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老师及各位老师,
请教我母亲申请绿卡中的一个问题, 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我母亲申请绿卡时已随485 表交了出生公证, 但今天接移民局电话, 说还需户口证明 (Household Register), 出生公证只是secondary evidence. 有关notice近日寄到。
我很confused: 我的理解是出生公证应有更高效力, 是primary evidence。 也读了12月13日那个父亲申请绿卡的帖子, 户口本只是secondary evidence。 也从没听说有类似情况的被要求出具除出生公证以外更多的证明。
想听听您的看法。 不会是移民官弄错了吧? 还是有了新的政策? 或是各移民官理解不同? 如果我的问题还不够明确您无法回答, 收到notice后我将补充信息。 我只是比较心急。
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