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nebay2014-10-29 17:57:39
摘自www.EB-1.Org

昨天一个EB-1A客户微信反复在问,说国内唯一一家主要做美国杰出人材的移民公司给出的十条标准同我讲的不一样。他们没有第八条“高工资或高收入",而换成了 “公益: 参加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动的记录,奖章,收据,影像资料 ”还用红字突出这条,并标注“必需”。 那家公司对外宣称做了四十年美国杰出移民业务,而我所知道的是,EB1杰出人才移民类别1990年才经过美国国会立法而后实施。在得到我否定的答案后,客户不甘心,因为他做了大量公益活动,非常希望我把这条加进他的材料里,就给那家公司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高收入那条中国人很难达到,就自己换成公益这项,觉得美国人喜欢看到别人做公益,列上自己从事的公益活动容易批”。这里对方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高工资后高收入不是同国外收入相比,而是同本国业内同行相比,哪怕同行每个月都只挣500美元,而你挣到800美元,就是显著比别人高,就符合“高工资或高收入的标准"。第二个错误更为严重,是从根本上就没有了解EB1移民类别的核心:EB1的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能力,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是否做公益,或者说申请人性格上一些东西,比如勤奋、专研、上进、团队精神等等,这些都于专业能力和知识没有丝毫关系,在申请信或推荐信中提到这些优点,又有什么用呢?


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 给出的“十个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可以参考www.EB-1.org 十大条件分析栏目中有关类似证据文章);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10条规定标准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非凡专业能力移民类别的要求。任何提交的证据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比所要求的超凡专业能力和高水平专业知识。同里,对于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来说,最终要证明的不是满足六个规定条件中的两类,而是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 Eb-1C最终要证明的也不是满足六个规定条件中的三类,而是在领域内显著高于别人。


 

EB-1A移民类别申请和审批的基本逻辑是: 通过声辩和证明满足列举的“十个条件”或“类似证据"和提交其他支持材料,来证明申请人 1、持续获得国内范围或国际声誉;2、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3、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 4、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5、持续利益美国;通过证明可以达到前面的五项,进而证明申请人是具备超凡专业能力和高水平专业知识的杰出人才。 




从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也是根据两步审核法来审理提交的每个EB1申请案:第一步首先找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十条规定标准中的哪些条。如果申请人成功证明满足获得一次性成就(有一个国际认可的大奖)或至少满足规定标准中的三条,移民局官员就会进入到第二步,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作出最终优点判定: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持续获得国内范围和国际上的赞誉,所取得的成就是否得到专业领域内的广泛认可,是否受益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一小部分顶层的杰出人才,来美后是否从事相同工作,是否能给美国带来利益。


请注意:即使你证明了你是杰出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你要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能够持久给美国带来利益。许多人在申请材料中,都忽视了关于这点的声明和证据


所以说十大条件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条,如果得不到后面主观的判断结论,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而以上所有的举证法律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者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符合条件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获得该移民利益的要求,而最终的EB1核心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人给美国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