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我申请的是 EB3, LC 上个月刚批下来, 律师已把 I-140 寄去 NSC.
我的 LC 申请上要求有 Bachelor Degree, 一年 Job Offer, 一年 Related Experience (Database programming).
我的问题是:
1. 我是2001年初被现在公司雇佣, 但我的LC招聘广告是2003年底才打, LC申请也是2003年底才递上去的, 中间有差不多三年时间, 这三年时间算不算 Job Offer 和 Related Experience?
2. 我在到现在公司以前只有半年US工作经验, 如果现在公司的前三年不能算在Job Offer 和 Related Experience 内, 我就还需要国内工作证明, 但由于我以前国内工作单位的性质, 原单位拒绝为我出据详细工作证明, 只给我办了工作经历公证, 说我曾"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没法证明我的Related Experience). 请问我以前国内同事的个人签字证明我的Related Experience是否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