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introduction date of the act这个提法很荒谬,如何让人操作?当初决定ending of concurrent I-140 & I-485的时候是定了一个prospective的日期 (Oct. 1, 2005),这个可倒好,想设一个retrospective的日期。这个retrospective日期和排期还不一样,后者只是单纯的日期排列,排到了就上,而前者包含着在introduction date和enactment date之间是不是要继续file petition,有操作性在里面。类似这种retrospective日期的提案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被通过的可能性有多大?历史上有过类似的例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