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与人权
-朱雨心-
国籍制度的本质是种族隔离。有了种族隔离,必然就有种族歧视和种族压
迫。由国籍制度构成的种族隔离,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主要根源,
是世界各国贫富差距难以缩小,甚至日益扩大的主要根源,是现有的不公正的国际
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主要根源,是各国间军备竞赛以及战争的主要根源。
国籍制度的本质是奴隶制。当今的国籍制度还不仅仅是种族隔离制度,国
籍制度实际上带有奴隶制的特徵,即,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制确定了奴隶对于奴隶
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奴隶主拥有奴隶的主权。国籍制度确定了人民对于国家的
人身依附关系,即,国家拥有人民的主权。以前叫“奴隶”,现在叫“公民”。国
家(或管理国籍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奴隶主的角色,尽管在民主国家这个奴
隶主形式上是由奴隶们推举出来的。(按官方的经典说法:受人民拥戴,大禹建立了
奴隶制国家--夏朝。这样说来,第一届夏政府是货真价实的奴隶制民主政府。听起
来别扭?但是这是按官方的说法经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当然,这不是本作者的观
点。本作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就未曾有过“奴隶制社会”)。
在当今的国籍制度下,老百姓走亲戚,回娘家,家庭成员彼此探访都必须
经两国政府批准,否则,就走不成亲戚,回不成娘家,甚至父母子女都不得见面。
这样的情形,只有奴隶制社会的奴隶才会碰到。只有奴隶探亲访友才需要(双方的
奴隶主)批准。对于自由民,这种限制是不可想象的。
国籍制度的本质是战争。一方面,种族隔离是当今世界军备竞赛以及爆发
战争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另一方面,奴隶制又使得国家能最方便地进行战争
和战争准备,而不必顾虑诸如效忠以及分辨敌我等问题。就象奴隶有义务效忠奴隶
主一样,公民有义务效忠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国家。就象奴隶有义务为奴隶主打仗
一样,公民有义务为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国家打仗。履行这种义务,在奴隶制社会
,是奴隶的道德,在当今的国家,是公民的道德。这其中的对应是显而易见的。
人权的内容比较多,大致上可以将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上层人权”
两类。 基本人权包含的主要是“自由”;上层人权包含的主要是“民主”。 “
自由”,简单地讲,就是个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预的权利;“民主”,简单地
讲,就是个人干预他人(或政府)的权利。除了民主,自由外,人权还包含一些其
它的东西。民主和自由说的无非就是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若社会只有一
种相互作用(规则),那就是一元社会;若社会存在一种以上的相互作用(规则)
,那就是多元社会。若,这些相互作用规则完全以明确的条文规定的,那就是法制
。
本文涉及的只是基本人权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简言之
,就是人权普遍性原则。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便是:“人人生而自
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说的也就是人权普遍性原则。讲人权,必须首先
承认人权普遍性原则。当今的国籍制度坏就坏在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在当今的国籍
制度下,实际上就没有人权普遍性原则,也就谈不到人权。要谈人权,首先就要谈
如何废除当今的国籍制度。
奴隶制中,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来源大致上有:世袭,即,所
谓“家生的”奴隶,和归化,即,买来的,或抢来的奴隶,两种。当今国籍制度中
人民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来源大致上也是这两种:即,世袭的公民和归化来
的公民。《拜步经》(Bible)中叙述阿伯拉罕出去打仗时说:带了多少多少“家
生的奴隶”,那意思就是说:带了多少“嫡系部队”。与此类似,当今的国家也是
区别对待家生的公民和归化来的公民。当年美日开战,就是把日人美国公民关了起
来。说起来日人不平,其实是少见多怪。李文和不也照样也先关起来再说?奴隶制
向来如此。
不过,毕竟是“文明”人了,真的关错了,会有道歉,还可能再加陪几个
钱。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不过,道歉归道歉,下次要关的时候,不由分说,还
是照关不误。关你,是因为现世的利益需要关你。等把现世的利益拿到手了后,开
始担心因为坏事做的太多而日后灵魂上不了天堂时,再来道歉,赔偿。最多从到手
的现世的利益中回吐一点,便可把精神负担一卸而空,那自我感觉比没干过坏事的
人还好。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都照顾到了。如此,怎能活的不潇洒呢?“野蛮
”人的效率就没有那么高,或是为了地上的利益损失了天上的利益,或是为了天上
的利益损失了地上的利益。“进亦忧,退亦忧”,“何时而乐耶”?
