美国从事有关学习、实习、培训、工作或研究等活动。签证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可续签1.5年。有些类别的交流项目时间可以较长。
申请人背景要求
1)工商管理人员及科研或技术人员,有相应的工作经验或学习经历。
2)申请人必须具备所需要的英文知识以完成交流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目前现成的职务有酒店,即HOTEL类的除工人外的各类管理、工作人员)
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持J-1签证的交换访问者在美国结束学业后,受返回中国大陆居住2年的限制。但可以申请豁免(如果是政府资助的,豁免有困难)。
七、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此类签证是签发给受美国公司雇用、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的外国人的,该签证受配额限制,目前签证限额是每年不超过65,000名。H-1B签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到期可以续签,或者在美国期间申请移民绿卡。
对雇主的行业或申请人的专业范围没有太多限制。任何雇主,无论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管理、科学研究还是文化事业,均可按规定雇用符合要求的外国人。而申请人则要求必须具备特殊才能或专业知识而且申请的工作与其背景相符才能受雇。申请人必须具备学士以上的学位,或者相当于学土学位的实际工作经验。
申请人可以带家属,但家属如果工作必须要取得美国的工作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H-1B签证,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需要获得符合资格的美国雇主的雇用并在美国境内工作;
2.大学以上(学士、硕士、博士)学历;
3.申请人所获得的工作必须是"专业性"的。申请人即使是具有大学专业学位的专业人员,但如果所获得的工作是非专业的,也不符合要求;
4.有工作经验,申请人的工作背景必须同所获得的工作相符合;
5.雇主必须向劳工部申报并且获准。
评估文凭
美国并不承认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大学或学院所颁发的文凭都同美国同级大学的文凭具有同等的水准。因此,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文凭评估。美国有专门从事文凭评估的独立机构完成评估。
申请程序
如果申请人及其雇主均符合要求,即可考虑提出H-1B签证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其居住国家,则应由雇主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准后,再由申请人持移民局批准件和个人文件向其居住地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