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路易斯安那州大读书,原本计划毕业后继续留校实习,所以六月的时候续租了一年公寓,租期从八月一号开始。结果她七月二十一号拿到了罗德岛一家兽医院的OFFER,它马上通知公寓OFFICE她要提前解约,得到的答复是除非找到下一个租客,否则她需要付余下的一整年的租金。女儿和他们商量看可不可以多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对方拒绝。请问按照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来讲,这样的条款合法吗?算不算是霸王条款?我们有什么办法抗役提前解约吗?因为是大学附件的公寓多数都是学生租客,错过了时间目前不容易找得到租客,即使找到也只能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签约余下的月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