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帮忙夏威夷亲戚一自住房出租,9月底签了租约收取了一个月租金的订金,租约是11月1日入住。
结果今天忽然收到租客邮件:
“Please consider this our notice of intention not to honor the tenancy before occupancy. Under Hawaii Statue 521-70(e) please keep our security deposit for the inconvenience.”
问题是亲戚夫妻看到房子签约了就把工作辞了,这个月底搬回大陆的,这下傻眼了,租客毁约了,工作也没了。
Lease 上面没有写关于move in 之前的条款,查了夏威夷的政府规定,确实是最多赔一个月的押金。
亲戚有点不甘心,请老地主们帮忙支个招儿,我好去宽慰一下亲戚(年轻夫妻神经脆弱了点:))
在此感谢一位夏威夷的网友,在寻租客的过程中给了俺很多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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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是否应该书面回复租客我才能把房子重新上市?要怎样回复才不留尾巴啊?对不起各位我实在太菜鸟了。
租客付了订金之外,还支付了$1000来购买房子里现在所有的家具,那这个$1000怎么处理?购买家具没有合约,我们发了个清单和价格过去,对方就汇款了。现在对方也没有提退款的事情。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