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2002年6月来过美国,5个月后回国。现在想再来美国帮我看孩子。但是,我刚才查看美国大使馆网页上免面谈的条件为
凡获得过B-1 (商务),B-2 (旅游),F (留学生及家属),J (交流访问学者及家属),以及H (短期工作人员及家属) 签证的申请人再申请同种签证时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指定的中信实业银行(注意:申请人不必曾持该签证赴美):
现有签证仍有效
所获签证已过期,但失效日期距此次申请日期不超过12个月 (包括12个月)
那就是说,我父母必须重新递交所有的签证申请材料了?如果这样,我还不如申请AP送孩子回国,但不知多久能拿到AP,我六月份就要上学了。你有好的建议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