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尚2020-11-02 04:42:57

少女之恋

    李公尚

    五

    两天后的星期一上午,娜拉所涉及的强奸伤害案第一次开庭。法官分别审核了娜拉、若宾妮娅的男朋友和若宾妮娅妈妈男朋友的身份后,确定了下次开庭的具体时间,允许他们三人每人缴纳五千元保释金后,予以保释。我用我当时的大部分储蓄,为娜拉交了保释金。若宾妮娅的妈妈告诉若宾妮娅,她只能以抵押方式贷款五千元,为她自己的男朋友交保释金,没有更多的钱保释若宾妮娅的男朋友。若宾妮娅听了不在乎地说:“我可以去找别的男朋友,我想找一个皮肤光滑的中国人。”

    两个星期后的一天,我和舒嫚到街上吃完晚饭看完电影回到房间,娜拉敲开我的房门,问我舒嫚在干什么,我告诉她舒嫚正在洗澡。娜拉让我到一楼的大厅去,有话和我说。在一楼大厅,娜拉告诉我:舒嫚可能很快就会离开她,被送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她接到了少年法庭的通知,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根据警察的报告,向少年法庭起诉了她,认为她是一个有暴力情绪、生活环境和自身条件都不具备教育和保护自己子女的母亲。少年法庭裁定,在她目前所涉及的伤害案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开庭日期。同时少年法庭已经批准了起诉方要求的在案件审理前和审理期间,先行对未成年人舒嫚予以临时监护的人身保护令。我听了心中凄然。娜拉表示:“我不会向他们让步的,我不能轻易让别人夺走我的子女监护权。”

    我回到房间,洗完澡光着身子在书桌前玩儿电脑的舒嫚问我:“是娜拉吗?”我点了点头。舒嫚说:“一定是关于我的事。要不她才不会来找你呢。”我说:“是关于她的案子的事。她的案子可能会涉及到对你的监护权。”舒嫚问:“是要给我另外找一个家吗?在学校我有两个同学,都是被法庭判决不能再和他们的家人住在一起,而是到别的家庭去生活。”我告诉舒嫚这叫由其他家庭收养。舒嫚听了,眼睛放着光说:“你来收养我,行吗?”我告诉她,我现在还不是美国公民,甚至连美国永久居民都不是,还没有收养的法律资格。舒嫚说:“那我和你结婚,你同意吗?”我说:“你现在是未成年人,我和你结婚要经过你的监护人同意……”舒嫚不等我说完,抢着说:“那没关系,明天我就会告诉娜拉,我要和你结婚,她会同意的。咱俩结婚时你不必在门上挂红灯笼,将来你回中国时还可以和你的女朋友再结婚。”

    第二天早晨,舒嫚像往常一样,起床前躺在我怀里腻了一会儿,又把脸贴在我的脖子上,眨着长睫毛骚扰我的脖子,一阵嘻嘻哈哈的嬉闹之后,和我一起去洗澡穿衣,临出门把我给她买的无线耳机挂在脖子上,跳到我身上,两腿攀着我的腰,双手搂着我的脖子,“嗤嗤”笑着亲吻了一阵,才跳下来,穿上鞋,开门“噔噔噔”地跑向电梯。我站在阳台上看着她上校车,她回身和我招手,然后一步一蹦地跳上了校车。

    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舒嫚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我门外的地板上,心中突然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舒嫚的妈妈娜拉听到我回来了,开门从她家里出来,告诉我:舒嫚今天下午被少年法庭的法警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从学校里带走了,把她送去了当地的未成年管理中心,(The Juvenile Temporary Management Office. 少年临时管理所)学校通知她前往学校去签字确认,她见到舒嫚,舒嫚说想和你结婚,让她同意。未成年管理中心的人告诉舒嫚,在少年法庭对她的监护权案作出判决前,她现在的监护权已被中止,舒嫚听了天真地问那些带她走的人:“去未成年人中心我可以学芭蕾吗?我想学,结婚时跳给我丈夫看。”我听了顿时失魂落魄。

    连续几天,我都到未成年管理中心去探望舒嫚,因为我不是直系亲属,又没有少年法庭的探视许可,不被准许探视。我找到娜拉,向她打听舒嫚在未成年中心的情况,娜拉说由于目前她涉及的伤害案没有结案,她的探视权受到了限制,暂时没法去探视舒嫚。

