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很多,麻烦各位热心人耐心帮忙看看:
1.485递交180天后有条件换工作,这些条件指的有哪些?还是只要相似的领域和岗位就可以了?
2.是否只要新单位给移民局出具证明,愿意提供一个永久性职位继续支持绿卡申请,在绿卡批准之前和批准之后原单位就无权撤消这个绿卡申请了?
3.新单位的证明就是指EMPLOYMENT LETTER吗?
4.看到有帖子说即使绿卡拿到马上就走人原单位也可以向移民局报告撤消绿卡,如果真是这样,180天后换工作的人都是先得到原单位的承诺不撤消绿卡才走的吗?这种承诺需要双方签署一个协议吗?这种协议有效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