“野蛮”人必须提高效率,才能和“文明”人打交道。对于中国人而言,
要同时照顾到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其实是最方便的。与西洋人不同,中国人有
条件不需要做坏事就能把这些利益照顾到。凭什么?简单地讲,就凭人多!中国人
民的利益往往就是人类的利益。因此,中国人具有对于西洋人的天然的道德优势。
只要讲人权,讲人人生而平等,而不是讲炮舰,导弹,核炸弹,中国人就“总是有
理”,当然,得会讲才行。中国人只要举起人权和反种族隔离的旗子,西洋人的道
德优越感就荡然无存。具体地讲,要将废除当今的国籍制度作为建立国际社会新秩
序的基础,要将三项基本人权,即,旅行自由,谋生自由,迁徙自由,作为中国政
府和人民对西方的基本的人权求诉。在人权和反种族隔离的旗子下,要求与西方各
国互免签证,互免“工卡”, 互免“绿卡”,以保障中西各国人民的基本的人权
的实现。这样,对于中国人而言,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本就同时照顾到了。对
于西洋人而言,必须在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之间做选择,还会有享受道德优越
感的潇洒吗?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秩序下,中国和中国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须废除
当今的国籍制度(严格的讲,是废除当今国籍制度的种族隔离和奴隶制的功能),
以在更高道德标准上建立人类新文明及相应的国际社会新秩序。“和平共处五项原
则”,说白了,无非就是:种族隔离制度和奴隶制神圣不可侵犯,其道德境界比横
行霸道的殖民主义是高许多,但是,其道德境界却比“人权高于主权”低,尽管西
方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有打着人权的旗帜做坏事的虚伪的一面。其实,西洋人
本来是不会,也不敢打这人权的旗帜。完全是因为中国政府在道德上没有追求,才
衬托出了西洋人虚幻的道德优越感。正是西洋人虚幻的道德优越感才使得西洋人提
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也只有西洋狂妄无知之极的小人才会提出这样的口号
。这一口号其实正好显示出西洋人人权意识的狭隘和道德境界的局限。
其实,国家对于公民的“主权”根本就是奴隶制的概念。在人权的原则下
,国家根本不拥有对于公民的主权,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的主权是非法的。国
家最多只拥有对于公民的“治权”。退一步讲,即使国家和公民通过相互自愿地订
立“契约”的方式,使国家合法地拥有了对于公民主权(这相当于奴隶的卖身);
国家和公民还是不能依据他们之间的“契约”来确定国家对于公民的子女的主权。
待这样的公民的子女成人后,国家必须和他们相互自愿地另订“契约”,才有可能
取得对于他们(新一代公民)的合法主权。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国家对于公民的主
权就是非法的。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办这样的手续,因此,当今国家对于公民因“世
袭”而来的主权,在人权的概念下,都是非法的。
卢梭的人权思想既包括了“人生而自由”,又包括了“主权在民”;前者
是自由,后者是民主。然而,自由和民主是两件彼此有内在冲突的东西。卢梭的“
主权在民”的概念本身的逻辑又不甚清楚。卢梭的逻辑仿佛是:只要政府的主权在
民,那么,人民的主权也就在政府。这样的逻辑是不正确的。其实,若个人的主权
是属于个人的,那么,政府不论是以怎样的方式组成或运作,都不应该,也不可能
再拥有个人的主权。卢梭大概可算是世界几百年才出一个的天才。其著作的读者的
智力大概少有高过他的了,因此,其读者的思想混乱也就可想而知了。法国人终于
在民主的问题上走火入魔。一次又一次地革命,其思想意识上的动机都是为了追求
至善至美的,真正的民主。共产主义也是这样才在法国诞生的。
国家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主权”其实也是非法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都
是“天生”的之物,并非“人造” 的东西,从法理上讲,国家主权从何而来?人
只能对“人造”的东西拥有主权。严格地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主权是造物主的。
国家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最多也只能拥有“治权”。因此,现在所说的“国家主权
”,无论对人民还是对国土,都是错误的概念,应该用“国家治权”的概念来代替
。
既然国籍制度本质上是种族隔离加奴隶制,由国籍而来的对国家,民族的
(强制)认同,在道德上也就没有可取之处。一个人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是个人信