    娜拉见我非常哀伤,劝我说:“我知道你是个值得信赖的人,但是人和人迟早都要分开。每个人的命运不同,能遇到一起共度一段时光,是一种幸会。分开了,各自还得继续沿着不同的命运走下去。将来的路能不能再次交汇,谁也说不清。也许,因为你是中国人,这个社会不愿看到你们走到一起。让我欣慰的是,舒嫚这三个多月和你在一起觉得很幸福。她在她房间的书桌上刻下了九十九道痕迹,记载你们的每一天。我为她高兴。她被带走时,随身带着你送给她的生日礼物。”

    一个月后,娜拉再次被法庭以正当防卫判决无罪,同时判决她被强制参加舒缓暴力情绪心理辅导课二百四十个小时。一星期后,少年法庭开庭,娜拉作为被告,少年法庭裁决在开庭期间,娜拉被强制参加的辅导课缓期执行。两星期后,我接到了一周后到少年法庭出庭作证的通知,被压抑了一个多月的沮丧和惆怅一下减轻了很多,我或许能在法庭上见到舒嫚了。

    那天我去公共洗衣房洗衣服,遇到了正在洗衣服的娜拉,娜拉告诉我:若宾妮娅和她妈妈都被分别传唤到法庭去作了证,她们在法庭上都证明舒嫚在和成年人交往时,没有受到不良影响和身心伤害。若宾妮娅还说很羡慕舒嫚交的男朋友。警方出庭作证说,舒嫚交往的是一个在美国没有长期居留资格的外国成年男子,虽然交往的时间不长,但作为未成年人,仍有可能受到很多违背美国社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舒嫚的学校代表向法庭作证,舒嫚近三个多月来,参加学校拉拉队的训练比过去积极努力,学习成绩也进步很快,特别是数学课和科学常识课进步突出。

    出庭作证那天,我系了一条舒嫚过生日那天举行宴会时我系过的领带。但是让我非常失望的是,我并没有见到舒嫚。作证的地点虽然是在县行政司法中心大楼,但并不是在我想象的那种有审判席、被告席、辩护席和听证席的审判大庭里,尽管我知道这个案件属于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怎么也没想到我出庭作证是在一间只容得下七八个人坐的小会议室里。作证由一名法官助理主持,一名起诉方律师,一名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一名负责录音和制作法律文书的书记员,一名负责录相的工作人员,还有两名未成年管理中心(The Juvenile Temporary Management Office .少年临时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参加。

    我被带进用于作证的会议室,问为什么我不能像其他证人一样,在法庭上作证,法官助理告诉我:他们不希望让舒嫚见到我,情绪失控。最近,舒嫚的情绪越来越糟,不时损坏周围的财物。每次出庭前医生不得不给她注射镇静剂。说完,书记员核验了我的身份证,并拿去复印,然后让起诉方和辩护律师各自询问了我的个人情况,确认无误后,让我起立面对法官助理举手宣誓:在作证期间,我向法庭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

    听到舒嫚的近况,我非常痛心,回答问题时难免带有抵触情绪。起诉方律师首先问我:“你和舒嫚小姐的交往,是否经过她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妈妈同意?”我知道这是一个预设性的入罪问题,如果我回答说她妈妈同意我与舒嫚交往,起诉方律师将认为娜拉没有尽到或放弃对女儿应有的保护和影响责任,使作为未成年人的女儿受到其他成年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这对娜拉争取监护权不利。但是如果我回答我没有经过她妈妈的同意就和她女儿交往,我将负有诱惑并不当与未成年人交往的罪名。我考虑了一下,如实回答:“舒嫚的妈妈没有明确告诉我或者舒嫚,她同意并允许我和舒嫚交往,但是从一开始她就知道她女儿和我交往的一切过程,但是从没有表示过反对或者提出过异议。”

    起诉方律师对我的回答十分不满意,对我说:“作为证人,你回答问题,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不需要你解释。”我想了想回答:“是。”起诉方律师继续问:“你什么时候开始和舒嫚小姐开始交往的?”我回答:“是舒嫚在警察局被警察和她妈妈共同证明,舒嫚已年满十四岁,有权和成年人交往的那天起,开始和她交往的。”

