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6002010-05-02 08:22:18

文革“晚年错误”学术考证

剑云拨雾 

看到大家最近在纪念五四运动,但五四运动仅仅是一场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发轫与开端。而文革才是五四文化运动精神与公有制生产关系相结合的产物,继续、深入并达到第一个高潮。任何事物达到第一个高潮则势必转入低潮以便蓄积新的更大的能量,为下一级螺旋式更高级高潮的冲刺爆发准备物质和精神的条件。 

一、文革与欧洲宗教改革的本质不同。 

1) 这个不同主要体现在欧洲宗教改革依然丝毫没有触动私有制,必然导致其“博爱,自有,民主”堕落为空洞的说教和剥削阶级的麻醉术;而文革实在实行公有制基础上展开的,这决定了一束永恒的曙光,将光耀人类历史的伟大史无前例的创造,意味着人类将走出跋涉几千年的黑暗沼泽。 

2) 私有制在内容和形式上天然是“政企分离”或“两权分离”的。私有制天然是资本家当家作主,或“执政”,“主政”。私有制下占有所有权的资本家富人是一小撮, “一小撮”是社会肌体上的寄生物、赘物,肉瘤之类的东西。所以肉瘤它必须委托别人“执政”,“主政”, 少数精英(豢养的经理人,官僚阶级之类)是肉瘤插在社会肌体上的吸血管,源源不断地供养肉瘤长大,最后使得社会肌体死亡。从这个角度或者说特征而言,可以说私有制在内容和形式上天然是“政企分离”或“两权分离”的,因为它的内容和形式割裂而无法统一。也就是马克思阐述的“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毋庸置疑,割掉肉瘤是革命,是拯救人类;复辟肉瘤是倒退,是灭亡人类的倒行逆施。 

3) 公有制天然是“政企合一”的。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天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也就人民“主政” 或“执政”。 “人民执政”本质是一个涵义深远广泛彻底的群众自治概念,是真正民主实现途径,必须通过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正确领导来实现,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来实现。建国后毛主席的全部心血,就凝注在这个问题上,鞍钢宪法是企业内部的“人民执政”制度化,文化大革命是全社会“人民执政”第一次大演习。人民自治实质上就是没有专门的“专业执政者”或“官僚阶级”了,当然要“砸烂旧的国家机器”( 马克思认为旧的国家机器是一切腐朽黑暗的制度根源,今天的腐败又一次证明了旧国家机器的腐朽性与黑暗性这一点。)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器“执政者”消亡了,成为历史遗迹,是历史上一切旧的“执政”概念的终结。代之以“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这是一束永恒的曙光,将光耀人类历史的伟大史无前例的创造,意味着人类将走出跋涉几千年的私有制制度的黑暗沼泽。从这个角度或者说特征而言,可以说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公有制天然是“政企合一”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而非少数精英当家作主。而少数精英(经理人,官僚阶级之类)当家作主背后的实质,就是“一小撮”当家条件下的伪托制( “委托制”)。 

二、中国的文革和欧洲的宗教改革有着路径上清晰的相似性。 

1) 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是现代世界的一个重要起点,是欧洲现代文明的曙光,是欧洲现代思想解放的起点。路德宗教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使信仰从官方教会的控制回到个人内心。欧洲中世纪教会垄断了知识生产和政治权力,尤其重要的是,教士控制了信仰和知识的生产和流通,对《圣经》的解释权力也就都控制在教会和教士的手中。宗教改革以后,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面对上帝,教会再也不能控制和垄断《圣经》的解释权力和权威。中国的文革和欧洲的宗教改革之间有着清晰的相似性。但与西方不同,中国是个有着深厚政教合一文化传统的国度,其政治特征就是官僚阶级垄断一切话语权。在文革以前,文件都是通过干部传达的,解释的权力都是控制在干部的手中。毛主席说什么,党中央说什么,都得听干部的传达。干部具有无上的权力,就是神和权威的化身。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 

