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墟2022-09-02 23:23:23

鸦片战争之后,清朝的衰败每况愈下,未得逆转。其后同治和光绪年间,存在外侵内乱之间短暂的间歇期;革新的机会稍纵即逝,都丧失了,到底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变革。鸦片战争的直接起因,是东南沿海的鸦片走私和林则徐受命禁烟。迄今相关的研究虽然广泛深入,但也存在着不足,比如禁烟前后中英双方的信息缺失,包括知识储备和信息情报两个方面。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是公认的,但史学研究对信息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却经常重视不够。

本文要说明的这些信息缺失,对双方的思维决策、总体事态的发展有直接影响,所以值得分析、一究因由。探讨缺失,关注的当然主要是失误、而不是功绩,目的是为了总结历史教训、而不是贬损林则徐的历史地位。这是首先要说明的。

 

关于鸦片物性利害的认识,清朝在国际上是领先的。西医从古希腊希波克拉底就开始采用鸦片麻醉止痛。唐朝的时候从中东引进罂粟,鸦片入药。本来在中国罂粟种植不广,来源有限,鸦片作为消遣,只有富贵人家才能享用。但是由于鸦片的毒瘾,也由于国内鸦片种植开始扩散,同时外商输入鸦片逐年增多,导致不少普通人也染上烟瘾。雍正七年(1729),清朝基于道德风化,开始禁止销售和吸食鸦片,入刑治罪 (吴坤修等 2012, 765)。嘉庆元年(1796),清朝明令取缔进口和种植鸦片,其后并陆续颁布律例禁烟。道光皇帝(1821-50)颁布的禁烟律例就更多了 (黄丹 2018)。所以1729年以后,进口鸦片都属于走私,是非法的。虽然在1836年7-10月,朝野之间有动议,将鸦片贸易合法化、仅限物物交换以防银漏、并课税金,但这项动议很快就被否决了,从未成为官方政策。道光帝决心禁烟 (Chang 1970, 83-92)

同一时期欧美各国对鸦片的危害认识不足。在英国本土,进口、买卖、使用鸦片是完全自由、不受限制的。鸦片成为毋须处方的万能药,普通商店就可以买到,老少咸用;有时小孩哭闹烦心,大人会给喂鸦片以作安慰。滥用、中毒的现象较为普遍。在鸦片战争爆发前的1838和1839两年间,光是伦敦就有125起鸦片中毒的案例,其中27人致死 (Berridge 1978)。表1显示鸦片战争前中英两国鸦片进口量对比,虽然人均进口量以中国为高,但同期英国的增幅较大;两国人均鸦片进口量没有实质差异。英国政府一直到1868年,才初步了解鸦片的危害,通过《药店法案》,规定鸦片由药店专卖;但这对于抑制社会上鸦片泛滥,实在收效甚微 (Berridge 1978)。而那时第二次鸦片战争已经过去好几年,1858年《天津条约》和1860年《北京条约》已经迫使清朝将鸦片贸易合法化了。就对鸦片危害的认识而言,蒙昧似乎战胜了先进。

 

 

表1 鸦片战争前中英两国鸦片进口量对比

 

进口鸦片吨数

人口(百万)

人均进口量(克/人)

年份

英国

中国

英国

中国

英国

中国

1834

21.8

996.4

25.194

410.197

0.86

2.43

1838/9

88.9

2,413.1

26.223

411.398

3.39

5.87

数据来源:① Bolt et al 2018.  ② Berridge 1978, 438.  ③ Chang 1970, 23 &34.

但当时西方社会对鸦片的危害还是有一定认识的。西医已经将鸦片确定为毒品 (Parker, Tenth Report of the Ophthalmic Hospital, Canton, Being for the Year 1839 1840, 635)。受害者亲友当然深知鸦片的危害,其中就包括曾经四次担任英国首相的威廉·格莱斯顿(William E. Gladstone);格莱斯顿的妹妹海伦染上鸦片瘾,所以他痛恨鸦片,反对鸦片战争 (Isba 2006, 224)。当时旅华的西人、包括参与鸦片走私的外商当中,不少人是明知鸦片的危害的。英商鸦片走私的顾问、后来担任入侵英军顾问的传教士郭士立(又名郭实猎,本名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是其中一个典型人物 (Chang 1970, 26-27)

