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在 1995 年拿到的绿卡,他在四年前由于健康原因回国治疗。我与我母亲一直常住美国并且已入籍。今年他身体康复后回到美国, 在海关处被告知绿卡已被取消 (deactivated),他有两项选择:
1. 申请I-407 放弃绿卡, 但可以再次激活绿卡 (reactivate)
2. 不放弃绿卡,但要上法庭
由于海关的移民官形容激活绿卡的程序很简单,并且强调不是从新申请绿卡,所以 觉得没有必要上法庭,而且当时并不太清楚 I-407 表格到底是什么。 填了 I-407, 发了一张 visitor visa 入境。
我们后来去移民局咨询了一下, 听意思激活绿卡实际上就是用同一个 A number 从新申请绿卡。 (后悔当初不给放弃绿卡,应给上法庭就好了)
在这里想请教各位高人几个问题:
1.到底有没有办法不用从新申请来激活绿卡 (reactivate green card)? 例如提供医院证明确实由于健康原因短期内无法返回美国。
2.如果从新申请婚姻绿卡,是否还是先拿临时绿卡,2年后转成正式的?
3.因为他之前是绿卡持有人,移民局会有记录,是否会比第一次申请快一些?
4.由于最近经济不好, 我母亲的公司经营得不好, 今年没有上工资, 如填写 I-864 达不到标准。 但是I-864 上注明了一条Any intending immigrant who has earned or can be credited with 40 qualifying quarters (credits) of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可以不用填写 I-864. 我父亲之前一直在美国上税已超过十年, 已经够了 40 个 qualifying quarters, 是否就不用填这个表了?如果不需要填, 是否要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如果必须要填, 我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
在这里先谢谢各位大虾的帮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