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4 15:47:35
范律师,在您的文章“I-140/I-485同步理的新动态”中提到“I-485的审理期在2002年2月的进度而言,I-140案件的延宕就不难理解了,然而这样一來,依照我以前的分析说明,也会连带影响到可依AC21 换工作的可能性。”
所说AC21 换工作是指I-485申请半年后可以转换雇主,对吗?如此说来您是否可以明确告述我们I-140/I-485同步理file半年后是不可以更换雇主的。必须等到I-140批准后才可以,对吗?

谢谢!



附范律师文章“I-140/I-485同步理的新动态”

在五月初時,我和大家说明过移民局就I-140/I-485的申请案调整了审理的政策,现行的政策下,移民局会「同步审理」同步提出申请的I-140/I-485的申请案。 經過這一段時間的觀察,這個政策的調整,似乎讓審理的后後次序更難預測。大致說來,多數的案件是按著審理期的排序前進,但其中也有一些出乎預料的情形,有些個案提前就被批准下來,提前的時間分別是數個月甚至達一年,我認為這顯然即是因為這個政策的良性影響。然而,也有些個案遲遲沒有回音,這有多種可能的原因,例如是因為安檢的時間拉長。而就NSC的态度而言,在同步审理的政策下,I-140的审理將会等到I-485的审理已经可以进行時再一并审理,这样的政策甚至扩至在政策实行之前就已经提出申请的案件,那么,按照現在I-140的审理期在2003年9月,I-485的审理期在2002年2月的进度而言,I-140案件的延宕就不难理解了,然而这样一來,依照我以前的分析说明,也会连带影响到可依AC21 换工作的可能性。

我一向乐見任何可以加快审理的速度,缩短审理時间的政策,希望这个同步审理的政策,再过一段时间能有更明朗的结果。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师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PLHELP2004-08-24 16:28:57
回复:请问范毅禹律师,有关I-140/I-485同步理对换工作的影
sdfsdfsdff2004-08-24 16:53:27
回复:请问范毅禹律师,有关I-140/I-485同步理对换工作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