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秋风秋雨·
与动物相比,人类更要具有对财产的占有感。这种占有感使得多少家庭在亲人过世后都要发生对原来本不属于自己,但又可能被归到自己名下的财产大动干戈。尤其是名人权贵的家庭里,此类事情似乎更是多见。我们要介绍的是一个真实的、有关名人身后财产的故事。这里的名人就是张学铭。
说起张学铭可能并不是世人皆知。但张学铭的哥哥,张学良便是中国近代史上“西安事变”的主角。张学铭在1983年去世,比他哥哥要早先离开这个可能并不使他留恋的世界。张学铭虽然出身于名人之家,但他并不是富豪巨贾。但他死后,他的后人却也开始为那本就不存在的财产发生争执。这争执居然还一直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院本应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解释、执行法律的最高机构,但此案的处理却让人倍感目前中国法制水平之低下;中国要达到法制和谐社会的阶段,仍然是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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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铭1906年生于东北奉天省新民县城。他的父亲张作霖并不喜爱他。当他十七岁时,由父亲草草包办,娶了一位他根本不爱的女人为妻。1952年张学铭在写给周恩来的信中自述:“我个人家庭方面,于十七岁时,由旧家庭包办迫与原妻X氏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已分居十七年…”。1930年随奉军入关后,张学铭结识了正在燕京大学学习法律的朱洛筠。朱洛筠是北洋政府代总理朱启钤的第六个女儿,被称为“朱六小姐”。张学铭和朱六小姐一见钟情,立誓终生为伴。今天看,这个誓言是实现了,但两个人并没有正式结婚。
张作霖于1928年被日本人在皇姑屯炸死之后,张学良就成了张家的大家长,所有有关兄弟姐妹的婚姻问题,必须由张学良首肯才能行得通。张学铭向哥哥提出与原配离婚的请求后,立刻遭到张学良的反对。1935年张学铭犯了一个小错误。但这个历史性的小错误却耽误他和朱洛筠一辈子。那年张学铭携朱洛筠旅居欧洲。他从欧州给张学良写了一封信,再次要求与原配离婚。他写道:“我不愿意朱洛筠成为第二个赵四小姐。”此信令张学良十分不悦。他当即停止了张氏家族对张学铭的一切供给。出身名门并且学法律的朱洛筠,自此终身不与张学良来往。
尽管出身名门,但朱六小姐在张家的地位还是有些尴尬。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篇,禁止重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但是,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647号解释声称“取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当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在家中没有地位。但这样的关系却为今天发生的事留下一个伏笔。
1936年,西安事变后,张学良被蒋介石软禁。从此,张氏家族彻底走向衰败。
张学铭和朱六小姐1941回国。由于各种政治原因,两人的生活是由朱洛筠外出工作来支撑的。但是,张学铭的原配不断地向他索要生活费,甚至为了保姆费将他告上法庭。于是,朱洛筠还要负担张学铭原配的生活。朱洛筠对此十分不满,加以抵制。为了解决这种家庭困境,张学铭于1946年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按照当时的法律在原配和朱洛筠之间进行了分割。可是,64年后,新中国的法院却倒跨时间,将这次合法的财产分割加以否定。但从当时看,财产分割后双方相安无事,各过各的日子。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张学铭找到原配,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原配明知自己与张学铭的夫妻关系已经是名存实亡,但仍以“要等张学良回来再说”为由而拒绝正式离婚。众所周知,那时的张学良是不可能回大陆的。张学铭与原配是法律上的夫妻,与朱洛筠的关系,以新中国的说法,属于“事实婚姻”。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他们离开这个世界。
张学铭以为,分割了财产后各类纠葛也就会结束了。殊不知恩怨情仇依旧。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张学铭的原配在张学铭家门口贴了大字报,“与反动官僚张学铭划清界限,不要你的臭钱!”并指出“朱洛筠是个小老婆”。接下来发生的事是,朱洛筠被红卫兵拖到街上,剃了头发游街示众,家庭财产被抄。这位当年的朱六小姐饱尝了人间苦楚。后来还是周恩来把张学铭、朱洛筠接到北京保护起来。当时的四人帮为了捏造出来的“东北反党集团”的事情,到处在寻找张学铭和朱洛筠。但他们的长子为了个人的安危,将张学铭的藏身之处出卖给“四人帮”,导致张学铭被抓,关进秦城。此时的朱洛筠无家可归,又是周恩来出面帮助,将她安排住在国务院招待所里。五年之后张学铭才被释放。朱洛筠晚年不止一次地表示,自己的长子送张学铭进秦城这件事,使她觉得终身愧对张学铭。这位长子就是本文的主角。