2) 但是,文革到来以后,每个人都知道毛主席说了什么,党中央说了什么,每一个人都可以引用毛主席语录来为自己的权利辩护。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当陈毅受到红卫兵斗争的时候,便背诵毛主席语录:“陈毅是个好同志。”在文革时期,根据纪登奎的说法,毛泽东选拨干部的时候,就是看他有没有挨过群众的斗争。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接受群众批斗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种方式,在与群众从精神到肉体的接触中,“干部”以及“权力”的神秘性就被破除了,而干部也因此受到了教育和锻炼。毛泽东实际上是在用一种非人道的方式达到一种人本主义的目的。正如20世纪伟大的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说的那样:“毛泽东公开嘲弄了中国官吏,但他并没有杀死他们,而是让他们官复原职;那些取笑过中国官吏,并且看透了他们的人民,现在也许不会那么卑下地向他们叩头膜拜了……我认为,毛泽东主义的宗教观正是把人当作人来看待,尊重人性的尊严,不容许地位低下的人遭受中国官吏的凌辱。”文革的发生不是偶然的,除了毛泽东的个人意志和决心,还有必要的社会条件:一方面是原来的权力体制不断异化,一方面是新生力量尤其是年轻的知识人的大规模成长。文革开始大规模地印刷毛泽东的著作,使毛泽东思想由一种干部所掌握的秘密武器成为普通人都能接触和掌握的“常规武器”。因此,在文化和思想后果上,文化大革命,使人民群众直接拥有了思想的武器,掌握了与一级级专制官僚斗争的思想武器,使人民群众因此能够和他们讲道理,论是非。因为每一个普通人的手中都有了《毛主席语录》,因此老百姓第一次把真理直接拿到了自己的手中,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政治的解放。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普遍实行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的人民自治政治形式,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第一次在一个大国得到认真切实地落实贯彻实施。 

3) 也可以清晰地看出资改派反其道而行之的复辟倒退路径:通过“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与群众运动完全对立起来。在“完善,制度化,恢复行政秩序”的虚伪口号下,恢复了国家检察、政府的审计和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其中核心基础是“一长制”并培育复辟起来日益臃肿庞大的“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 即腐朽的官僚阶级)。至此,从根本上剥夺了劳动者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文件都是通过当官的传达的,解释的权力都是控制在当官的手中。当官的具有无上的权力,就是神和权威的化身。他们嘴上喊着“人民当家作主”,并通过实际把它变异成为一句史无前例荒诞怪异的鬼话。 

4) 社会主义民主被从组织制度上被完全颠覆,孳生腐败分子的肥沃土壤已经形成,导致腐败象杂草毒草一样疯长,象岩浆一样“井喷”。 

 

附文:梦中呓语:《参与和民主理论》 

胡伟“矛头直指精英政治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文的本质,是私有制条件下的改良主义,其目的是缓解日趋尖锐的阶级矛盾,维持邪恶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最终为资本家生产更多剩余价值。与马列毛主义人民当家作主大民主不可同日而语。 

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参与”的目的是什么?他为什么参与?为资本家生产更多剩余价值以遭到更残酷的剥削压迫吗?所以劳动者没有兴趣和积极性。资本家也没有积极性,封建资本家不仅要控制剩余价值,而且要获得“超经济的利益”——“ 一种至高无上的土皇帝的感觉”, 一种对无产阶级弱势群体精神奴役的快感。所以,封建资本家没有兴趣和积极性推行“参与式民主”。 所谓《参与和民主理论》只是梦中呓语,它回避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根本问题,回避了大量阶级矛盾和残酷血腥阶级斗争事实,仅仅玩弄一些花里胡哨的政治统治治理技巧,这是右派知识分子的基本特色。孔子曰:“巧言令色鲜仁矣。” 

《参与和民主理论》与马克思毛主席的下列观点本质不同,不可鱼目混珠。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普遍实行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的人民自治政治形式,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马列毛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可以简洁地描述为:【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无论在目的与手段,内容和形式,都是统一的,是通过无产阶级自己的先锋队领导群众运动来完成和实现的。毛主席将其简洁地归纳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理论。”太阳出来了,还要蜡烛干什么? 

