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下沉太快,再发一次:
我的WOM案子11月15日法庭要求开会(叫Rule 16 conference)听取原告和被告自己对下一步案子处理的计划安排(scheduling plan),比如双方协定希望什莫时间之前要交什莫motion的话,必须在这之前交到法庭。也要求双方探讨一下快速庭外和解的可能性。这个会议也可以人不到场,打电话讨论。好像和一般所说的上庭听证不一样。
法官拒绝了政府律师的撤案动议后,没有直接判移民局必须要怎末羊,而是要求开这末个会,实在不太明白法官开会之后下一步要怎莫样?所以,想请教本坛的高人给点高见。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