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报到:国家人事部对监察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复函中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问题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达到受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达到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其基本退休金。退休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