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EB1的申请的要求中,
在
有一条是:“有证据显示,你曾评审过他人或团体的工作”;
对这条,我曾经作过很长时间的科技评审工作, 我可不可以让我所在的省,市科协开一个证明信,
对这条,我曾经作过很长时间的科技评审工作,
比如:
XXX在1990-2002期间, 作为省科协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对XXX科技领域的工作进行了专业评审的工作,特此证明。
这个行吗? 多谢。
这个行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