文革结束之后,张学铭的原配再次变脸,又不与他划清界限了,而是将张学铭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自己的生活费。法院判张学铭每月从工资里支付25元给原配,直至张学铭去世。(当时全国平均工资30-40元)
1983年张学铭因病去世。是时,张家一贫如洗。他和朱洛筠的家庭动产财产,在文革中秦城生涯期间,全部被洗劫一空。
张学铭和朱洛筠生有两子。长子就是前文提到的在文革中出场的那一位。这位长子是一个很有趣的人物。他性格怪异偏执,对自己在文革中卖父保身的丑陋行为掩耳盗铃,始终装作没有此事。要不是这场财产之争,这段往事被在法庭上正式披露出来,他还会继续认为大家不知情呢。更令张学铭和朱洛筠觉得丢脸的还是他的作风问题。70年代的一天,他将医院里的小护士带到北京郊外的野地里胡搞,被警察抓住。朱洛筠说他将“张家的老脸都丢尽了。”
他为此对北京政府怀恨在心。1979年他移居香港后,找到台湾的情报人员,大肆诋毁共产党。后来,不知道他是说了什么、还是做了什么令台湾方面对他不满的事。台湾方面将他的有关消息刊登在台湾的报纸上,大意是张学良的侄子对中共不满。这条消息导致北京方面有反应。为此,张学铭大怒:台湾将张学良囚禁了一辈子,这个逆子怎么能为台湾办事!张学铭公开宣布与他断绝父子关系。
张学铭和朱洛筠的二儿子是一个平平常常的人,结婚后仍然常与夫人一起来探望母亲。二儿子是一个孝子,张学铭临终那段时间,是他日夜守候在侧。张学铭去世后,朱洛筠与他相依为命。他曾经是区人大代表。1994年成为市政协委员,政协常委、高级法院的执法监督员。他和夫人没有孩子。
张学铭去世后,一切归于平静。朱洛筠与自己疼爱的小儿子相依为命,度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安宁时光。这是她生活中比较好的一段时间。谁知,也许是她的寿数太长,人生命中厄运的轮回再次降临。2000年,他的小儿子因心脏病突发先她而世。朱洛筠再次为自己的亲人送行。
朱洛筠没有意识到的是,小儿子的死揭开了财产争夺战的序幕:那位长子和张学铭前妻的后人(孙子辈的)都觉得朱洛筠二儿子身后可能留下一大笔财产,值得一争。
小儿子过世后不久,她那位在父亲病危时连面都没露的长子,突然空降北京。他在朱洛筠家门口安装了铁门,24小时上锁。他将家中的电话也移走,阻隔了她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同时还限制了自己母亲的人身自由。对外,回大陆来照顾老母,似乎顺理成章。对内,母亲年事已高,只能任凭他摆布了。他如此行事的目的相当明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母亲对儿子的遗产,具有法律继承权。而兄长则没有。他将母亲控制起来,就可以和母亲一起来与弟弟的遗孀争弟弟的遗产。从后来他提出的证据看,他对弟弟到底有什么财产、多少财产根本就不知道。
为了非法侵吞他想象中的弟弟的遗产,这位兄长可算是绞尽了脑汁。他的第一招是到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的弟弟生前盗卖了属于他本人的财物。要求立案侦查,追回款项。由于说不出丢失了什么,报案不成立。接下来,他以“朱洛筠”的名义请了律师,以刑事诉讼法为据,对弟弟的遗孀提起刑事自诉,理由是“侵吞他人财产”,刑期都设定好了,“希望判3-5年徒刑”。当年他借助“四人帮”之手,将自己的亲爹送进秦城,从而保全了自己。三十余年之后故伎重演。依照他的主观设想,抓了人再抄家,一切归他莫属。只可惜,时过境迁,中国已经不允许乱抓人了。就连他自己请的律师都看不惯他。这位律师经过调查之后,下了一个“此人无德”的定义,然后将他推出门去。
公安局,刑事诉讼法不可利用,就利用民事诉讼法,提起了一个“张学铭遗产法定继承诉讼”,这一回,此人成功了。这桩历时八年的民事诉讼,将北京上至最高法院,下至中级法院现存的问题,显示得淋漓尽致。
在张学铭去世十九年后的2002年,他的长子将已被他隔离、控制一年半的朱洛筠作为第一原告,自己作为第二原告和朱洛筠的全权代理人,弟弟的遗孀为被告,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张学铭遗产法定继承”的诉讼。他将朱洛筠本人早于十余年前立公证书赠与弟弟的房产,当成为“张学铭去世后未分割的遗产”,主张由朱洛筠和他本人法定继承。朱洛筠继承的份额,以后再由他转继承。
同时他还提了一项“朱洛筠要求法定继承小儿子遗产”的诉讼。当法院以此为根据,替他查了弟弟家的财产清单后,他立即撤消了该项诉求。将弟弟的财产空口无凭地称为“私自盗卖了张学铭遗产所得”,主张返回,由他法定继承。
事情发展至此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按照中国的法律,涉及遗产继承的案子中,所有的后代应该都能够参与诉讼。为此,北京法院找到张学铭原配的后人,问他们是否愿意参加这个“张学铭遗产法定继承”的诉讼。