当时来广州的英商,没有不走私鸦片的;他们多少受到英国国内鸦片政策的影响。外商中不曾走私鸦片的,只有同孚洋行的大卫·奥利芬(David W. C. Olyphant)和查理·金(Charles W. King),再加上一个内森·邓恩(Nathan Dunn),三位美国人 (Gulick 1973, 83-84)

林则徐满心以为英国本国也是禁止鸦片的,曾两度致信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寻求协助 (Lin,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1939) (Lin,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1840)。不消说这一误会激化了他对英国官方和鸦片商家的愤怒,从道义上更加鄙视走私鸦片的行为。他禁烟的决心、策略和方式都受到影响。而他信件中包含的事实错误和道德说教,更使一些外籍人士觉得荒唐可笑 (Gulick 1973, 90-91)。他给英国女王的信,不但没有起到加强沟通的目的,反而加深了彼此的误解。而当时英国一方对于鸦片危害认识不足,其国内没有禁止;其在远东纵容鸦片走私,虽然口头承认清朝禁烟的正当性、但实际拒绝真正合作,终于成为中英鸦片战争的导火索 (Chang 1970, 177)

 

鸦片走私是当时中西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法完全孤立起来看待。

英商不断从中国购买茶叶、大黄、丝绸等特产,以满足其国内市场需求。茶在十七世纪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比咖啡略晚;都是外来之物,但芽叶较便宜、泡茶也比煮咖啡容易,所以英国市场对茶叶的需求更大。嘉庆年间,英国一年从广州进口的茶叶超过一万吨,茶叶关税占到国库收入的10%,相当于其海军经费 (Hsu 2000, 149)。来华的英国商船总能满载而归。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前以及初期,除了鸦片,外商并没有在中国特别畅销的产品。雍正初年,到达广州的英国商船上装载的十有八九是银元,想买的很多,而能卖的太少。英商提供的棉、毛纺织品并不好卖。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农业社会,衣食基本自给。普通人买不起进口棉布,而富人瞧不上,他们穿绫罗绸缎。一口通商的政策限制了毛纺品的销路,因为广州气候温暖。

对华贸易的这种大幅逆差当然不可持续。1773年,英属东印度公司开始向中国输入鸦片。他们明知清朝禁烟的政策,所以后来不是用自己的船,而是通过由他们发放执照的民间港脚船(country ship),向中国销售鸦片。英国逐渐取代葡萄牙,成为向中国输入鸦片国家中的头一号。随着鸦片在中国的畅销,鸦片走私的数量连年上升,英国对华贸易逆差逐渐缩小,到1826年开始逆转。此后,清朝的纹银开始外流,数额越来越大。从1834年起,英国对华贸易不再由东印度公司专营,走私鸦片更加自由。

到鸦片战争之前,东印度公司的鸦片收益占到了其总收益的10%左右。而在1838年7月前的一年时间里,清朝流失到英国的硬通货接近九百万西班牙银元,折合纹银大约六百五十万两 (Chang 1970, 16-50)。就英方来讲,鸦片贸易是重要的收入来源、扭转贸易逆差的有效手段。对清朝而言,鸦片走私不仅败坏风化,还造成银漏,是导致国库空虚的原因之一。中英双方围绕鸦片贸易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

到了道光十八年(1838),真正说服道光帝严禁鸦片的,是林则徐指出,鸦片除了败坏风化、造成银漏,还危及国防。吸食鸦片成风的军队会失去战斗力,最终国家“不惟无可筹之饷,且无可用之兵。” (Hsu 2000, 179)林则徐能看清这点,是很有远见的。相形之下,英国政府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才意识到鸦片泛滥已构成紧急军事状况,分别在1916年和1920年通过两项法案,严格限制鸦片为医用 (Berridge 1978, 461)。

