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主申请人,但是485表格中也要填自己过去的exployment experience。
我有一个job很trick。
就是我在OPT期间,因为OPT新规定是要3个月内必须找到工作,所以我OPT一开始,就在一个朋友的公司挂名volunteer。
这段经历需要写到485的雇佣经历里去吗?
想写,是因为OPT一开始,就要求我把雇佣的单位和雇佣时间填到学校的网页里去。这个网页应该是直接连接到移民局的系统的。觉得在移民局的系统里有登记,怕不写以为我刻意隐瞒
说不写,是因为这个是voluteer,不算正式工作,也没有pay,按说也不算正式的“雇佣关系”
请教坛子里的老师,这个写还是不写呢?还是我写上,但是标注一下voluteer?
移民局在做background check的时候,应该能check到吧?
谢谢老师们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