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manli012020-12-29 03:22:23

杰弗逊一辈子引以自豪的就是他亲自撰写的墓碑上写的三件事:

“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以及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长眠于此”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之全文
 
一、全能的上帝既然把人类的思想创造成自由的;所以任何企图影响它的做法,无论是凭靠人世间的刑罚或压迫,或用法律规定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是造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始者的旨意;他是躯体和精神的主宰,他无所不能,但是他并不强迫向我们的躯体和精神宣扬他的旨意:有些在世间的和教会中的立法者或统治者,他们本身不过是常有过失和没有得到圣感的人,而竟然对上帝不敬,以为他们有权统治其他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说成唯一的永无错误的真理,并强迫世人予以接受。这些人自古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地方所建立的和所维持的,只是虚假的宗教而已。
 
强迫一个人捐钱,用以宣传他所不相信的见解,这是罪恶和专横的;甚至强迫人出钱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这个或那个传教士,也是在剥削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使他不能把他的捐助赠予他所乐意赠予的牧师,而正是这位牧师的道德可以作为他的榜样,这位牧师的能力最足以说服他从事善行。同时这也是剥夺了牧师们应从世间得到的酬报,而这些由于他们个人的行为受到尊敬而获得的酬报,正足以鼓励他们认真地和孜孜不倦地向世人传教。
 
我们的公民权利并不有赖于我们在宗教上的见解,正如它不依赖我们在物理学或者几何学上的见解一样。因此,如若我们规定,一个公民,除非他声明皈依或者放弃这个或那个宗教见解,否则就不许接受责任重大和有报酬的职位,因而不值得大众的信赖,这实在是有害地剥夺了他的特权和利益。而他对于这些特权和利益,正和他的同胞们一样,是享有天赋权利的。
 
有些人在表面上皈依一种宗教,并且也能依照它的规律而生活;但是,如果我们给予他们独占权,使他们享受世界上其他人所不能享受的荣誉和报酬,那实在就是一种贿赂;而这种贿赂不但不能促使这个宗教的真义得到发展,反而使之趋于腐蚀。这些不能抵抗诱惑的人,固然都是罪人;但是,那些在这些人的路途上安放钓饵的人们,也不能算是清白无罪。
 
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他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一个政府要实现它的合理意旨,总是有充分时间的,当理论转化为公然行动,妨害和平及正常秩序时,官员们总是来得及干涉的。
 
最后,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行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误的适当而有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天赋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和自由的辩论。
 
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二、大会兹颁布,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任何人,不得由于其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上或者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扰、负担或其他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去宣讲并进行辩论以维护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见解,而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削弱、扩大或影响其公民权力。
 
三、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大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的大会的法令,因为它们是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若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
 
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如若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 译文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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