仰。在人权的原则下,个人信仰自由。譬如华人,不论是中国籍的华人,还是其它
国籍的华人,都可以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其它国籍的华人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
而不认同其国籍所在的国家和其主体民族,在道德上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同样的,
不论是中国籍的华人,还是其它国籍的华人不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而认同其它国家
和民族,在道德上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或是有人同时认同几个国家和民族,或是
不认同任何国家和民族,也都无不可。这些都是信仰自由范围内的事,岂能根据国
籍来强制?因人身依附关系而来的效忠,是奴隶的道德,不是自由民的道德。相对
守法才是自由民的道德,而自由民的效忠是由其信仰而来的。有些人仅仅因为国籍
的变更,而觉的在道德上有必要相应地变更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的认同,这等于是舍
自由民的道德不用,反而去追求奴隶的道德。愚蠢可笑。(本文中的“中国人”指
的是所有认同中华民族的华人,并不是指中国籍的华人。本作者认为,“中国人”
的说法含义常常不清,不如“华人”的说法好)。
爱国主义也应该建立在伸张人权的基础上,否则,也就成了种族主义的一
种,也就在道德上没有可取之处。盼望中华复兴是正义的期盼。因为占人类人口约
四分之一的中国人的痛苦,就是人类的痛苦,没有中国人的幸福,就没有人类的幸
福。相比之下,西方人的爱国主义往往是不正义的。在种族隔离制度下,即使是维
持西方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现状就已经是不正义的了。因为,一方面,这种现
状部份地是靠殖民主义掠夺形成的,然后部份地靠种族隔离制度培养,维持的。来
路不正。另一方面,这种现状是占人类人口少数的西方人享受(世袭的)富裕和安
全,而占人类人口多数的人承受(世袭的)贫穷和威胁。毫无“机会均等”可言,
这与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基本原则不符。而在种族隔离制度下,任何增强西方各国
的,尤其是美国的,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意图和举措都自动地包含不正义;任
何削弱西方各国的,尤其是美国的,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意图和举措,都自动
地包含正义。这是西洋人具有天然道德劣势的一个例子。在种族隔离制度下,西洋
人只有搞一定程度的自我毁灭,才是在道德上说得过去的事。这是以消极的方式实
现道德追求,不是最好的做法。积极的做法是废除以国籍制度为基础的种族隔离制
度,这是西洋人在道德上的唯一出路。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人口会从穷国流入富国,直到贫富差别缩小到人们
觉得不值得付出搬迁之累为止。对于富国的富人,人口的流入使劳动力变的便宜,
房地产变贵,相对地使他们的财富增值,这对他们是有利的。人口增加也使市场总
量增加,有利于富人赚钱。另一方面,由于穷人的增加,富人可能需要拿出更多的
钱来“共产”(如社会保障之类),这对他们是不利的。对于富国的穷人,劳动力
的便宜使他们的报酬减少,房地产变贵使他们的负担增加,穷人的流入又使社会福
利等进一步被瓜分。因此,对他们总是不利的。
对于穷国的穷人,或是去富国做工,或是搬到富国去,从而收入增加,对
他们是有利的。即使留在穷国的穷人,也因为人口的流出使劳动力变贵,房地产变
便宜,社会保障系统负担减轻,人均资源占有增多而受益。对于穷国的富人,因为
劳动力变贵和房地产变便宜,其财产要相对缩减,对富人不利。而穷人数量的减少
使富人要拿出来“共产”的钱也减少,对富人有利。而市场总量一方面因人口的减
少而缩小,另一方面又因穷人收入的增加而扩大,综合起来,恐怕变化不大。
归纳起来,从经济上讲,取消种族隔离后,穷国的穷人必定受益,富国的
穷人必定受损。对于富人,则是有利有弊。对富国的富人,利远大于蔽的可能性比
较大;对穷国的富人,利弊相当,蔽稍大于利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从经济上讲
,对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穷国的穷人必定极力赞成,富国的穷人必定极力反对。
富国的富人多半赞成,穷国的富人多半不会反对。
近来有关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纷争就很说明问题。在美国,最反对
WTO自由贸易,开放市场等主张的是美国的“工人阶级”。其实,WTO也不过
仅仅是追求部份废除市场隔离,对富国的穷人是有利有弊,并非一定不利;对穷国
