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wxlw2012-01-18 00:55:41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14332/201201/15892.html

以下陈述摘自您上面连接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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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举一个例子:

王五的太太是 H-4,其 I-94 1/16/2012 到期。之所以和王五的 I-94 不同期,是因为王五中途换工作时没有同时延 H-4。王五的优先日期将于 2/1/2012 当前。王五太太不想花钱去交 I-539,觉得即使有身份问题也才 15 天而已,满足 I-485 180 天条件。

非然。当王五太太于 2/1/2012 申请 I-485 时,因为其身份失效,其 I-485 定将被据。
从表面上看,王五太太符合 245(k) 180 天规定。但是,她不幸触及了不能碰的 (c) 八条中(2)的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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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还有,主申请人等到自己的绿卡拿到之后,再让依附身份的配偶、子女去申请 I-485,为时晚矣!
因为不满足申请时关于 245(c) 合法身份的要求,尽管在 245(k) 的宽容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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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王五太太触犯了245(c)(2)245(c)(7). 但我还是不明白,这不正是245(k)要宽容的吗?

pjiang2012-01-18 02:12:58
回复:学生不开窍,请PJiang大师指教
8632112012-01-18 03:02:01
回复:学生不开窍,请PJiang大师指教
xlwxlw2012-01-18 0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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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wxlw2012-01-18 0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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