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 ‘自由主义派的游乐场!’
“这真的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了,各有因果不寻长,只恨缘分莫怨天。我们还是继续谈谈美国联邦法院的发展史吧 。” 我感慨万端地说。
魔鬼先生说,“这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宪法的第三条就说: 〖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力,隶属于唯一的最高法院,国会应逐渐将该雏形的法院建立并完善之。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 。〗
“基于此,经过了美国联邦国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百多年不停地努力,始有今天美国这种彻底的完整司法独立政治体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立至今,共有几位最高法院院长?”我问 另一个话题。
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成立以来,由第一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至目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小约翰.罗伯茨( 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 Jr. ),前后的二百一十六年间,共有十六位,他们是:
约翰 .杰伊 ( John Jay , 1789 -- 1795 )。约翰.拉特利奇 ( John Rutledge , 1795 --- 1795 )。奥
利弗.埃尔斯沃思 ( Oliver Ellsworth , 1796 --- 1800 )。约翰. 马歇尔 ( John Marshall , 1801 --- 1835 )。
赛蒙.蔡斯 ( Salmon Chase , 1864 --- 1873 )。莫里森 .崴特 ( Morrison R. Waite , 1874 --- 1888 )。梅尔维. 富勒三世 ( Melville W.Fuller, III. , 1888 --- 1910 )。爱德华.怀特 ( Edward D.White , 1910 --- 1921 )。查理斯.休斯 ( Charles E. Hughes , 1910 --- 1916 )。威廉.塔夫脱 ( William H. Taft , 1921 --- 1930 )。哈林.斯通 ( Harlan F. Stone , 1941 --- 1946 )。弗雷德里克.文森 ( Frederick M.Vinson , 1946 --- 1953 )。艾尔.沃伦 ( Earl Warren , 1953 --- 1969 )。沃伦.玻格 ( Warren E. Burger , 1969 --- 1986 )。威廉. 仑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 , 1986 --- 2005 )。约翰 .小罗伯茨 ( John G. Roberts , Jr. , 2005 --- )。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威廉.塔夫脱,他是唯一在出任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后,又再代表美国共和党出马竞选美国总统,而顺利当选为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的人。可是威廉.塔夫脱是一位好法官,但不是一位好政客,他在白宫里搞得焦头烂额,别扭了四年,再也干不下去,只好回家养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是升迁上去的吗?”我问道。
“不是的,”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职位,是与其余的常务大法官一样,需要美国在位总统提名,美国国会参议院半票以上的通过始可赴任。”
“美国总统在挑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时,是否必须要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中做出选择呢?” 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美国总统是可以这样做的,比如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是如此,但也可以直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来物色他认为更合适的人选,比如说目前刚上任没多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小罗伯茨,就是小布什总统在威廉.仑奎斯特院长去世后,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物色到的人选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可以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常务大法官吗 ?”我问道。
“是可以的,”魔鬼先生说,“在美国开国以来的两百多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有着总共五次类此的兼职情况,这五位身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但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是约翰.拉特利奇,爱德华.怀特,查理斯.休斯,哈林.斯通和近代的威廉.仑奎斯特。”
“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常务大法官的条件是什么?”我问道 。
魔鬼先生说,“美国绝大部分的州级法官,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论是选举或提名,其先决条件是必须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