清朝官员但凡亲眼见过西洋军舰的,无不叹服其船坚炮利。但是当时中国对西方社会的进步,包括政治变革、科学发展和工业革命,基本上一无所知,至多是从基督徒那里得来一点支离破碎的信息。林则徐虽说是较早关注外部世界的清朝官员,但他对西方的了解也相当有限。至少他作为钦差大臣刚到广州的时候,还跟别的官员一样,以为洋人离开了中国的茶叶和大黄,就不能消化 (Chang 1970, 131)。这不光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如果真是那样,洋人在开展海上贸易之前,不喝茶,他们又是怎样消化的呢?受这样虚假信息的误导,林则徐禁烟时,沿袭了动辄中止贸易以要挟外商的做法。反正天朝无所不有,中止贸易于己无损,但洋人就买不成茶叶、大黄,有不能消食的危险了。

他和邓廷桢等官员知道,洋船先进,而且因为对付海盗、都配有枪支,海上缉私把握不大。所以禁烟的重点放在陆地,不断给行商和外商施加压力 (Chang 1970, 144)。但他没有意识到西方的工业革命正在全面展开,工业、军事技术已经整体上领先于中国了。蒸汽机的发明被迅速应用于推动火车、轮船(包括军舰)。钢铁、化工技术得到大的发展,大幅改进了枪炮的性能。与此同时,工业、军事、社会组织得以改进。林则徐和他的同僚完全没有充分预料到对方实力的强大。

林则徐既不了解外商为了平衡贸易逆差而产生的对于鸦片贸易的依赖性,也不了解外商提出的清朝开放更多通商口岸诉求的合理性,更不了解清朝可以通过自由贸易,从西方工业革命中受益,甚至开始自己的产业革命。这不能不归结于清朝当时外部信息的匮乏。林则徐禁烟,采取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没有看准问题的症结。而外商方面无视鸦片贸易给清朝造成日益严重的贸易逆差和财政困境,无视清朝禁止鸦片走私的正当合理性,为了追逐私利,不惜借助英国政府力量、跟清朝对抗。

 

林则徐禁烟大体沿袭了前人的办法,主要手段包括:一、担保制度。外商入港交易需要当地行商进行担保,保商对外商的不法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林则徐发布命令收缴鸦片之后,外商一度拖延抗拒。林则徐给行商中的首要者伍秉鉴和卢继光戴上了镣铐,威胁要将他们处死。相反,他要求讯问英国毒贩颠地(Lancelot Dent),却由于莫名其妙的原因,最终不了了之 (Chang 1970, 148)。

二、连坐制度。连带责任,除了存在于前述中外人士之间,还有外商之间的。并不是所有的外商都走私鸦片,旅居广州商馆的外籍人士也不都是商人,还有传教士、医师等。林则徐下令,在外商交出鸦片之前,严密封锁商馆,外籍人士不得出入,从1839年3月19号开始,一共封锁了47天。林则徐在禁烟过程中,比较注意分化瓦解外籍人士,但是一味依赖连坐制度,使得这种分化不够细致深入,不利于在外籍人士当中扩大支持、减小阻力 (Chang 1970, 141-60)。比如美国传教士、英文《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主编裨治文(Elijah C. Bridgman)一直是谴责鸦片贸易的,他1839年5月还撰文支持禁烟,一年之后却转而指责林则徐禁烟的手段 (E. C. Bridgman 1839) (E. C. Bridgman 1940)。

三、行刑威慑。1838年12月12号,广州当局试图在商馆区行刑,众多外籍人士联手,成功制止了。到了1839年2月26号,林则徐还在赴任途中,当局果真在商馆区行刑了。当众行刑,当然是为了显示清朝禁烟的决心,威慑商馆区内的中外人士 (Chang 1970, 112-13)。

四、具结防范。在1839年5-7月间成功收缴和销毁了广州沿海的鸦片之后,林则徐开始着力要求走私鸦片的外商立誓具结,保证永不再犯,否则货物没收、人即正法。这项努力遭到了多数外商的抵制,双方纠缠了很长时间。从7月份开始,美国商人陆续出具甘结,但是其中英文部分没有提到死刑;林则徐允许他们正常交易。而在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Charles Elliot)的领导下,大部分英商拒绝具结,被禁止交易;只有“担麻士葛(Thomas Coutts)”号和“皇家萨克逊(Royal Saxon)”号两家英商在10月份签署了甘结,可以交易 (Chang 1970, 204-07)。林则徐的这项努力没有完全成功。

