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国货2018-10-12 16:53:40

袁征

 

我发了篇小文章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外行幼稚的想象,讲权利和义务的事,引起好些争议,不能不作点解释。

 

我说,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人有要求、自由、权力和豁免四种权利,其中要求权会造成别人的义务,后面三种跟义务不挨。以自由为例,“假设一位大姐开个商店,专卖膝盖破个洞的牛仔裤,那属于经营自由。她有这样的自由权,别人却没有任何义务,可以进小店里讨价还价,也可以连头都不转从门前经过。”

 

一位读者反驳:“谁说自由这种权利不造成别人的义务?......也拿开店大姐的例子来说,......她有这样的自由权,而别人就必须尽一个不得侵犯这个大姐的自由的义务——例如别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各种不当手段强迫这个大姐不准卖膝盖破个洞的牛仔裤。”

 

这样的挑战在学界不算有趣。提出这个问题,是那位读者自己没想清楚。我讲的是老板娘有卖牛仔裤的权利,别人没有买牛仔裤的义务,可以连头都不转就从她的小店门口走过。要是店主有卖东西的权利,别人就有买东西的义务,咱们真是剁手都来不及。

 

另外,读者先生的忧虑学术界早已解决。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特(H.L.A. Hart)说,一个人的自由不造成别人的义务,但他拥有的要求权给了他有效的保护。老板娘卖牛仔裤的权利不导致别人掏腰包的义务。可是她跟其他人一样,还有人身不受侵犯的要求权。别人可以不喜欢那些膝盖破个洞的牛仔裤,但不能用暴力伤害或暴力威胁的办法逼她关门歇业。

 

一个人几乎肯定同时拥有多种权利。他的自由权不给别人带来义务,但他的要求权使别人不能伤害他。

 

一个尊重权利的社会是最安全的社会,不要担心自由多了就不太平。小偷和黑帮压根就没有盗窃和勒索的自由,盗窃和勒索是侵犯别人的权利。

 

2

 

跟自由权不同,要求权会导致别人的义务。我举了这样的例子:“我写这篇文章的计算机是自己掏钱买的,我对它有财产所有权。这造成了别人的义务:我不点头,他们就不能用这机子打字上网。”

 

一位读者留言:“我不是很明白计算机那个例子。就像开店的大姐,别人没有买的义务。那电脑,别人也没有用的义务啊。”从网名看,这是位女士。她没看出两个例子很不相同。对于老板娘兜售牛仔裤,你没有任何义务,可以不买,也可以买。对我的计算机,你却有义务,只能不用,而一定不能用,除非我点了头。

 

别以为一定要做某事才叫义务,一定不能做某事也是义务。那叫“消极义务”,是别人的“消极权利”造成的。在正常情况下,财产所有权是消极权利,它让其他人承担不擅自使用和破坏的消极义务。我有一台计算机的所有权,别人就不能随便用它打字上网,不能随便拆走里头的金士顿内存。要是那位读者女士买了一套房子,咱们就不能随便进去翻跟斗,更不能打烂窗户的玻璃。

 

必须做某事的义务叫“积极义务”,是别人的“积极权利”造成的。例如适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他们的父母太穷,政府就要出钱帮助他们进学校。人的消极权利比积极权利多得多,所以,我们经常履行的是不碰人家的东西、不伤害别人的消极义务。

 

3

 

为了说明有权利不一定有义务,我举了两个比较特别的例子。

 

一个是:“中国的法律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著作有永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本人没作特别安排,即使作者死去一百年,对人世早就没有任何义务,她还保持着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准别人改动和歪曲她著作的权利。”

 

一位读者说我搞错了:“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

 

玩音乐和画画可以来印象派,做学问不能当印象派。按《著作权法》,作者终身享有著作权。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作者的寿命,但几乎不可能恰好是“生前五十年”。著作权包括十七种权利。我文章里说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属于作者。而发表权、复制权和出租权等十四种权利的保护期到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讲得很清楚,批评别人之前应该先查一下。

 

我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假设一位老大爷去世了,不可能再承担任何义务。但很显然,他仍然有让后人执行他遗嘱的权利。”

 

有条跟帖反驳:“遗嘱的例子我认为不恰当,遗嘱是生前成立,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人去世后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死人不可能再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批评我认为不恰当。权利主体不见得非要是欢蹦乱跳的大活人。如果“死人不可能再享有任何权利”,那怎么解释作者去世之后对自己的作品还有永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可是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

 

4

 

说自由会造成义务的读者没看过哈特的著作,这不奇怪。我也没读过爱因斯坦的论文。多数行业都有外行不懂的专门知识。讲到小波分析,外行承认不懂。讲到染色体数目畸变,外行承认不懂。讲到逻辑和权利理论,为什么那么多人觉得自己一清二楚?

 

当然,谁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正常情况下,大家应该互相尊重。很多读者在批评我的时候表现了良好的风度。但有些人既无知,又蛮横。如果这些自以为全知全能的喷子当了大官,读书人就惨了。

 

【主要参考文献】

H.L.A. Hart, “Legal Rights,” H.L.A. Hart, Essays on Bentha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