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小白兔及各位大侠们帮忙。
刚刚收到485补材料的通知,请大家帮忙。
我的H1B对应的时间是05/04/2002到03/15/2004,第一份工作是在A公司,
但是我在02/2003开始,B公司收购了A公司,所以我转到了B公司工作直到现在,其间我已经把H1B在03/2004 renew 了。现在,移民局要求提供“evidence of work authorization for B Company from 02/2003 to 03/2004"
请大侠们支招。
问题[1],什么形式的“evidence",是不是由B公司提供?
[2]是否需要公正,或是什么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