林则徐在禁烟过程中采取的这些法律手段,担保、连坐、行刑示众和具结,在西方法律制度中都是存在的。在这些方面,中西之间有差别,但没有本质的不同。关于担保和具结,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还广泛存在,这里就不说了。英国也有连坐的传统,比如始于中世纪的十户联保(Frankpledge)。1773年底波士顿“自由之子”倾茶事件发生后,英国议会在1774年通过了一系列惩戒性法案,引发了美国独立战争。向海里倾倒茶叶的“自由之子”不过数十之众,但随后通过的法案却惩罚了殖民地全体人民,这是通过立法实施连坐。英国在南非的第二次布尔战争(1899-1902)中,1950年代在马来西亚镇压共产党暴动、在肯尼亚镇压茅茅反叛过程中,都采用了连坐手法,强行将大批无辜平民投入集中营。就现在的观念来看,连坐制度伤及无辜,显失公平。但是在鸦片战争前后,中英两国都是存在连坐制度的。

至于行刑示众,当时在中英两国都是通例,并无文野、高下之分。英国本土执行死刑,采用绞刑的方式;在1868年之前,都是要示众的。英国执行绞刑的记录,最晚近的在1964年 (Block & Hostettler 1997)。这方面美国也可以作个参照。1831年,美国佛吉尼亚州奴隶起义的领导者奈特·杜纳(Nat Turner)被执行绞刑后,其遗体处置成谜,可能遭剥皮、肢解 (Deetz 2017)。

林则徐不了解西方的法律制度。否则在他跟西洋人有限的交流中,会少一些基于道德的说教,而多一些基于法理的分析,让外籍人士和外国政府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清朝的禁烟政策和法律处置。与此同时,当时在广州的外籍人士包括义律,不仅不屑于去了解清朝的法律制度,而且好像也全然忘记了自己本国的法律制度,肆意攻击林则徐和他的同僚采用的连坐、具结、担保和行刑示众等法律手段。对于林则徐的这种攻讦,部分地是源自他们当中有些人的宗教、种族优越感,更多的是由于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实力的迅速上升。他们中的许多人失去了对中国这个文明古国的尊重,自然不会尊重清朝的法律制度。结果是中西之间鸿沟愈益加深,冲突激化上升,直到战争成为不可避免。

 

关于在华西人的司法管辖权,清朝跟西方的争议由来已久。清朝对于中西之间的民、刑事纠纷,甚至西人之间的纠纷,一般都能公正处理。虽然如今看来,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朝处理英商港脚船“休斯夫人(Lady Hughes)”号事件时处死肇事者,并无明显不公,但自此以后凡西人在华犯案,西方就不再配合交出案犯了,而要求治外法权 (Chen 2009)。

除了禁烟之外,林则徐在广东遇到的另外一个棘手问题,就是1839年7月初英国水手在香港尖沙咀殴打林维喜致死案。8月义律自行组织了一场审判,只判处几个月监禁,外加一点罚金。这样的审判,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都算不上公平正义。就是这样,六名涉案者回国后,英国政府还以义律无司法审判权为由,将他们释放了 (Chang 1970, 196-97)。

林则徐从一开始就要求英方交出案犯。8月林则徐切断了澳门英国人的供给,包括原在广州而被迫迁至澳门的英国人,并命令华人仆役撤出。8月下旬,林则徐命令葡萄牙驻澳门总督驱逐在澳英人,否则清朝将武装包围澳门英人居住区。在这种情况下,在澳英人被迫迁往香港。而在7月18号以后,清朝开始给在香港的英国人断供,向海岸附近的溪流投毒。9月4号,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义律向清朝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半小时内恢复供给,否则将击沉清朝水师停靠在九龙的几艘平底船。清朝没有理会义律的要求,英国舰队向清军开火。结果中方两死六伤,英方三人受伤、没有死亡。给皇帝的上奏夸大了战果,这在鸦片战争中是经常的做法 (Chang 1970, 198-203)。所以鸦片战争爆发的原因,除了鸦片之外,还有中英之间司法管辖权的争议。

