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话短说,有一个租客磕磕碰碰一年了,必须要赶了。12月份给她了notice,12月29号交钱或者搬走。到时候没搬走也没交钱,但是鉴于过节,我也没有急着去file,也不再跟她沟通了。
1月6号我常用的一个修空调的tech联系我,说那个租客的空调坏了,居然找他去修,问我有没有授权给她。我说别去。7号马上去court file了unlawful detainer petition。10号court就发传票给了这个租户。
没想到她居然恼羞成怒,马上短信给我:没有钱,没地方去,要跟我fight to the end. 提到其中她大概认为很正当的不交钱的理由:空调坏了,我不给修,房子没暖气。我自然没有回复她。
但是她确实是没有地方去(她的信用现在已经低到底了),也肯定会上庭。请教有经历的地主们:她这个理由(我不维修)能让她赢吗? 而且空调是在eviction notice过期后才坏的,我需要提请法官注意这个事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