附文:“矛头直指精英政治的《参与和民主理论》” 

作者卡罗尔·佩特曼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6月第一版 

转者按:参与制民主理论是上世纪70年代西方进步学者提出的重要理论,这个理论把矛头直指以“代议”和“选票”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精英民主。参与制民主理论主张参与不仅包括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还包括经济领域的参与(例如工人在工厂决策活动的参与)、社会领域的参与(例如成员对团体活动的参与、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政党组织内部的参与等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普遍实行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的人民自治政治形式,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从中,我们不免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主义的民主,首先应当是以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大众政治而决不能搞精英政治,离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的。   

民主理论的流变:从共和主义到自由主义   

“民主”是当今时代人们使用很高的政治学术语,但也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一个概念。从古至今,民主理论可谓形形色色,并有各种不同的称谓,如直接民主、代议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自治民主、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协商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等等.其中.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与争论,是民主理论演化的主线。 

从学理上说,在政治思想的历史长河中,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发源于古代雅典的城邦,根深蒂固;后者则代表了现代民主的新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并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会直接表决、全体参与的基础上,这种公民表决式的民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被认为既服从理性主义又服从经验主义的原则。可以说从古典时代到17 世纪,当人们思考“民主”的时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在议会和公共会议场所的集会相联系,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样.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上并不是常态.城邦是一个集宗教、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尝试,而这种尝试被证明并不长久,也是脆弱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雅典式民主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 

更为重要的是,近代以来政治共同体庞大的公民数量必然会实际限制这种古典民主形式的发展,以致像卢梭那样的人民民主的捍卫者最后只能认为民主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同时,这种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受到更多的怀疑和批评。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著作中,“纯粹民主制”(他用这一术语指代“由数量不多的公民构成且公民们亲自组成并管理政府”的社会)一直是不宽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稳定的。 

到了19 世纪初,“民主”开始被视为公民以民选代表为中介手段参与决定集体意志的权利。约翰· 斯图亚特·密尔是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近代社会之前的政治形态是以神圣的精英统治为核心,但在社会经济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政治形式不断发生变革,特别是以政治参与的扩大推动了民主的形成。密尔的理论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进行了调和,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起来,设计出一种代议制政府的模式。但是,密尔的目的不在于如何扩大公民的参与,而在于如何使精英统治获得一种合法的大众化基础,即寻求一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 

从经验的层面,一种保护型的自由主义民主逐渐成为民主理论家们的共识:寻求一种保护个人利益免受国家侵害的民主机制。这种“代议制”(亦称“代表制”)民主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经是众多反民主观点的关键理由。代议民主制被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在巨大的领土和时间范围上可望实现长治久安。如詹姆斯·密尔所言,它甚至可被推崇为“现代性的伟大发现”。于是,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后民主理论就分化为两大基本的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对于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而且,自由主义民主(即代议制民主)在当今世界逐步成为了民主的主流理论和主导模式,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或假说。因此,佩特曼教授在本书中把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直接称为“当代民主理论”或普遍接受的“正统学说”,虽然她非常不满于这一现状。 

共和制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这种消长关系,在约瑟夫· 熊彼特那里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断言:“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这实际上就是把民主政治与选举竞争画了等号。这种观点,后来被概括为“精英民主理论”,它实际是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公民(或人民)转向了政治家,或者说从公民参与转向了选举竞争,用熊彼特的话说,“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时至今日,“选举竞争”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判断一个政体是否民主政体的实际准绳,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标准。至少,按照国际知名民主理论家拉里·戴尔蒙德的观点,选举是“民主的底线”。 