在林维喜案发生之初,林则徐曾要求袁得辉和美国医师伯驾(Peter Parker)翻译了滑达尔(Emer de Vattel)《各国律例》片段,明确肇事的英籍人士并不享受治外法权 (Parker & Yuan 1875) (Vattel 1844, 172)。林则徐发现的这一国际法准则,无疑可以加强清朝立场的说服力,但是由于清朝不承认外国的平等外交地位,跟义律之间的通讯时断时续,跟英国政府更无直接交流,所以这一国际法上的发现对事态的发展没有帮助。与此同时,时任英国外相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发送给义律的指令,否定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法律正当性;但这一指令并没有及时到达义律手中 (Chang 1970, 198)。从这两个方面来讲,信息传递的不足对事态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道光帝授予林则徐的使命是严禁鸦片、勿启边衅。嘉庆年间的连年战乱、社会生产力提升乏力和鸦片贸易导致银漏等多种因素,造成国家财政紧张。到1840年,库银只剩一千万两,难以应付大的战争 (茅海建 1995, 101 & 178)。虽然京城早有禁烟可能导致边衅的议论,但林则徐并不以为然,只当是弛禁派制造干扰。而到广州就任后,他对于来自义律的军事威胁,也以为只是空言恫吓、虚张声势。一直到1840年6月,英国远征军抵达虎门口之前,他都没有充分意识到战争风险 (茅海建 1995, 112-16)。

1840年上半年,林则徐多次接到有关英国军事行动的情报。2月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中传言,英国将派军舰来华。3月,英舰“都鲁一(Druid)”号抵达广东海面。4月,美国领事知会,英国将在6月封锁广州港口 (茅海建 1995, 116)。到6月,原在广州的所有美国人都转移到了澳门;这是预示英国军事行动到来的确切信号。6月9号,英国远征军“鳄鱼(Alligator)”号抵达广州。7月4号,英国舰队抵达舟山港,不在林则徐的视野之内 (Chang 1970, 208-09)。在这期间,林则徐虽然在广东积极加强防备,但并不能预见战争的迫切和规模。而且由于工业革命之后,中英军事实力悬殊,此战实际防无可防 (茅海建 1995, 33-73)。如果清朝能够赢得鸦片战争,工业革命就不成其为工业革命了。

当时清朝,包括林则徐,包括那些谈论边衅可能的官员,都不掌握可资评估风险、审慎决策的切实信息。上上下下没人了解,英商走私鸦片并不完全是个人行为,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英国的国家行为。英国向中国走私鸦片属于国家行为,有以下一些根据:

(一)英商走私鸦片,始自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不是一般性的公司、一般性的商业机构。它是一个向英国政府负责的政治组织,管辖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地。它也是一个军事组织,拥有自己的军队。东印度公司长期是鸦片走私的组织者,控制货源,并向港脚船发放许可。即使在1834年以后,其商业职能遭到剥离,其经济指标中仍包括辖区内的鸦片贸易。连大毒枭渣甸(William Jardine)都说,东印度公司是“鸦片走私之父” (Chang 1970, 49)。

(二)鸦片贸易涉及到英国的核心经济利益,英国政府的态度在一般时候是听之任之,而在清朝禁烟趋严的时候是支持保护。英国经济对鸦片贸易的依赖,决定了英国政府对鸦片贸易的态度。前面第二节已经说明,茶叶进口关税占到了当时英国财政收入的10%,而向中国出口鸦片是其平衡对华贸易的手段。1830年代初,英国下议院特别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写道:“放弃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地区的鸦片垄断这一重要收入来源,似乎不太明智。” (Chang 1970, 48)

1836年10月,清朝否决了弛禁的动议,两广总督邓廷桢开始一心禁烟,成效显著。到年底,广州沿海鸦片走私得到遏制。1837年2月,义律在给巴麦尊的信中,将鸦片称作“贸易中最重要的部分”,将清朝严禁鸦片当作“一场危机”,请求从印度调遣军舰到中国海域,迫使清朝弛禁。1837年9月,巴麦尊向海军部通报女王旨令,海军应该给在华英商提供保护。1838年7月,英国军舰抵达虎门 (Chang 1970, 102-07)。

