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40已经批了,马上要换工作。有朋友说应该主动报告移民局,我在有关AC21的材料
里面也看到暗示说,最好主动向组织交代:如果你proactively report,那么他们一般都OK。但是如果给他们发现你换了工作,比如原雇主撤销case,那么移民局可能发deny的通知。_:mad:
但也有建议不是很有必要(在PJ forum里),而且说“人们都倾向于不主动地向移民局提供任何关于更换雇主的文件,除非是收到了这样的 RFE. 在这种情况下,新雇主出具的一封证明信,有“job title, job description and salary” 就足够了。 ”
到底是要还是不要?因为我是跨州换工作,要填地址改变表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