当然,自由主义民主或者说代议制民主的含义比上述民主的“底线”定义要丰富一些。正像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所概括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特点就在于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这些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的成功运转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它们是:(1)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选官员制订政府政策的控制;(2)建立了在经常的、公正和自由的选举中选择并和平更迭被选举的官员的机制;(3)在选举中,每个成年人都享有投票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和罪犯除外);(4)竞选公职的权利;(5)每个公民都拥有言论自由的充分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批评;(6)可获得的信息资源不为政府或任何其他单独的实体与集团所控制;( 7)公民拥有建立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无论这些社团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还是文化性的,都将通过合法的、和平的手段来构成公共生活。 

民主与参与的悖论:政治参与的历史命运   

然而,正如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卡利尼科斯所言,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所承诺的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任何一条民主诺言而言,“实际存在的自由主义民主制也未能兑现”。因为其突出的问题如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被动的公民群体,以及代议机构被非经选举产生的权力中心(如官僚机构)所侵蚀和取代等等。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自由主义民主在经验上是否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在规范上是否又认为应该这样做? 

应当说,民主和参与本来是不可分的。撇开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不说,16、17世纪以来近代民主发展的历史,不管是从封建主义或绝对主义转变为代议制民主、从有限选举演进为竞争性的普选,还是公民政治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的扩大,无不是以政治参与的扩大为内涵。普选权的建立就证明了这一点,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选举权最开始只是限于很少一部分成年公民,经过漫长的发展最后才确立了普选权,例如在美国普选权的完全确立是1971年宪法第26条修正案所规定的。 

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框架下的、以选举权扩大为核心的政治参与,与共和主义民主传统所主张的公民参与,实在是大相径庭。自由主义民主所主张的参与,是保障民主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远不是卡罗尔·佩特曼等参与民主理论家们所认可的那种“参与”。 

应当承认,在民主理想的传统中,“参与”是居于核心的地位的。即使到了近代,依然有卢梭这样的著名思想家作为参与民主理论的卓越的代表。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中对政治体系本质的理解对于参与民主理论的形成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卢梭的政治理论集中围绕政治决策过程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参与,在他的理论中,参与不仅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它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在政治制度运行和在这种制度下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连续的关联性。卢梭所指的“参与”是指参与决策过程,而且,就像代议制政府理论一样,它是一种保护私人利益和确保好政府的方式。卢梭将自由的概念建立在参与活动的坚实基础上,他认为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过程“被迫”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将不存在保障每个人自由的法律,即不存在公意或个人服从于自己的那种正义法则。个人实际上的自由以及他对自由的感受,通过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而得到提高,因为参与赋予了他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生活和他周围的环境进行控制的能力。由此,卢梭也将参与看作能够提高个人自由价值,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卢梭的参与民主思想与古代雅典的民主观念一脉相承。 

然而,以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并没有成为早期民主国家实践自由的指导。相反,这一思想由于其激进的特点而被现代民主理论弃之一旁。如前所述,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当代主流民主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这种方法中民主的核心就是领导者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人民的选票。其中,对于民主而言选举是关键性的,因为主要是通过选举大多数人能够对他们的领导者施加控制。就大多数人而言,“参与”是指人民参加选举活动或广泛参加决策者的选择。因此,在这些民主理论中参与的唯一功能就是起到保护性的作用,保护个人免受当选领导者的独裁决定的影响,保护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 

这里姑且把熊彼特式的参与形式定义为“狭义的参与”,而把参与民主理论视野下的参与界定为“广义的参与”。按照这样的概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广义的参与”在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遭到排斥的,而且这种排斤还被视为是理性的。正如佩特曼教授在本书一开始就指出的那样,参与思想“在政治理论家和政治社会学家所普遍接受的民主理论(如此普遍以至于可以称之为正统学说)中却只是占有最为低微的地位。的确,参与思想不仅在民主理论中地位低微,而且近来民主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强调大众广泛参与的政治所具有的内在危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担心,是基于两个判断:一是20 世纪初工业社会的巨大规模及其复杂性,官僚组织形式的出现,引发了许多具有实证主义思维的政治学者对于通常所理解的民主的实现可能性产生了严重的怀疑;二是来源于自由主义对民主理论的关注点,特别是20 世纪对极权政治贻害的警惕。魏玛共和国的崩溃以及魏玛共和国高度的大众参与,最后竟然演变成法西斯主义的教训深深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不仅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建立在大众参与基础上的极权政权,也往往让人们相信参与是与极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 

