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雄风2022-10-17 11:44:41

民国时期赴澳留学章程变迁(一)

——澳洲外务大臣新订中国商人学生来澳章程

 

英国将澳大利亚纳入其海外领地四十年后,中国人就于十九世纪初开始陆续进入该地并定居。但中国人真正大批来澳,则始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初的淘金热。此后的若干年里,中国人在澳之数量,最高曾达四万人之多。除了淘金热时期中国人大多卷入采金开矿外,还有很多人则经营商铺和果蔬种植园及木工等职业。然而,在当时的种族主义思潮下,被视为另类的中国人在澳洲成为被排斥和限制的族群,在移民、定居和家庭团聚及子女就学等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及至一九○一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限制华人移民和入籍的“白澳政策”成为国策,亦即禁例。

对此禁例,在澳华人一直都在抗争,并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呼吁大清国派遣官员,向澳洲政府交涉,以保障其权益。大清政府与英国政府及后来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几经交涉,最终才在光绪卅四年(一九○八年)达成协议,在澳大利亚设立中国总领事馆。次年,首任总领事梁澜勋抵任后,就已经听到了澳大利亚华社的强烈呼声,要求协助办理居澳华人在中国之子女及亲属来澳留学事宜,为此,梁总领事便开始着手就此与澳大利亚联邦当局商讨,以解决中国学生来澳留学之入境签证问题。但未及进行,他就于宣统二年(一九一○年)离任。接替他的唐恩桐总领事到任不到半年,则因水土不服,于次年五月奉调回国,亦未及处理此事。随后,黄良荣接任大清国最后一任驻澳大利亚总领事,开始就此事与澳洲政府接洽。

黄荣良总领事从一九一一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开始,就此问题与澳大利亚外务部部长(外务大臣)商议修改禁例,过程曲折。直到来年,大清国皇帝退位,中华民国成立,黄荣良也顺势成为中华民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他再与澳洲外务部接洽,于当年三月二十七日始得回复,允于修改禁例。其后反复磋商,多重辩论,于七月二十五日由澳洲外务部照会新订中国学生籍商人来澳章程,并在八月二十七日照会中国总领事馆,准该章程于九月一日正式实施。

虽然在此之前,也有少数中国学生以不同方式来到澳洲留学,但真正按照相关章程规定赴澳留学,则始之于民国初年即一九一二年的这项《澳洲外务大臣新订中国商人学生来澳章程》。

下面,是该项章程的全文。

澳洲外务大臣新订中国商人学生来澳章程

计开

一    学生

凡中国学生来澳留学有限期者,皆照下开各节办理。

甲    中国男女学生,凡年在十七岁以上二十四岁以下者,如在放洋之地,领有中国官所发之护照,准其来澳。该护照若系汉文,必须附有英文译件,经英领事查验无错,方为合用。所有该学生之籍贯、及留学资斧、在澳年限、所学何种课程、居住澳洲何地,均须一一填于护照内,并于护照上粘贴该学生最新之相片,经英领事查验,实系本人之相片者。

乙    凡学生持有该项护照者,于抵澳时可免考读默字。无论男女学生,在澳时期有过十二个月者,必须由中国最近之领事署,代为照会外务大臣,请给展限凭单,开明在澳居住年限,所给凭照,至多以十二个月为限。如所请之期限又满,每于十二个月底,再换凭单一次。总之在澳之年限,不得逾六年。

丙    无论男女学生,抵澳时即须在就近之中国领事署注册。如住址有更动,必须随时报知中国领事署。中国领事署亦随时照会澳外部。

丁    学生于抵澳后,即须开明华侨二名,并姓名住址,或两家体面商店之店号地住址送交澳外部,作为该学生担保之人,所有留学资费,及期满回国等事,皆归其担保。(注:政府所派学生,不在此列。如学生无亲属在澳者,须另觅妥善保人。)

戌    凡遵照此项章程来澳之学生,须在公认之学校,习一定之课程。或该学生因求经验起见,为专门学家效力者,或肄习一业,为外务大臣所批准者,或因贫寒,于功课外,临时做工,为补助学费,经外务大臣批准者,均准留澳肄业。

  己    学生于留澳期满时,即须回国,不得越外务大臣所准期限之外。

二    商人

甲    中国商人来澳游历,必须领有中国官所发护照。照中应将该商人之籍贯营业,以及来澳之缘由,住澳之期限,一一开明,并须粘有该商人相片。在放洋之埠,请英领事照验。

  乙    商人营业之范围,系指振兴中国与澳洲之商务而言。其管店贩夫佣工者,皆不与其列。

丙    商人抵澳时,不必经税关考读。准其居住,但以十二个月为限。若欲展长期限,必须说明理由,请外务大臣另发展期凭单。

丁    凡经准登岸之商人,须在就近之中国领事署注册。该商住址如有更动,应由中国领事署随时照会澳外部。

  戌    商人于期满时,即须回国。不得在澳越外务大臣所准期限之外。       

以上修改禁例新订章程二条,定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九月初一实行。

民国元年九月初一日驻澳洲总领事黄荣良披露

大清国驻澳大利亚第三任总领事、中华民国驻澳大利亚第一任总领事黄荣良

                

档案资料出处:

一、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二、“总领事署通告”,《警东新报》(Melbourne)1912年9月28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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