张学铭后人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张学铭有财产留下来吗。法院的代表说,有。法院问原配的后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是正确的。但是,说张学铭还有遗产留下来是错误的。因为,在那个时候,法庭还没有进行取证调查,根本无法对张学铭是否有遗产留下来进行回答。经北京中级法院将他们追加进入此案后,原配夫人的后代就与“朱洛筠”等人同属原告了。有意思的是,后被加入财产争夺案的原配后人不承认那位长子是张家人,认为他无权对张学铭遗产提起诉讼。他们数次在北京高级法院的法庭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法庭上正式提出这位所谓的张学铭长子,“来路不明,根本就不是张家的骨肉”。
为了应付新的局面,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位哥哥修改了诉讼标的物的权属,将弟弟家的财产说成是私自盗窃了朱洛筠娘家财产所得。由此,张学铭遗产法定继承案,又一次改头换面,成为一桩盗窃案。
2003年,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做了一件还算是正确的事,他以原告方证据不足为理由,终止了对动产的审理。此后,法庭再也没有对动产进行质证和审理。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此案在被搁置了四年之后,主审法官无视几年前因原告方证据不足终止动产审理的事实,直接以被告方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涉案动产是属于自己的为由将全部涉案动产判为“侵权之债”。不过,将该“侵权之债”判为另案处理。这样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尤其对于原告来说,“债务”的另案处理,意味着新一轮的举证,这是他根本做不到的。
至此,这桩荒唐且简单的财产争夺案被上诉到北京高级法院。而且,幕后的人终于走到前台来。
一位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中国高级检察院的官员,递交了一封信给北京高级法院。不知是法院里的哪位工作人员“疏忽”,将此信当作证据进行了交换,只是将官员的姓名遮蔽掉。信的大意是“侵权之债”应在本案了结,由“侵权者”家属承担。这位检察院的高官不知道,中国早已不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了。更何况,这项侵权财产的罪名,是在下级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根据原告毫无证据的诬陷编造出来的。但是,中国的现实是,官员的意志高于法律。北京高级法院就范,在终审判决中将“侵权之债”改判为,由“侵权者”家属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的事更为荒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XXX人,将自己的名片别在一份原告的伪证上,提交到法庭。法庭工作人员再次“疏忽”,在复印庭审时需要交换的文件时,连同那张别在伪证右上角的那张名片也一起复印了。即使北京高级法院真的是传说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后花园,也不必如此肆无忌惮。
在如此多的“帮助”之下,北京高级法院终审做出对张学铭长子十分有利的判决。现将【高民中字1387号】判决中一些可笑之处登录如下。
“关于涉案动产的权属问题。原告XXX与被告XXX均未直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动产的权属,本院综合考虑社会变革及张学铭家庭背景等情况后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原、被告的关系是因果关系,没有原告,哪来的被告。法院先世自己白纸黑字,已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从而其主张不能成立,而后由“本院”出面,替原告找理由,使他的主张成立。而且,找出来的理由居然是“社会变革及张学铭家庭背景”。宣判时,在场的被告律师简直都不能相信自己耳朵,居然还有如此越俎代庖的法庭,居然还有这样荒唐的“证据”。
再来看看原告的主张是什么。原告先是主张,涉案动产是盗窃张学铭遗产所得,后改称盗窃朱洛筠娘家财产所得。原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所争夺的是什么。但是,在2010年的中国,法院就是有这种帮助原告“张冠李戴”的权力。
