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申请美国入籍,前三年我大部分时间居留中国,每一段时间(不超过半年)往返中美一次,前五年在美国呆了两年半。事先我对五年内须在美国境内physical presence 30个月具体是多少天不太清楚,面试时移民官认为我每次离美日期应以踏上航班日期为准,不能以护照上进入中国的stamp日期为准,因为从美国到中国要跨越国际日期变更线,日期差一天。这样计算下来,我前五年驻美时间刚好不满足两年半(若以入境中国stamp日期计算,则刚好满两年半)
移民以此理由将我的入籍申请拒绝,并告诉我有30天的上诉时间,如果我能提供足够证据如以前类似移民案例则可能改判,我的疑问是
1. 离美日期的确定有明文规定吗?离开美国时护照是不盖章的,我在国际水域travel算离境美国了吗?
2. 有没有xdjm听说过类似的案子,怎么判的?
非常感谢,望xdjm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