相反,对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进行的大规模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的调查数据表明,大多数公民的政治行为所体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普遍缺乏对政治活动的兴趣。正如贝雷尔森在研究公民政治投票活动时观察到的一个悖论,即“今天的单个投票者已经无法满足政治理论家在建构民主政府制度时所提出的条件。但是民主制度并不能符合一个正在运行的政治组织的条件。单个成员不符合所有的这些标准,但整个制度却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从这一观点出发,就像佩特曼所说,人们可以看到只要求少数公民对政治生活有着高度的参与和兴趣,大多数公民的冷漠和不感兴趣对于维持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是重要的。如果民主体系维持稳定,就需要特定的条件。大多数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不应该超过维持民主方法(选举机制)运行的最低水平。 

由此,当代的民主政治就不再像古典民主那样,把公民参与作为一个基本条件,而恰恰是一个公民参与既不必要也不受欢迎的政治形式。这一“民主”与“参与”的悖论,不仅饶有趣味,而且发人深思。   

参与民主的复兴:《参与和民主理论》的主旨   

上述具有精英主义色彩的民主理论在当代政治理论家中得到了几乎是普遍的支持,但它并不是完全不受批评。批评者指出,当代主流民主理论的自由主义民主虽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不同方面的民主,但是却忽视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几个非常关键的问题:(l)当代精英主义民主对个人自由的压制。特别是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政治活动的复杂性以及民主对生活的控制,严重扼杀了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社会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包括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还包括性别、种族、信息获得等方面的不平等;(3)对微观层次上民主的忽视。当代主流民主理论集中关注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建构.以及对古典民主学说的批驳,尽管也强调了民主的制度建设、社会条件等问题.但却刻意忽略了公民个人的民主参与能力以及相应条件的培养。 

正是出于对当代主流民主理论的不满,参与民主理论才应运而生。如前所述,“参与”在民主理论长河中源远流长,只是经过很长时间的沉寂后,当代的参与民主理论才于2 0世纪60、70年代重新兴起,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流派。1960年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民主”概念,随即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但是,最初参与民主理论主要集中于校园活动、学生运动、工作场所、社区管理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主要关注社会民主领域。特别与工作场所的民主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并没有上升到政治生活和国家层面。1970年,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的出版,才标志着参与民主政治理论的正式出现。 

在《参与和民生理论》一书中,佩特曼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参与和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种新的参与民主理论。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首先从对传统以精英主义思想为核心民主理论的批评开始。她认为,以熊彼特、萨托利等为代表的精英主义理论家,运用“科学客观的”研究方法,通过排除一些无法界定的规范的概念,试图从真实世界的经验材料中寻找一种建构性的民主理论,以期解释实际运行中的民主现象。按照这些理论家的观点,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行,是以少数精英的积极投入政治生活和多数民众的政治冷漠和非参与为主要特征.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主流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保障。这种以精英主义为核心的研究路径的结果不仅产生了一种含有未被承认的规范意义上的民主理论,这种理论将当代的英美政治制度当作是民主理想,它也导致了形成一种在许多方面与上个世纪反民主观点具有相似性的“民主”理论。 

佩特曼认为,当代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实际上并不是充分的民主,而仅仅描述了现实政治制度的运作逻辑。民主理论并不完全是经验的,它也应该是规范的,有着特定的规范要求和取向。按照历史上参与民主理论家如卢梭、密尔以及G.D.H.科尔等人的观点,佩特曼总结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享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等。 

