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批准重要的是三个结论而不是 常见的十个条件 (摘抄自www.eb-1.org)
EB-1A移民类别申请和审批的基本逻辑是: 通过声辩和证明满足相关法规列举的
1、“一次性国际大奖 ”或“十类参考条件中至少三类”或“类似证据 ”和
2、 提交未来工作计划的支持材料
来证明: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的成就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包括要证明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
3、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还包括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从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来审理提交的每个EB-1A申请案: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请人提交了获得一次性成就(有一个国际认可的大奖)的证据,或至少满足十类参考条件中三类的证据,或提交了强有力的 “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作出“最终优点判定”: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申请人的成就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包括要证明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这里请注意: 即使证明了你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你要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能够持久给美国带来利益。许多人在申请材料中,都忽视了关于这点的声明和证据。
相关移民法规所列举的十类参考条件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出后面主观判断的三个结论,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而以上所有的举证法律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人者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符合条件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获得该移民利益的要求,而最终的EB-1A核心要求是:具备非凡专业才能的人给美国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