1837年,当公行行商一再敦促义律制止鸦片船在码头停靠时,身为驻华商务总监,他辩称英国政府并不掌握鸦片走私的正式信息 (Chang 1970, 103-04)。这种谎言,只是为了掩盖英国政府在对华鸦片贸易中的责任。

林则徐在1839年3月10号到任之后,禁烟措施更加严厉。义律在澳门保有一艘单桅战船“拉恩(Larne)”号,以保障其与英国海军和印度总督之间的紧急通讯。义律组织、策划、指挥了在华英商的主要行动,多番跟清政府交涉,以保护英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月22号,他发布通告,命令所有停靠在外埠的英国船只转移到香港,准备对抗清朝可能的进攻。当林则徐要求讯问颠地时,义律坚持颠地始终处于他的视野之内。4月10号,义律回复林则徐,拒绝英商具结的要求,辩称其与英国法律不符。5月11号,义律命令所有英国船只离开广州 (Chang 1970, 162, 151, 184 &187)。义律的言行,当然是代表英国政府的。

当他感到英国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义律的立场和反应是一以贯之地强硬。“危机”发生后,他跟英国政府各方通讯连续不断。4月2号,他向巴麦尊报告,林则徐的行动是空前的,不仅是对英国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无故侵犯,也是对英国国家尊严的无故侵犯。6号,他给巴麦尊汇报,坚称英国政府及时和有力的干预是唯一的解决办法。22号,他再次写信给巴麦尊,认为有必要以军事打击回应林则徐的行动,迫使清朝赔偿英商遭受的损失 (Chang 1970, 178 &189-92)。

(三)1839年3月18号,林则徐下令收缴鸦片。一开始外商百般抵赖,就是商馆被包围也没有转变态度,直到27号义律同意交出鸦片。义律向英商承诺,他本人和英国政府对他们的财产负责,意味着英国政府将对他们交出鸦片后可能蒙受的损失负责。义律将清朝针对外商非法贩卖鸦片的执法行为,转变成中英之间国与国的冲突。不仅英商心领神会,连其他国家走私鸦片的商人也积极配合。报给林则徐的鸦片数量,不仅包括已经运抵广州的,也包括尚在途中、过后才能运到的。有的外商最后实在无法交出虚报的鸦片数量,只得将鸦片拆开分装凑数。林则徐自以为成功,实际上得计的是义律。义律这样做时,他本人和那些外籍鸦片商人毫不怀疑,英国政府会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向清政府讨还损失 (Chang 1970, 142-67)。

(四)英国鸦片贸易的既得利益者对英国政府施加了巨大影响,不遗余力地鼓动政府采取军事行动,维护和扩大对华鸦片贸易。在华英商派出以渣甸为首的代表团,远渡重洋,返回伦敦,游说、请愿。他们大造舆论,说清朝如何侮辱英国国旗,如何监禁英商,断水断食,并以死亡相威胁。这些既得利益者,不仅包括在华英商,也包括英伦各地的纺织品商人。正如前文所述,当时英国对华贸易依赖于鸦片贸易。而且因为绝大部分英商拒绝具结,林则徐中止了中英贸易,包括合法贸易。这些既得利益者一致要求政府强力干预。1839年9月下旬,巴麦尊接见渣甸。10月18日,巴麦尊以加急密件通知义律,政府决定派遣远征军到中国海域,保护英国对华贸易。至此战争成为定局。10月下旬,渣甸向巴麦尊书面提交了武力干预要达到的若干具体目标,甚至罗列出所需兵力,建议鸦片走私船配合皇家海军作战 (Chang 1970, 191-95)。

这些信息,基本上不在林则徐和清朝掌握中。他们不了解英商走私鸦片根本就是英国的国家行为,从而严重低估了禁烟可能导致的战争风险。而由于清朝一再拒绝跟外国建立对等外交关系,中外之间没有正式的信息渠道;英方视钦差大人林则徐为清政府全权代表,并不明了清朝禁烟“勿启边衅”的底线。鸦片战争爆发了,后果不消说了。

 