    起诉方律师继续问:“你说从警察证实舒嫚小姐已满十四岁那天起,开始和她交往,在这之前警察是否警告过你,要远离未成年少女,不要对她们造成伤害。”我回答:“警察从来没有警告过我你说的这些话。”起诉方律师听了,从她的卷宗中抽出一份警察记录,说:“这是警察那天处理案情的记录,这里,警察比尔警告过你,离未成年女孩儿远点,不要伤害她们。你知道你现在是在向法庭撒谎吗?你知道你这样做的后果吗”我回答说:“在我知道了舒嫚已年满十四岁的那天,警察比尔确实警告过我,他说:尽管舒嫚已经年满十四岁,可以和成年人交往了,但是她不属于你,你应该到唐人街去找那里的女人,离白人女孩儿远点。”

    我的回答让起诉方律师有些难堪,她看了看在场窃窃私语的其他人员,向法官助理申请收回这个问题。法官助理提示我:“你可以忽视这个问题,不必继续回答。”过了一会儿,起诉方律师继续问:“除了舒嫚小姐,你还和其他女性深入交往过吗?”我问:“你说的深入交往是什么意思?”起诉方律师想了想说:“比如就像你和舒嫚小姐这样的交往。”我回答:“来到美国五年多了,我从未和其她女性有过这种交往。起诉方律师问:“你也没有和其她种族,包括和你同一族裔的女人深入交往过吗?”我回答“没有。”起诉方律师又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你从未和其他族裔的女人交往,只和舒嫚交往?是不是因为舒嫚是白人女孩儿,你不喜欢其他族裔的人?”

    这又是一个预设性的入罪问题。他们希望从我的回答中找出我有种族主义倾向,并且已经对舒嫚施加了不良影响。我反问:“你为什么总是纠缠族裔问题?喜欢或者不喜欢一个人,有必要先考虑族裔问题吗?”起诉方律师说:“很不幸,现实确实是这样。很多人因为种族或民族情绪不能恋爱和通婚。现在是我向你提问题,你必须回答。”我听了回答:“我喜欢舒嫚,不是因为她的种族和肤色,而是因为她的聪明可爱,值得我喜欢。”起诉方律师又问:“如果舒嫚是一个聪明可爱的黑人女孩儿,你还会和她交朋友吗?”我说:“我喜欢的是现在的舒嫚,没法回答一个不存在的假设性问题。”

   起诉方律师看了看法官助理,继续提问:“舒嫚小姐之所以愿意和你交往,是不是因为她觉得她妈妈对她关心不够,她希望能有一位成年人关照她,呵护她?”我回答:“舒嫚经常和我谈起她妈妈,她感谢她妈妈教会了她许多事情,她喜欢她妈妈,每天都愿为她妈妈多做一些事,来帮助她妈妈。”起诉方律师让我举出舒嫚爱她妈妈的具体例子,我回答:舒嫚多次提到,她妈妈曾告诉她怎样去辨别和对待那些意图欺辱她或有可能伤害她的男人,特别是那些成年人。因此她对她不喜欢的人,无论男人女人,都有一种敏感的警觉。她甚至能清晰地记住两年前和她妈妈交往过的男人,并对他作出判断。她每天放学后坐在走廊里,就是想保护她妈妈。

    起诉方律师问:“你在和舒嫚小姐的交往中,是否从舒嫚小姐的言行中察觉到她妈妈从事的职业,对舒嫚小姐造成了心理或生理的负面影响?”我回答:“我没有察觉到你说的那些负面影响。任何人不能因为被告人使用了法律未禁止的谋生手段可能和社会传统心理有冲突,就认定其必然丧失抚养家庭和子女的权利。舒嫚的妈妈所用的谋生手段,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社会和法律并没有认为她不应该养育子女和家庭。实际上她一直在努力养育着舒嫚。”起诉方律师最后问:“你说舒嫚的妈妈努力养育舒嫚,你了解她多少?你和她有过任何身体接触吗?”我回答:“我和舒嫚的妈妈只是见面说过几次话,对她的了解,都是来自舒嫚对她充满爱的表述。”

    起诉律师在向法官助理确认她没有问题后,法官助理让辩护律师提问。辩护方律师是政府律师,关心更多的是按照法庭的意见与被告人达成对貌似对被告人有利的认罚协议,同时确保起诉方律师在询问证人时没有滥用职权提出预设性的问题,因此她表示对起诉方律师向我提问的问题没有异议,也没有更多的问题补充。于是,我和各方在我的证词上都签了字,作证结束。

    (本文根据当事人回忆编写。六,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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