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2004-02-02 17:11:00
在考虑这个问题以前,首先先要看一下必要性。如果你没有买房子付贷款利息,如果你没有自己付了一大笔医药费,那么只是因为律师费的问题就把Standard deductino改为itemized deduction实在是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的,还是就不要找这个麻烦来增加税务局来查证你的机会了吧。

如果你觉得实际上是可行的,那么才要考虑是否符合税法的问题。总的来说,税法上说:You can usually deduct legal expenses that you incur in attempting to produce or collect taxable income.如何解释这句话呢?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不办理就不能工作拿收入了,就可以强调这个步骤对工作的必要性了。当然,总的来说不办绿卡到最后谁都要离开美国了,所以办理绿卡总的来说对工作的意义是很必要的,特别是大家办理的都是"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但是这个必要性能不能今年算,还是要等到拿到绿卡的第一年算,这些问题我不清楚,大家可以自己考虑。我认为有些人依赖于申请绿卡带来的工卡才能工作的就有可能当年立刻算。

大家是自己垫税表,税法自负,这里我只是提醒大家一种可能的省钱机会。我认为不要违法,但是该你的却不拿就是太过小心了也不好,伸张自己的权力也应该是守法的作为的一部分。如果万一解释错了,最坏的结果就是税务局盘查下来,你的解释税务局不接受,也就是补交税款和补交一定的利息罚金问题,如果你能承受这样的最坏结果,申报律师费免税还是可行的,更不要说如果你认为你有理可以进一步上庭寻求正宗的税法判决。美国实施案例法来对条款进行更详尽的解释,所以有一个正式的法庭判决大家都可以参照了,税务局也不一定敢冒这个险给自己做负广告。

当然,律师费免税还要减去收入的2%,但是如果取了这一项就可以加上一定的其它与工作有关的专业费用,比如专业会员费,专业杂志订阅费等等。是否选择itemized deduction,还是要看算下来到底比standard deduction多多少。

知道这个问题可能引起争鸣。我觉得大家争鸣会很好,会提供更多的信息,比如我可能忽略掉的负面的影响,这样每个人在做决定的时候就有更丰富的信息做基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