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政治雖然有所關連,但我認為兩者並無必然的關係。所以我並不認同某些法律專業人士的睇法,硬要將應該可用法律解決的問題看待成政治問題,說一定要交由政治解決。那麼,我想問怎樣去界定何為法律問題?何為政治問題?
...
早一兩天聽電台節目,主持人並非法律人,他說法治有三個層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法律須彰顯公義。他說由於人大常委對於2017 的選舉方法的決定並不公義,所以該決定巳有違法治的原則。先不談人大常委的決定是否有違法治的原則,我認為主持人的睇法還是停留在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心態。是否若人大常委的決定有違法治,市民大眾就可以有法不依呢?
至於人大常委的決定是否違反法治精神,這首先要視乎該決定是否有違基本法。如果有關的決定與基本法有抵觸,是一個法律問題的話,相信有關的爭辯就不會由佔中運動解決。
我最近看到World Justice Project 的網頁,這個组織主要是在世界各地促進法治。根據該组織的網頁,法治在世界各地有四個被認可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包括其官員和市民大眾必須向法律負責。
二)法律必須公正和清楚,和必須公平地被使用及執行;法律必須能夠保障基本權利如人身及財產安全。
三)制定及執行法律必須公正及有效率。
四)司法系統必須由中立人士主持,有足夠的資源和人手; 而他們的決定應該能代表社會的看法。
以上提及的法治原則看來與政治沒有很大的關連。我希望那些時常將政治問題與法治問題合二為一的法律界人士,能夠指教一下其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