的穷人也是有利有弊,并非一定有利。就这样,尚且如此反对,若要废除种族隔离
制度,那利弊可是一清二楚,美国的“工人阶级”不和你拼命才怪呢。
当年欧洲各国大混战时,共产国际提出“工人没有祖国”的口号。其出发
点是:各交战国在前线打仗的其实大多是“无产者”,本是“阶级兄弟”,没有理
由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自相残杀。应该说,这样的口号在道德境界上确实是高于“
保卫祖国”的口号。不过,“工人没有祖国”常常并不符合事实。从上面的分析可
以看出:说资本家没有祖国,恐怕更贴切。
人权本来是一个很好的题材,可是,现在的人权剧演的倒人胃口。其原因
,首先是剧本。一是剧本太少,演来演去就只是那一个西方版剧本。二是剧本太差
,这个西方版剧本格调低级,庸俗。其次是上台的演员演技太差。一边上台的是自
大,自私的无知小人,另一边上台的是自卑,自虐的无知小人。这些无知小人并不
懂多少人权,难以“进入角色”,就是有好剧本也演不出好戏。要使人权剧演的生
动,活泼,必须换用剧本,另招演员。以下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看台独问题和“偷渡
”问题。
人权原则下的台独问题。应该说,人民有组织自己政府的权利,有要求自
己的政府独立于其它人民或政府的权利,这样权利,是民主和自由的权利。那么,
台独这样的求诉到底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呢?应该说,在人权的原则下,台独
的求诉是不正义的。因为台独并不是仅仅要求成立独立的政府,而是进一步包含了
种族隔离的要求。这种族隔离的要求却是没有道德依据的。当今世界上包括台独在
内的所有的独,都无一例外地包含了种族隔离的要求,在人权的原则下,都是不正
义的。另一方面,当今世界上包括反台独在内的所有的反独也都从维持种族隔离现
状的立场出发,其道德境界也并不比求独的更高。既然双方都不讲道德,那就只有
依靠强权。这就是西方主导下的国际社会秩序。或曰,“国际惯例”。
按国际惯例,台湾归入中国版图,是八年抗战的成果。台湾是全体中国人
民的公产,不是台湾人民的私产。别说台湾本来就是中国领土,那怕原来是日本固
有领土,现在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了。说的不好听,台湾是抗战中死去的千百
万中国军民的生命换来的。台湾人民单方面闹台独,那就是私分他人财产。因此,
台独还是没有道理的。
台独要能在道德上站的住脚,最底限度是不能把中国人民隔离在台湾之外
,至少要保障中国人民在台湾的三项基本权利:往来台湾的自由,在台湾谋生的自
由,在台湾居住的自由。这样,尽管台独仍然包含了种族隔离的要求,但是,至少
和原先的种族隔离状态相比没有增加新的隔离,虽然算不上是进步,但是也不是反
动。倘若既要私分他人财物,又要设置新的种族隔离,还要叫喊自由,人权之类,
仿佛“又要做*****,又要立牌坊”,未免就有点太过份了吧?
人权原则下的“偷渡”问题。“偷渡”人员的悲惨事件时有发生。有人试
图用强化种族隔离来杜绝这类事件,这既不能在道德上站住脚,也不能防止这类事
件再发生。老百姓寻求生活,完全是正当的事,何“偷”之有?只因为一边有人不
让他们合法地下船,另一边有人不让他们合法地上岸,才有了所谓“偷渡”。完全
是两边政府逼良为“偷”。倘若没有种族隔离制度,怎么会有“偷渡”的事,怎么
会有那些悲惨的事?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本来是清清楚楚的。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应该总是站在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原则立场上来对待
“偷渡”问题。中国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第一,保障人民合法,有序地离境。
在保障这样的自由的前提下,打击非法出境。也就是说,使中国方面不存在“偷渡
”出境的问题,都是合法出境。至于出境者是否能合法或不合法地进入目的地,那
不是中国政府责任范围内的是,那是目的地政府和当事人自己的事。第二,将“偷
渡”看作商业行为。打击“偷渡”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旦“偷渡”失败,
要“蛇头”赔偿“人蛇”的全部财产和人身损失,追究“蛇头”的民事责任。若“
蛇头”在组织“偷渡”时,有对“人蛇”的欺诈行为,则应再按欺诈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若因非故意疏忽造成“人蛇”死亡的,应以非故意杀人罪追究;若因极端的
不负责任造成“人蛇”死亡的,应以谋杀罪追究。要讲人权和法制的话,就只能这
样处理“偷渡”问题。(“人蛇”和“蛇头”都是歧视性字眼。本文沿用这两个词
只是为了避免读者混淆,并不代表本作者赞同这两个词)。
西洋政府反“偷渡”是因为其地上的利益,虽然这样做在道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