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笑微在她的文章深度分析: 堕胎权利被剥夺意味着什么?的最后一段写道:
合法堕胎权利的保障,仍然是一场全球性的斗争。如果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冷酷无情地决定终止对这一问题的保障,这不仅是本国人民基本权利的巨大倒退,而且将产生全球性的恶劣影响。
对这句话感觉是不太同意的,就如对中国政府过去以及现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做的宣传一样,我都持深深的保留态度。
从宏观上说,堕胎权法案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际上就是用强硬的法律条例来人为解决或者说来控制未来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当然堕胎权立法更是被纳入了高大上的国家层面保障人权的政治正确话语体系。
微观上,她影响到这些政策下的每一个家庭,这牵扯到非常难以用法律界定的价值导向和道德判断。堕胎权跟生存权不一样,不单纯是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做主的权利,因为女性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已经不是单单对她自己生命的处置,而包括了另一个生命。这一权利的界定无论在任何社会制度和话语体系下都会非常困难,没有绝对的答案只有接近合情合理的划分和选择。也就是说,当事女性所在的处境是做这个判断的极端重要的因素。而且无论她做任何选择都必须面对社会的道德评价或自身的良知拷问。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美国现阶段在民主宪政精神基础下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经过了三百多年历史的考验,他可以说之前基本做到了在人民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上权重分配的平衡。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一制度是不是完全适合当前的美国呢?如果在有些方面已经不适合,是要做什么样的调整呢?撕裂和阵痛都是一个社会改良所必须经历的,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幸免。
罗案是被推翻还是不被推翻,都是现当代美国人尤其是女人所在处境的折射。不是争取到这个这个所谓的堕胎权就会更好或者说拥有更好的生活。对人类生命的尊重是我们生存的根本,女性的生育权不仅包含权利也包含哺育生命的义务。权利永远都和义务相关联,只为争取到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