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旧问题:
我的OPT于07/15/2008结束。我于 06/02/2008 申请转H4。结果我的申请被否决。理由是SEVIS系统上说我的有效期是04/07/2008 (这个日期是移民局新OPT规定的生
效日期),因此,我有三个月的非法滞留。信上还说这个case 不能appeal, 但可以
reopen,前提是我必须提供新的证据。
我忘了补充几点:
我于 07/2007 递交了485,目前处于pending状态。我于今年申请了工卡,有效期从
03/11/2008开始。这是否为一个有利证据呢?
另外,我当时申请H4的原因是我老公的140pending。 我想用H4作为一个backup。目
前140已批准,我当然不用H4作为一个backup。这个情况下,如果我告诉移民局我是
AOS状态,移民局还会批准我的H4吗?
谢谢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