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的三权鼎力民主制度规定,最高法院只是法律案件的裁决机构。而法律条款是由国会制定。法律条款必需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议员制定, 也就是国会两院。大法官不是选举产生,是总统任命,因此没有这个权力,更无权决定哪个法由州定, 哪个法由它定。比如,是由联邦还是州制定持枪法,是联邦制定堕胎法还是各州制定堕胎法, 都不是他说了算。它就没这个权力。
最高法院的职责只是解释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条款, 并以此对嫌疑分子的行为进行裁决,决定被告是否违反法律。
这是美式民主的内容之一。也是三权鼎力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