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I- 485申请于7月2号送到NSC,同时递交I-765,配偶只递交I-485(我是主申请人,I-140已获批准)。现在发现以下问题:
(a)我将我的I-485 和I-765的申请费写在一张支票上 (配偶的I-485申请费写在另一张支票上)
(b)我只交了一份supporting Document 用于I-485,而I-765 的申请只交了I-765表格和2张相片,但是它们都放在一个信封里。
(c)我的I-485使用C/O的地址。在I-485的表格里,我将我朋友的名字填在Address-C/O一栏,下方的street number and name,Apt#等均为他的地址。所以在这个表格里并没有我的地址。但是其它表格I-765,G-325A为我的地址。
请问,(1)如果上述的做法有问题,那么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2) 我该怎样补救?
(3)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现在补递材料?
(4)在8月16号前,如果我还没有从USCIS收到任何收据和回音,我是否应该再递交一次同样的申请,费用是多少?利弊如何?可不可以把第一次的申请费取消?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