清朝怎么这么闭塞呢?这至少得从康熙说起。

清朝建立之后,较早跟洋人通商的是郑成功。康熙二十二年,他的孙子郑克塽降清,台湾归顺大清。而早先二年,清朝已经平定了三藩之乱。所以康熙在二十三年(1684)取消了先前的禁海令:“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 (张廷玉 1958, 《市籴》二,考五一五七上)第二年,清朝在江苏松江(今属上海)设江海关、浙江宁波设浙海关、福建泉州设闽海关、广东广州设粤海关。当时开放的大小港口上百。清朝本来是有胸襟的。在鸦片战争之前,一般任用西人担任钦天监监正。康熙帝尤其开通而好学。他对西方传教士有好感,在三十一年(1692)发布了容教令。而在此前后天主教会在华的活动都带来一些摩擦,主要问题之一是教会禁止华人祭祖尊圣,这当然是很伤害民族感情的。所谓礼仪之争愈演愈烈,分别上达教廷和清廷 (黄伯禄 1894, 550-52)。

康熙帝不胜其扰,最终在五十九年腊月(1721)朱批:“览此条约,只可说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国之大理。况西洋等人无一通汉书者,说言议论,令人可笑者多。今见来臣条约,竟与和尚道士异端小教相同。彼此乱言者,莫过如此。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钦此。” (陈垣 1974, 70-71 & 96)康熙帝是满人,汉语言文化靠后天学习,当然有资格这样批评洋人。他的这段朱批是清代中外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虽然接下来康熙帝对西方传教士还算客气,继续利用他们的专业技能,但是他就此奠定了清朝外交的一个基调,那就是西人多事,须得排抑。

雍正、乾隆二帝延续了这样的外交政策。清朝禁教,持续到鸦片战争以后,直到道光二十四年(1844)在《中美望厦条约》中才开始放松。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开始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政策。两年后发生英商洪任辉(James Flint)事件,清朝明确限定广州一口通商 (Hsu 2000, 139-42)。其间广州当局发布的《防夷五事》规条,后来不断完善,甚至包括不许洋人买中文书、学习中文的禁令 (萧一山 1962, 836-37)。一口通商的政策,到鸦片战争之后才无以为继。

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使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访华。乾隆帝在发给英王乔治三世(King George III)的一道敕谕中说,“天朝德威远被,万国来王,种种贵重之物,梯航毕集,无所不有。尔之正使等所亲见。然从不贵奇巧,并无更需尔国制办物件。” (清实录馆 1986, 183-85)这不仅反映清朝当时对洋货的总体态度,而且这种态度左右着对外贸易和外交政策,并一直延续到了鸦片战争。

有清以来、一直到鸦片战争,清朝的外交基本上是有来无往,不断有洋传教士、医师甚至外交官到中国来,但清朝并不派人出国了解外部世界,象西汉张骞、东汉班超、明朝郑和那样。而除了服务宫廷的少数几位传教士,清朝对于来华的绝大多数西洋人,坚持拒之以千里之外的态度。实行一口通商政策之后,更是这样。清朝体制禁止官员私下跟洋人接触,官员中基本上没有跟西人有深入交流的。就是像林则徐这样较开明、有胆识的官员,也不敢贸然跟洋人有直接、深入的交流。1839年下半年,林则徐托人找伯驾治过疝气。配合适的疝带需要本人出面,但林则徐始终没有露面,全是通过中间人 (Parker, Tenth Report of the Ophthalmic Hospital, Canton, Being for the Year 1839 1840, 636-37)。清朝一方面有来无往,另一方面拒人千里,闭目塞聪,又怎么能够了解西方呢?进入十九世纪,西方已经发生工业革命了,清朝还没有觉醒,继续强力推行锁国政策,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因为闭关锁国而遭受的损失。

1721年康熙的禁教令和1757年乾隆的一口通商政策,奠定了鸦片战争前清朝外交闭关锁国的基调。这个基调是在康乾盛世奠定的,不可以模式化地以“清政府腐败无能”概括,也不能简单地以明主、昏君来论定。清朝自绝于工业革命之外,与西方列强此消彼长,丧失竞争优势,陷入衰败,最终崩溃,祸根早在康乾时期就埋下了,责任不全在后来的道光、慈禧等人。1794年1月,马戛尔尼离开中国前不久在日记中写道:“大清帝国是一艘老旧而狂野的一流战舰,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当中,前后一系列干练而机警的能臣努力保持它浮在水面、并以其体貌震慑邻国。但是一旦碰到由一位不称职的人掌舵,不注意行船纪律和安全,它可能不会马上沉没,而会在失事之后继续漂流一些时间,最终在完全解体之后漂到海岸;不要指望在旧船底的基础上实现重建。” (Robbins 1908, 386)清朝后来的历史大体证实了他的预言。

