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中发[1980]7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
抗美援朝战争停战协定签订后,志愿军被遣返归来的被俘人员××××人。这批归来人员,除极少数是战场投敌的以外,绝大多数是因负伤、生病或其他原因失去战斗力而被俘的。在敌战俘营期间,由于美蒋特务的残酷迫害,有些人曾犯有程度不同的错误,但他们始终心向祖国,在一些坚贞不屈的共产党员、革命干部的组织领导下,同敌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争取遣返回到了祖国。一九五四年,对他们在被俘期间的表现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情况基本查清,但在结论处理时,由于对他们的问题具体分析不够,看得过重,因而定性偏高,处理偏重。文化大革命中,在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其中一些人又被加上“叛徒”、“特务”等罪名,遭受打击迫害,有的被迫害致死或被打伤致残,家属子女受株连,造成了严重后果。近年来,归俘人员不断申诉,要求对他们的问题进行复查。为了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对这批被俘归来人员的问题,认真进行复查,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中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和适当从宽的精神,现将有关政策问题和复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党籍的处理问题:凡投敌叛变分子;被俘后受过特务训练或接受过特务派遣任务的;在被俘期间参加反动组织或进行反革命活动,并有实际罪行的,维持原开除党籍的决定不变。被俘后立场坚定,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对敌斗争,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气节的,一律恢复党籍。被俘期间,曾一度犯有错误,如暴露我军一般秘密,被迫在所谓要求去台湾的申请书上签名盖血印,被迫在身上刺了反动字样,在敌战俘营担任过某种职务,被迫进行过某种错误的宣传活动等,但旋即觉悟,参加对敌斗争活动,归来后,作了检讨,认识了错误,亦可恢复党籍,对其中错误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纪律处分。原为候补党员,没有严重错误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被俘归来后,因违法犯罪被判过徒刑或有其他重大问题不具备共产党员标准的,不得恢复其党籍。
上述原则亦可用于被俘归来人员中原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团籍问题的处理。凡不应开除团籍而已被开除的,可撤销原开除团籍的处分。
关于军籍的处理问题:凡投敌叛变分子;被俘后受过特务训练或接受过特务派遣任务,回国后未主动交代或交代时隐瞒了重要情节的;在被俘期间参加反动组织并有反革命罪行的,维持原开除军籍的决定不变。被俘后立场坚定,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对敌斗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气节的,一律恢复军籍。在被俘期间犯有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但旋即觉悟,参加对敌斗争活动,坚决要求回归的,亦可恢复军籍。
凡恢复军籍者,计算军龄的时间,一律从其入伍之日起,至一九五四年离开军队时止。原开除军籍改为恢复军籍者,可补发复员军人证明书,按当时标准补发复员费。原承认被俘前军籍改为恢复军籍者,可换发复员军人证明书,按当时标准补发复员费的差额。原开除军籍改为恢复军籍的人员,在被俘前战伤致残或在被俘期间被敌人打伤致残,过去没有评定残废等级的,现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后评定残废等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并且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残废抚恤金。
对恢复军籍的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应与其他复员转业军人同等看待,对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政治上不得歧视。
关于安置问题:原营职以上干部转业、连职以下干部和战士复员的决定原则上不变。鉴于他们在被俘期间备受敌人摧残,当前一般年龄较大,身体较差,在生活上应予适当照顾,妥善安排。对现已完全丧失劳动力而又无人赡养的,或因病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劳动日优待。
鉴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的原审查处理单位、东北军区归来人员管理处早已撤销,且归来人员现在分布在全国各地,此项复查工作,建议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党委负责,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复查结论的审批权限,原连职以下干部和战士,由军分区党委审批;原营、团职干部,由省军区党委审批,原师职干部由大军区党委审批。