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因为疫情公司关闭,该工作使用1099表报税,不是w2,2019年1099表报税额约3万,但同时本人有份part time工作,使用w2报税,每周收入约120元,主要工作失去后,申请普通失业金被拒,被拒理由自相矛盾,一条是收入太高,另外一条是收入太低。
之后申请PUA,结果获批,但领取PUA约一年时间后,突然收到PUA部门来信,说不符合PUA资格,必须退回领取的钱。同时建议去申请普通失业金,故上诉重新申请普通失业金,经听证后,仲裁结果是符合申请普通失业金资格。但致电给劳工局后,其职员仍拒绝批准普通失业金,拒绝理由是part time那份工作收入太高,并说收入超过115元就不能领取失业金。问她为何不以1099表那份工作计算失业金,她拒绝回答,并说裁决说符合资格申请,并不保证可以领到失业金。
我的问题是,我的情况是否可以以1099表那份工作的收入计算失业金金额?那份工作每周收入约460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