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nebay2014-10-29 21:29:12

EB-1A批准重要的是三个结论而不是 常见的十个条件 (摘抄自www.eb-1.org)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和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 给出的“十类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类参考条件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非凡专业能力移民类别的要求,但任何提交的证据都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非凡专业才能和高水平专业知识。

 

EB-1A移民类别申请和审批的基本逻辑是: 通过声辩和证明满足相关法规列举的

1、“一次性国际大奖 ”或“十类参考条件中至少三类”或“类似证据 ”和

2 提交未来工作计划的支持材料

来证明: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的成就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包括要证明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

3、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还包括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从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来审理提交的每个EB-1A申请案: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请人提交了获得一次性成就(有一个国际认可的大奖)的证据,或至少满足十类参考条件中三类的证据,或提交了强有力的 “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作出“最终优点判定”: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申请人的成就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包括要证明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这里请注意: 即使证明了你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你要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能够持久给美国带来利益。许多人在申请材料中,都忽视了关于这点的声明和证据。

 

相关移民法规所列举的十类参考条件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出后面主观判断的三个结论,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而以上所有的举证法律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人者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符合条件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获得该移民利益的要求,而最终的EB-1A核心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人给美国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