盗窃,侵占他人财产,在中国的刑法中是一项罪名:“侵犯财产罪”。因为“侵犯财产罪”来打民事官司,根本原因是,中国的行事诉讼法1996年就修改了,实行“疑罪从无”,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71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中,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当下的中国的民事诉讼,可以“疑罪从有”,否则哪里来的因盗窃侵占他人财产而来的“侵权之债”?这种没有证据就来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居然还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接下来再看看法院替原告找的理由:“社会变革和张学铭家庭背景。”众所周知,张作霖1928年6月被炸身亡;张学良1936年12月失去自由,张氏家族从此走向衰败。在经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改造,公私合营,文化大革命一系列的社会变革,1983年张学铭去世时,张家已经没有什么钱财了。我们只能猜测,这里说的“社会变革及张学铭家庭背景”意思是告诉被告,尽管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说明你有什么财产应该交出来,但就凭张学铭家的名气,你也应该有那些财产。
在这里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2003年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要做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张家大公子提出了一份自己弟弟应该有的动产的清单。法院按照这份清单查证的结果显示,清单所列出的财产与朱洛筠二儿子遗孀手中的东西基本上对不上号。这是因为这份清单完全是这位哥哥想像出来的。比如,清单上对动产是什么没有加以说明,而只是仅仅是一些动产特征的描述,诸如“红色的花纹”,等等。这就等于,有人控告你偷了他家有红色的东西,具体是红色的汽车,还是红色的地毯,或者红色的大衣,那就说不清了。最后由法院估摸着判你偷了那人家的红地毯。在本案中,法庭判案人员根本无法就这些特征来了解这些动产到底是什么。“证据不足”的判决说明那时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还算有脑子。但是,经由其他因素的干扰,还是这个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却在几年后,以“社会变革及张学铭家庭背景”为根据改判。
这就是2010年中华人民和共和国的法院系统。
下面再看看,北京的法院如何审理张学铭1946年早已分割完的房产。
关于房产,几审的判决居然都是一致的,将朱洛筠的房产认定为其与张学铭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在张学铭的全体继承人之间分割。人世间的财产,居然可以跨越朝代,超越司法时效,反复分割、继承!
判决称:张学铭1946年在二位夫人之间分割房产后,仍然是分别与二人共有。
这是缺乏历史常识、违背事实的。当年的中华民国不动产登录法规定,“如有共有人,必须在共有人名簿上登记”。朱洛筠分得房产后,马上从张学铭名下过户,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名下。原配将自己分得的房产变卖,变成现金,款项独占。这就是“非共有”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中华民国不动产登录法还规定:当事人如对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有异议,应于两周之内到地方法院提出异议。1946年张学铭分割房产,原配和朱洛筠都没有提出异议。不仅没有在两周内提出异议,在以后的60多年里都没提出过。很爱与张学铭打官司的原配,也从未在任何一次诉讼中提及房产之事。以60年的家庭历史事实证明,这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商定认可的财产分割。
六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有”的条款,去审理中华民国时期早已分割完毕的财产,并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1946年的中华民国婚姻法,朱洛筠在张家没有正式的地位,没有权力与张学铭共享财产。对于这一点,精通法律的朱六小姐比谁都清楚。因此,她得到的必须是全部,否则她不会签字同意。就张学铭而言,原配与他官司不断,不堪其扰。如果是当今北京法院想象的那样,没分家前房产所有权人是张学铭,分家后变为他与其他二人“共同共有”,事实上就成了见者有份、“共同共有”的财产了。天下有这样分家的吗?法院的判决是完全缺乏历史常识,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观臆断。