从这个角度讲,佩特曼认为,当代主流民主理论过于受制于经验主义的分析而失去了将理论用于指导政治生活的价值。对民主的参与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一个民主政体如果存在的话,就必须相应地存在一个参与性社会,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社会。在佩特曼看来,参与民主理论中参与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功能,最广义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通过参与过程的教育功能,可以发展和培育这一制度所需要的品质,个人的参与越是深入,他们就越具有参与能力,参与制度就可以维持下去。在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中,全国层次上代议制度的存在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因为要实现所有人最大程度的参与,民主的社会化或“社会训练”必须在其他领域中进行,以使人们形成必要的个人态度和心理品质。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参与活动本身而进行。 

按照佩特曼的观点,公民参与政治最恰当的领域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社区或工作场所,因为这是人们最为熟悉也最感兴趣的领域。只有当个人有机会直接参与和自己生活相关的决策时,他才能真正控制自己日常生活的过程。佩特曼重点研究了工业领域特别是工厂,因为大部分人的一生中大量时间花费在工作中,工作场所的活动在集体事务的管理方面提供了一种教育,这在其他地方是没有的。而且,佩特曼认为,像工业这样的领域本身就应该被看作是政治体系,它提供了除了国家层次上的参与以外最重要的参与领域。如果个人对他们自己的生活和环境施加最大程度的控制,那么,在这些领域的权威结构必须按照他们可以参与决策的方式组织起来。工厂内部的参与活动推动工业领域中权威结构中的民主化,进而废除了“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差异,意味着向满足这一条件迈出了一大步。佩特曼对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制度十分赞赏,认为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政治和工业组织形式从整体上看,非常类似于一种参与性社会。但是,在西方社会中,通过参与活动改变工业领域权威结构的可能性并不大,尽管有一些例子却不具有普遍性。 

参与民主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   

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提出以后,引发了西方世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西方主流民主理论中个人主义的困境。参与民主理论认为个人主义的立场无法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无法建立个人与国家或共同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只有扩大并实现参与,才能够弥补当代民主理论的缺陷。 

由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困境,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得到了同时代以及后来的许多学者的共鸣,如麦克弗森、巴伯等。在《拥占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一书中,作为新左派的麦克弗森对现时代的民主现实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指出了20 世纪市场社会的一个巨大悖论,即拥占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的现实性与资本主义民主无法实现每个人能力最大化之间的背离。这一背离进而破坏了资本主义社会大厦之根基,极有可能导致拥占性市场社会陷入严重的危机,而缓解这一危机的主要手段就是竞争性政党制度与参与民主结合起来。只有公民不断地直接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自由和个人发展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巴伯同样强调了参与民主对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疗救功能,提出了一种“强民主”(strong democracy)理论。他在《强民主——新时代的参与政治》一书中强烈地批评了自由主义民主,称其为“弱民主”,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更多地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只是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它颠倒了个人自由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自由主义民主将引发许多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是它摧毁了传统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维系纽带的同时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纽带。在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巴伯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 强民主.这种方案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社群”、“共识”等理念为特征,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连接在一起。这一理论在西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参与民主理论得到了当代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理论的积极回应。社群主义同样建立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的基础上,对当代社会进行重新的理解。社群主义批评作为自由主义前提的个人主义,认为个人主义不管是作为方法论,还是作为一种认识论,都在根本上误解了个人与其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的不当在于,其所关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与实现的意义,而不关注个人权利和行为的社会限制及其对于社会共同体价值目的所承当的责任。社群主义则以家庭、社区、宗教、工作场所、结社乃至国家等社群的价值为起点,探求的是一种以社群的公共善为目标的价值伦理或以个人品格为基点的德性伦理。因此,社群主义自然而然地将社群的建构作为其理论的重要内容。社群建构的一个必然过程就是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广泛的参与,通过参与,社群才得以可能。通过参与活动所形成的协商活动,能够提高参与者的民主能力,发展公民的人格和精神,同时明确个人在社群中的地位,增进公民与社群的关系,最终实现公共之善。 