清朝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跟外部世界、尤其是西方,信息隔绝。鸦片战争到来之前不能预见,到来之后一败涂地。其中的失败,不是个人的,而是系统性的。系统性的失败,不能简单责怪个人,包括康乾、林则徐等君君臣臣,而应该去寻找更深层、系统方面的原因。虽然个人责任不能逃脱,但是具体到康熙、林则徐等个人,他们因应中外往来,基本合乎情理,不能过分苛求。而当时中国社会是一个封闭系统,基本与外界隔绝,中外物资、信息交流都大受限制,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在人我强弱对比、对外交流利弊的范畴之外,一个社会应该有一个基本价值取向,而这个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开放的。只有保持系统开放、保障信息流通,这个社会才会长治久安、健康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教训。

References

Berridge, Virginia. 1978. "Victorian Opium Eating: Responses to Opiate Use in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 Victorian Studies 21 (4): 437–461.

Block, Brian, and John Hostettler. 1997. Hanging in the Balance: A History of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Britain. Waterside Press.

Bolt, Jutta, Robert Inklaar, Herman de Jong, and Jan Luiten van Zanden. 2018. "Rebasing ‘Maddison’: new income comparisons and the shape of long-run economic development." Maddison Project Database, Version 2018. Janurary.

Bridgman, Elijah C. 1940. "Foreign Relations with China."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1-9.

Bridgman, Elijah Coleman. 1839. "Remarks on the Present Crisis in the Opium Traffic."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1-8.

Chang, Hsin-pao 张馨保. 1970.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New York: The Norton Library.

Chen, Li. 2009. "Law, Empire, and Historiography of Modern Sino-Western Relations: A Case Study of the "Lady Hughes" Controversy in 1784." Law and History Review 27 (1): 1-53.

Deetz, Kelley Fanto. 2017. "Finding the Bones of Nat Turner, American Rebel." National Geographic History.

Gulick, Edward V. 1973. 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su, Immanuel C.Y. 徐中约. 2000. The Rise of Modern China. 6th. New York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a, Anne. 2006. Gladstone and Women. London & New York: Bloomsbury Academic.

Lin, Tse-hsu 林则徐. 1840.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The Chinese Repository, Feb: 497-503.

—. 1939.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9-12.

Parker, Peter. 1840. "Tenth Report of the Ophthalmic Hospital, Canton, Being for the Year 1839." 628-39.

Parker, Peter, and Dehui Yuan. 1875. Huada'er Geguo Lvli滑达尔各国律例 The Law of Nations by de Vattel. Vol. 83, in Haiguo Tuzhi 海国图志 [The Illustrated Treatise on the Maritime Kingdoms], by Yuan Wei. Pingqingjinggu Dao, Gansu.

Robbins, Helen H. 1908. Our First Ambassador to China: An Account of the Life of George, Earl of Macartney. London: John Murray.

Vattel, Emeric de. 1844. The Law of Nations. Translated by Joseph Chitty. Philadelphia: T. & J.W. Johnson.

吴坤修等. 2012. 大清律例根原. Edited by 郭成伟. 上海辞书出版社.

张廷玉, ed. 1958. 清朝文献通考. Vol. 33. 台北: 新兴书局.

清实录馆. 1986. 清实录. Vol. 27. 北京: 中华书局.

茅海建. 1995. 天朝的崩溃. 北京: 三联书店.

萧一山. 1962. 清代通史. Vol. II. 台北: 商务印书馆.

陈垣, ed. 1974.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台北: 文海出版社.

黄丹. 2018. "1840年以前清代制作、私贩、买食鸦片罪的法制研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 203-213.

黄伯禄. 1894. "正教奉褒." In 中国天主教史籍汇编, edited by 陈方中. 台北: 辅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