这里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按照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朱洛筠——而不是张学铭原配及她的外孙们,于2002年对法庭撒谎,将自己名下的而且她本人早已公证赠与自己二儿子的房产称为“张学铭未分割的遗产”,要求重新法定继承。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正是朱洛筠自己的谎言导致张学铭原配的后人进入诉讼。天下哪里会有如此以伤害自己的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法庭这种替原告编造出来的证据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判决逻辑荒唐至极。
中共一些高层人士曾经过问此案。他们关注的是朱洛筠的没有人身自由的生存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中国的民法通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里有一段案情“花絮”,很可以用来为本案做一个脚注。
在二儿子死后,朱洛筠觉得自己年事已高,就打算做点善事。她将一笔钱交给二儿子的遗孀,请她转交给中国慈善总会,用这笔钱以她的名字在她死后办一所小学。二儿子的遗孀以前常常来探望、陪伴朱洛筠,两人关系甚笃。老年的朱六小姐觉得这位二儿媳妇是自己最亲近的人了。张家大公子由香港奔到北京,开始这场财产之争,同时将年近9旬的朱洛筠控制起来。手中这笔钱令张家二儿子的遗孀感到十分为难。于是,她请全国政协出面,直接面对朱洛筠,问她如何处理这笔钱。全国政协的工作人员几次到朱宅探望朱老太太,但都因张家大儿子在一边监视而没有机会询问此事。
全国政协的工作人员办事十分认真。终于,在他们一次拜访中,张家大儿子没有在一旁监视。他们将朱老太太二儿媳妇的一封信交给老太太。据当时在场的全国政协工作人员描述,朱老太太的精神萎顿,两眼无光,瘦得皮包骨头。她的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心。二儿媳妇在信中给了朱老太太两个选择。一是将那笔钱交还给老太太,由她自行处理。二是将那笔钱交给全国政协代管,以保证老太太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二儿子的遗孀为人正直,她并没有提出继续让自己保管这笔钱的第三选择。
朱老太太对全国政协的工作人员讲,她愿意按第二个选择办。她根本就不相信那个曾经出卖过自己父母的大儿子。很可惜的是,因不愿意参与张家这场官司,全国政协虽然将那笔钱接手,但并没有真正地帮助朱老太太管好这笔钱。张家大儿子最后还是通过各种手段将那笔钱搞走。但是,这件事说明朱老太太已经失去自己的自主权,大儿子完全是挟制自己的母亲来达到争夺财产的目的。
但是,当被告屡次将朱老太太的健康状况以及被挟制参与此案的情况向法庭报告时,法庭却装聋作哑,对这种情况不加以理会。2003年,也就是她被与世隔绝三年后,朱家的六小姐不明不白地离开了人世,是年93岁。她死后,不发丧,尸体先被人火化,五天后才公布。这件事就发生在北京的司法程序当中,北京各级法院的法官们却视而不见,集体沉默。同时,张家大公子仍然在利用死者的名字在打官司,争夺财产。
对现在这种悲惨结局,张学铭当年似乎有所预料。1983年张学铭临终时,留下录音遗言。为了保护朱洛筠不再受前妻的骚扰,他声泪俱下地请求:房产已经分割完毕,希望政府和我的朋友帮助,不要再(让前妻)闹出事来,这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大意)。今天,参与审判这个财产争夺案的各级法官都听到过这份录音遗言,但他们似乎听而不闻。
张学铭、朱洛筠的人生历程是悲剧。他们的人生也折射出中国百年的历史。他们个人生活追寻的只不过是一个可以自主的婚姻而已。但实际上,他们一生中官司不断,死了都得不到安宁。当年的朱六小姐,怀着自己祖国有一天会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憧憬,1931年进入燕京大学学法律。70余年之后,她在北京却失去了人身自由,孤独无助地走完人生之路。法律并没给予她任何帮助。
查阅张学铭财产分割一案的法庭卷宗,见到的是混乱不堪的程序,既无证据又无法律依据,即无知又不合逻辑。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本是一个站在法律光环顶端的机构,但这个机构中的法官却和机构本身的层次不对称。由于篇幅关系,本文不能将最高法院庭审时的场面加以描述。主持庭审的法官对原告的为人看得很清楚,他在法庭上无理取闹、近似癫狂的表现时时遭到法官斥责。但出于无奈,法庭只能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这种自相矛盾的审理方式和判决逻辑,导致了十分可笑的、形同闹剧庭审场面。
这本是一件很简单却荒唐的财产之争,但琐碎的事到了名人家里就变得值得关注。更值得关注的是今天中国法治系统和法庭判案的异常表现。由于本案现在尚未最终结束,很多细节不能公布于众。但就本文所介绍的情况来说,也足以使人们对中国迈向法治的道路艰辛程度有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