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fafff2006-09-13 04:51:36
ZT关于办理出生公证(From 北京公证处)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
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
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
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
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
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
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
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
由于美国、法国、哥伦比亚、奥地利和泰国等国家均要求在出
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
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
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
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