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谷Blog2009-01-13 02:18:25

※※〖第十章〗※※ ※※※※※※※※※※※※※※※※※ 自由主义派的游乐场!’

 

 

 

 

  “这真的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了,各有因果不寻长,只恨缘分莫怨天。我们还是继续谈谈美国联邦法院的发展史吧 。” 我感慨万端地说。 

 

魔鬼先生说,“这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宪法的第三条就说: 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力,属于唯一的最高法院,国会应逐渐将该雏形的法院建立并完善之。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

 

基于此,经过了美国联邦国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百多年不停地努力,始有今天美国这种彻底的完整司法独立政治体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立至今,共有几位最高法院院长?”我问 另一个话题。   

 

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成立以来由第一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至目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小约翰.罗伯茨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 Jr.  前后的二百一十六年间共有十六位他们是:  

 

约翰 .杰伊 ( John Jay , 1789  --  1795  )约翰.拉特利奇 (  John Rutledge  , 1795 --- 1795 

利弗.埃尔斯沃思 ( Oliver Ellsworth , 1796  --- 1800 )约翰. 马歇尔 ( John Marshall , 1801  --- 1835 )

赛蒙.蔡斯 ( Salmon Chase , 1864 --- 1873 )莫里森 .崴特 ( Morrison R.  Waite , 1874 --- 1888 )梅尔. 富勒三世  ( Melville W.Fuller, III. , 1888 --- 1910 )爱德华.怀特 ( Edward D.White , 1910 --- 1921 )查理斯.休斯  ( Charles E. Hughes , 1910 --- 1916 )威廉.塔夫脱 ( William H.  Taft , 1921 --- 1930 )哈林.斯通 ( Harlan F. Stone , 1941 --- 1946 )弗雷德里克.文森  ( Frederick M.Vinson , 1946 --- 1953 )艾尔.沃伦 ( Earl Warren , 1953 --- 1969 )沃伦.玻格 ( Warren E. Burger , 1969 --- 1986 )威廉. 仑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 , 1986 --- 2005 )约翰 .罗伯( John G. Roberts , Jr.  , 2005 ---  )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威廉.塔夫脱,他是唯一在出任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后,又再代表美国共和党出马竞选美国总统,而顺利当选为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的人。可是威廉.塔夫脱是一位好法官,但不是一位好政客,他在白宫里搞得焦头烂额,别扭了四年,再也干不下去,只好回家养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是升迁上去的吗?”我问道。 

 

    “不是的,”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职位,是与其余的常务大法官一样,需要美国在位总统提名,美国国会参议院半票以上的通过始可赴任。”

 

“美国总统在挑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时,是否必须要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中做出选择呢? 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美国总统是可以这样做的,比如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是如此,但也可以直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来物色他认为更合适的人选比如说目前刚上任没多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小罗伯茨就是小布什总统在威廉.仑奎斯特院长去世后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物色到的人选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可以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常务大法官吗 ?”我问道。  

 

    “是可以的,”魔鬼先生说,“在美国开国以来的两百多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有着总共五次类此的兼职情况,这五位身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但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是约翰.拉特利奇爱德华.怀特,查理斯.斯,哈林.斯通和近代的威廉.仑奎斯特。”   

 

    “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常务大法官的条件是什么?”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美国绝大部分的州级法官,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论是选举或提名,其先决条件是必须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师经验。

水下一郎2009-11-06 17: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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