参与民主理论在20 世纪后期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理论的兴起。协商民主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虽然约瑟夫·毕塞特早在1980年就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术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协商民主理论引起广泛的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政治理论家的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也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协商民主试图诉诸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组织、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形式,对代议民主进行修正和补充。总之,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代议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也是对参与民主理论的最新诊释。 

应当看到,当20 世纪后期西方世界进入到空前的物质丰裕的繁荣时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大行其道,作为现代主义产物的自由主义民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也客观存在一些危机和问题,如普通民众很难对代议民主政府体制及其决策过程产生有实质性的影响力;精英主义和民众的政治冷漠并存;自由市场经济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对追求政治平等的民主政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自由主义民主所崇尚的个人主义导致了公共善的失却。参与民主的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缓解自由主义民主所遇到的危机与困难。参与民主改变了二战以来民主理论过分经验取向的分析,重新肯定了参与在民主建构中的重要意义。 

但另一方面.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政治学理论中,参与民主理论往往被认为是新左派的激进观点而遭到自由主义民主论者的批评.在主流政治学理论中并没有受到十分的重视。许多学者质疑参与民主的可行性、参与民主在当代复杂社会中的效率等,批评参与民主对一些根本问题的回避,如经济活动应当如何组织;是否应当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参与民主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如果工业领域的权成结构民主化,是否意味着要改变所有权关系;公民们是否有足够的兴趣和能力来实现对公共活动的参与,因为现实政治中所看到的是大量政治冷漠者,以及政治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的复杂性提高;等等。参与民主论者将民主既看作一种目的,也看作一种工具。将参与民主视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万能良方,而回避了历史上曾经屡次出现的“多数人暴政”以及极权主义所导致的全民参与的全能政治。 

而且,参与民主不仅期望能够实现政治权力平等的参与民主,而且也主张经济民主(隐含的是经济平等)。但在自由主义民主论者看来,参与民主这一主张忽视了民主与自由之间的潜在冲突,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民主的胜利,自由的毁灭。参与民主理论主张通过加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平等特别是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基层生活的平等,不仅在政治领域实现民主,而且要实现包括产业民主和经济民主在内的社会民主,以期通过对社会结构的民主化来缓解由于结构因素导致的经济不平等,这也多少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实践上也并不成功。佩特曼对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制度十分赞赏,认为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政治和工业组织形式从整体上看,非常类似于一种参与性社会。但鉴于前南斯拉夫政权的瓦解.建立在工业民主基础上的参与性社会似乎又离现实遥远了。而且,当今学界对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制度本身的评价也极具争议,有的甚至认为是一种民粹主义政治因而缺乏效能和凝聚力。 

公允地说,提出一种参与民主理论,并不意味着否定代议民主的地位,实际上也不可能。佩特曼也不认为直接民主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可以通过所有社会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实现,直接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参与民主理论对参与的强调继承了古典民主的基本精神,力图在当代背景下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方式的范围。在参与民主论者看来,参与不仅包括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还包括经济领域的参与(例如工人在工厂决策活动的参与)、社会领域的参与(例如成员对团体活动的参与、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政党组织内部的参与等形式。为了避免人们对其理论的误解,参与民主论者特别强调参与不等于直接民主,参与只是人们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一种形式。 

卡罗尔·佩特曼简介 卡罗尔·佩特曼出生于英国,获得牛津大学博士学位,在政治学研究领域十分活跃,她所提出的参与民主理论受到广泛关注,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曾担任澳大利亚政治学协会主席,也是国际政治学协会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主席(1991-1994年)。1996年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学会会员,从1990年至今一直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政治学系任教。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主理论、契约理论和女权主义理论。主要出版著作有《参与和民主理论》(1970年)、《政治责任的问题:对自由理论的批评》(1979年)和《性契约》(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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